姓名:王亭勛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0
日期:2017/01/03
【標題】網路提案禁五星旗不成 姚文智:修法解決
【內文】
針對網友在公共政策平台提案,增設《刑法》分裂國土患內亂罪,禁止中國五星旗在台灣公開懸掛、展示、陳列出現,權責機關法務部今回應,指言論自由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缺之機制,若因懸掛中國五星旗即認為分裂國土而施以刑罰,則無異僅因其言論主張分裂國土,即施以最嚴厲之刑罰,顯然《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決議不予採納。
對此,綠委姚文智在臉書貼文,認為五星旗「可以不禁止,但必須對等,若無法對等,禁止當然合乎原則」。近年來,街頭不斷出現有統派人士揮舞五星旗,高調囂張,且傳出騷擾情事,引發市民反感,才有民眾提案:「禁止中國五星旗在台公開展示」。
法務部稱這屬於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範疇,禁止人民懸掛與展示,違背憲法的精神,可以理解。但政府面對此事,不能束手無策。他主張應從修《國徽國旗法》著手,該法第9條訂得很仔細:「國旗與外國旗並用時,旗幅之大小,及旗桿之長短,須相等。本國旗居外國旗之右,外國旗居本國旗之左,交叉懸掛時,國旗旗桿居上」,很清楚地體現「對等尊嚴」。因此,只需推演這個原則,對於「不友善國家」的旗幟,訂定處理原則即可。那就是:基於「對等尊嚴」,若有其他國家以不友善、甚至是敵對的態度,禁止或限制我國國旗在其國境內懸掛、張揚或使用。
因此,他已草擬提案修《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增列第15條之1「遇有外國政府禁止或限制我國國旗在其國境內使用者,基於對等尊嚴原則,應限制該國國旗不得於我國國境內使用。其辦法另訂之」,盼下會期立法院能儘速通過。
【相關憲法條文】
第11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心得評論:
我在看完這篇報導之後,我心裡其實有一個問題想要問姚委員,那台灣在界各地國際賽事都不被允許揮舞我國國旗,是不是就表示說我國都不得再出現各國的國旗了呢?我想應該不是這樣子吧,我想法務部自己也意識到了,人民的言論自由是受到憲法保障的,今天不能單憑一些人的意見就破壞憲法的精神,更不用提及想靠立法來違反憲法的本意。今天台灣不會因為揮舞著美國國旗就變成美國的其中一洲,同樣的道理,我們也不會因為揮舞五星期就變成大陸的一部分。
因此,我認為與其台灣為了國旗的事情在吵架,倒不如多花一些心思來想如何解決兩岸到目前為止還是低迷的狀態,我想唯有透過兩岸人民多交流,彼此才會知道對方的訴求,對於未來我們才會有更多可以討論兩岸發展的空間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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