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1日 星期二

政一B 黃斐成

班級:政一B
姓名:黃斐成
學號:06114238
〔標題〕

不滿妻子信妙禪 士官長潑強鹼毀容賠280萬獲原諒

時間:2017-11-21 13:57 聯合報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831151

〔內文〕
擔任軍情局士官長的朱姓男子不滿陳姓妻子要求離婚,7月將強鹼氫氧化鈉溶於水,潑灑妻子頭部,造成全身多處灼傷、視力嚴重受損,檢方依重傷害罪嫌起訴,建請法官從重量刑。他開庭曾稱,妻子篤信妙禪,每周都要參加法會,他也曾一同參加,但他不喜歡,因此常和妻子爭吵。士林地方法院今再開庭,陳透過委任律師表示,已收到賠償金,雙方達成和解不願再追訴,但重傷害屬於公訴罪,法院仍將持續審理。
30歲朱男案發後曾被羈押數月,交保後已返回部隊工作。經法官詢問判刑對於工作有無影響,他向法官表示,若遭判刑恐無法續任,但若判緩刑則可續任。
法官函詢林口長庚醫院,詢問檢方因陳的傷勢和起訴書記載有所差別,是否仍認定為重傷害?檢方指出,此案仍成立重傷害罪嫌,陳案發後積極治療,傷勢逐漸康復,但傷勢還是朱造成的。
另朱的律師指出,根據醫院回函,陳的傷勢非重傷害,且灼傷在後背部,並非如起訴書所載於頭部、頸部、顏面等,認為朱非涉犯重傷害罪嫌。
陳的委任律師今到庭表示,陳已收到朱給的賠償金,願意和朱達成和解,不願意再追訴。陳目前裸視視力為0.3,法官則要求陳提供案發前眼睛視力狀況或健檢報告,以利判斷案發前後視力差別。據了解,陳、朱和解金額約280多萬元。
朱平時和大4歲妻子在士林區租屋生活,妻子在夜市擺攤賣飾品,他不滿妻子提離婚,竟先在攤車上噴漆破壞,再持強鹼溶液朝妻子頭部澆淋,妻子強忍疼痛下樓,狂喊「很痛!救我!」向保全求救。
朱先前開庭曾向法官表示,妻子每周都會去找妙禪如來參佛,他也曾和妻子一起去,但他不喜歡所以曾表達不想去,才和妻子發生爭吵。他認為是普通傷害,是因為太太一直要離婚,雙方是因金錢、寵物和宗教三個原因才鬧離婚。
〔相關憲法條文〕
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不論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十三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心得評論〕
妙禪再度引起了風波,我覺得人有個正常的宗教信仰固然是件好事,在心靈寄託或情緒發洩上有良好的管道,但是如果是迷信,那就不是一件好事了。
在這篇新聞中,爭鬥來自於女方對妙禪的狂信以及男方心態上的反對,撇開女方信仰不論,我覺得男方的行為是屬過於偏激,在怎麼討厭或排斥,也不應以傷害他人的舉動來回應,而是應該要建立在良好的溝通基礎上面,透過緩和的過程解決這件事,總體來說,男方的情緒管理方面仍需再加改善。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