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劉宗諺
班級:政一B學號:06114226
【標題】
勞基法是保護勞工?還是保護資方?
【出處】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71012/1221251/%E5%8B%9E%E5%9F%BA%E6%B3%95%E6%98%AF%E4%BF%9D%E8%AD%B7%E5%8B%9E%E5%B7%A5%EF%BC%9F%E9%82%84%E6%98%AF%E4%BF%9D%E8%AD%B7%E8%B3%87%E6%96%B9%EF%BC%9F
蘋果日報 2017年10月12日19:20
蘋果日報 2017年10月12日19:20
【內文】
《勞基法》不是雇主與勞工之間的法律,而是國家與雇主之間的法律。因為勞資雙方權力、資源各方面的不對等,所以勞資之間的關係,不能用類似民法的消費行為,兩邊條件對等下的契約自由精神來看待。若我們以勞動力做為一項商品,勞工出賣勞動力換取報酬,這似乎是一項交易行為,似乎可以看做是買賣雙方之間的問題。但是,一方面是勞動力有其特殊性,無法儲存,而所換取的報酬是其維持生命、生存、生活所需;二方面雇主對於勞工,有著在客觀上的指揮、監督、要求等權力。因此勞資雙方在客觀基礎上的權力是不對等的,不能以單純的對等關係看待。所以《勞基法》是以社會法的角度,以保護勞工的角度,以國家角色強制介入。其精神本來就不是認為勞資雙方是對等的,這與民法重視兩造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同。《勞基法》的第一層意義,是保護勞工,所以雇主違法,是雇主要向國家繳罰款,不像《民法》主要就是輸的賠贏的。《勞基法》的第二層真正意義,是國家機器保護資產階級的統治手段。資方過於壓榨勞工,會導致無產階級革命,會使得政權會受到威脅,這是國家必須要介入的原因。
而且若資方不愛惜勞工,會導致勞工健康、體力、生產力下降,不利生產,不利整體國家經濟發展,這是國家要介入的第二個原因。從國家的角度出發,國家機器的介入,是避免資方殺雞取卵,降低國家整體勞動力。從資方的角度,勞工需要被保護的原因,是這樣才可以用久一點,不會一下就被資本家耗完。在西方,工業革命後資方過於壓迫導致的惡果,他們早已嘗過。因此,開始發展出各式管理、組織、人力資源,目的都是降低勞工不滿、增加勞工健康、向心力,讓員工自發性的感恩雇主、讚嘆雇主、自發性賣命。因為,他們已經意識到,勞工就是他們最重要的生產工具,保護好這生產工具,就是保護他們的經濟利益。所以,理論上,勞動法令應該是最底限的要求,這底限的目的是避免勞工被破壞性的壓榨,形成不可逆的後果;而在這底限之上,才是雇主為了長遠利益考量,透過獎懲、晉升、企業福利、員工關係等,滿足勞工進一步的需求,讓勞工更努力為雇主創造財富。但是在我們這裡,《勞基法》被當成天花板,有符合的就算是良心企業。更多的是雇主認為《勞基法》標準過高,有礙企業發展,更遑論要在這底限之上,給予勞工較好的勞動條件,換取勞工更佳的賣命。因為,在台灣社會,民主化、資本化、人權觀念、法治觀念只有幾十年的累積與發展,勞權意識尚未成形,雇主也沒意識到對勞工的保護才是永續經營之道。雇主用爛一個新鮮的肝,想到的是再換一個新鮮便宜的肝,尚未意識到,當所有的肝都耗完了之後,應該怎麼辦。而目前,雇主藉由一例一休缺乏彈性,骨子裡是反對《勞基法》,也正反映出了其認知不足,不知道《勞基法》其實是以保護勞工之名,企圖保障資方利益的手段。大型企業,認為自己有條件給予優厚待遇吸引人才,希望減少法令限制,一切回歸到資本主義市場自由競爭。對於此類雇主,《勞基法》的重點,在於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的最底限要求,因為,即使條件再優渥,都不該犧牲到勞工的健康,每日工作最高不得超過12小時、輪班間隔11小時(尚未實施)、七休一的目的即在於此。而中小型企業,許多雇主連法定的勞動條件都沒辦法滿足,這時法令的重點,就是針對最起碼一個勞工的生存條件該給予的保障。因為,雇主還沒意識到保護勞工就是保護資方的經濟利益,所以,特別需要法律的介入與保護,免得鬧革命,導致更嚴重的後果。因此,勞動法令是強制介入的社會法,而非雙方平等的個別法。表面上是保護勞工,實質上是避免勞工造反,保護資方的工具。不過,雖然《勞基法》是保護資方的工具,但,我們更應謹慎期待,希望有個對勞工更周延保護的法令。因為,若是連這底限都沒有,對於尚未將勞工視為重要生產工具的雇主而言,更將毫無約束力。資本家與勞工,一直都是兩個階級。
而且若資方不愛惜勞工,會導致勞工健康、體力、生產力下降,不利生產,不利整體國家經濟發展,這是國家要介入的第二個原因。從國家的角度出發,國家機器的介入,是避免資方殺雞取卵,降低國家整體勞動力。從資方的角度,勞工需要被保護的原因,是這樣才可以用久一點,不會一下就被資本家耗完。在西方,工業革命後資方過於壓迫導致的惡果,他們早已嘗過。因此,開始發展出各式管理、組織、人力資源,目的都是降低勞工不滿、增加勞工健康、向心力,讓員工自發性的感恩雇主、讚嘆雇主、自發性賣命。因為,他們已經意識到,勞工就是他們最重要的生產工具,保護好這生產工具,就是保護他們的經濟利益。所以,理論上,勞動法令應該是最底限的要求,這底限的目的是避免勞工被破壞性的壓榨,形成不可逆的後果;而在這底限之上,才是雇主為了長遠利益考量,透過獎懲、晉升、企業福利、員工關係等,滿足勞工進一步的需求,讓勞工更努力為雇主創造財富。但是在我們這裡,《勞基法》被當成天花板,有符合的就算是良心企業。更多的是雇主認為《勞基法》標準過高,有礙企業發展,更遑論要在這底限之上,給予勞工較好的勞動條件,換取勞工更佳的賣命。因為,在台灣社會,民主化、資本化、人權觀念、法治觀念只有幾十年的累積與發展,勞權意識尚未成形,雇主也沒意識到對勞工的保護才是永續經營之道。雇主用爛一個新鮮的肝,想到的是再換一個新鮮便宜的肝,尚未意識到,當所有的肝都耗完了之後,應該怎麼辦。而目前,雇主藉由一例一休缺乏彈性,骨子裡是反對《勞基法》,也正反映出了其認知不足,不知道《勞基法》其實是以保護勞工之名,企圖保障資方利益的手段。大型企業,認為自己有條件給予優厚待遇吸引人才,希望減少法令限制,一切回歸到資本主義市場自由競爭。對於此類雇主,《勞基法》的重點,在於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的最底限要求,因為,即使條件再優渥,都不該犧牲到勞工的健康,每日工作最高不得超過12小時、輪班間隔11小時(尚未實施)、七休一的目的即在於此。而中小型企業,許多雇主連法定的勞動條件都沒辦法滿足,這時法令的重點,就是針對最起碼一個勞工的生存條件該給予的保障。因為,雇主還沒意識到保護勞工就是保護資方的經濟利益,所以,特別需要法律的介入與保護,免得鬧革命,導致更嚴重的後果。因此,勞動法令是強制介入的社會法,而非雙方平等的個別法。表面上是保護勞工,實質上是避免勞工造反,保護資方的工具。不過,雖然《勞基法》是保護資方的工具,但,我們更應謹慎期待,希望有個對勞工更周延保護的法令。因為,若是連這底限都沒有,對於尚未將勞工視為重要生產工具的雇主而言,更將毫無約束力。資本家與勞工,一直都是兩個階級。
【憲法條文】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心得評論:
我覺得勞工和雇主之間之所以會有問題,其中大部分原因是因為雇主握有主要權力,而這個權力主要是攸關勞工的生命權及工作權,有些雇主會惡劣地壓榨勞工,使勞工身心疲倦,所以這時才會出動勞基法來保障勞工的權利。
勞基法的功能是限制住雇主的權力,以免雇主做出誇張行為,而國家為了預防勞動力下降,為了整體利益上的影響,所以才會介入勞資雙方的關係內,而雇主似乎也不知道勞工是需要休息的,勞工也是人,工作久了也會累,生產力自然而然也會下降,而雇主忽略了這點,所以才會引起現在一例一休的爭議。
勞工所做的工作是為了養活自己,甚至有些還有家人要養而辛辛苦苦的工作,而這並不代表雇主可以濫用自己的權力而剝奪了他們的工作權,勞工已經很辛苦了,所以我覺得勞工應該要有較多的保障,因為勞資雙方地位上本來就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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