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許家豪
班級:政三A
學號:04114159
【標題】總統「院際調解權」 馬英九改判有罪關鍵
【時間】2018-05-16 00:26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12100/3144250?from=udn-catebreaknews_ch2
【內文】
前總統馬英九所涉洩密案中,最常被討論的是總統有無「院際調解權」?法界看法分歧。一審法官認為憲法規定得很「簡潔」,從寬認定;但檢方提出台大國發所教授劉靜怡、法學院教授林明昕法律意見書,指該條文如「告朔餼羊」,不宜擴張適用,並指現制下總統怎以中立、超然的身分行使所謂「權限爭議處理權」?
憲法第四十四條明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對於院際調解的「權限爭議處理權」,短短三句話,卻有不同解讀。
高院判決認為馬英九根本沒有召集相關院調解,且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提出的偵查內容,無關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院間職權行使爭執,無須討論到是否因「院際調解權」而阻卻違法。
台北地院審理馬案時,法官認為總統應「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基於國家元首的崇隆高度,馬應負起全體國民的期盼,行使專屬於總統的權限爭議處理權。
不過,學者劉靜怡與林明昕認為,當時立法院院長被認為可能涉及關說,就個案而言,難以認定屬於「憲法層次」的不同權力部門間爭議。如果院際之間任何不當的關說都能被視為院際爭執,總統的權限爭議處理權「豈非過大」。
兩學者並引用論語八佾篇「告朔餼羊」一詞,形容該條文只是徒有形式。
兩人以司法院釋字四一九號解釋理由書提到「元首權又稱中立權或調和權,乃十九世紀初一、二法國學者為維持在君主立憲體制之下,君主作為國家元首所保留之少許權力所提倡之學說」,此種意義的中立權或調和權與日後代議民主政治發展實情不符,中立權是否已成為現代國家憲法上的建制,有爭議。
兩教授認為現行憲法因增修條文大幅改動本文,總統已非純然中立、超然的元首,在政治上有「逐漸超越行政院院長」趨勢,在憲法和增修條文所賦予的行政權範圍內,形成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理由書所指的最高行政首長。如此,現制下的總統怎以中立、超然的身分,行使所謂「權限爭議處理權」?
至於總統對於因職務知悉的刑事個案偵查秘密、通訊監察所得及個人資料,法界多認為,總統是憲法機關,固有職權中並沒有在刑事個案偵查中「取得」、「處理」或「公開」檢察官偵查核心秘密、通訊監察所得資料和個人資料等權力。
【相關憲法條文】
第 44 條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第 52 條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心得】
高院指出,馬英九2013年8月31日晚間10時許,洩漏時任立法院長王金平司法關說案的偵查秘密、柯建銘個人資料及通訊監察數據,給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與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然此行為無法調解院會紛爭,於前幾次課堂學到,在行政立法衝突時,得有程序解決,總統介入但並未召集院際調解,實有違憲法第44條所規定,馬前總統則稱,立委請託關說司法個案一事確屬國家重大事務,身為國家元首負有捍衛憲法尊嚴與國家安定的責任,中央的閣員如有風紀問題,總統出面了解,會同行政院長處理以解決政治風暴維持政局安定,維護國家利益,這是合於憲法體制的,雖未能得知馬前總統在提起上訴後,最終判決將如何,但這確實影響將來中華民國總統的職權範圍。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