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日 星期五

政一B 梅冠禹

姓名:梅冠禹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5

【標題】:
涉職場性騷擾被炒 美知名主持人道歉
【時間】:
2017-12-1   00:30
【出處】:
【內文】:
    美國知名晨間電視節目「今日秀」主持人勞爾因為被控性騷擾遭開除一天後,發表道歉聲明,由前主持搭檔在今天節目中大聲代為宣讀。勞爾為他所謂的「令人困擾的缺陷」道歉。
勞爾(Matt Lauer)20年來一直主持「今日秀」(Today)這個晨間電視節目,如今他的工作突然告終。最近數月來,愈來愈多的美國娛樂界、政界和媒體圈有權力男性被控涉嫌性騷擾,現在勞爾加入他們的行列。
現年59歲的勞爾在聲明中表示,對他的指控中,部分「並非真實或是遭到曲解」,不過「這些故事中已有足夠的真實性讓我感到窘迫和羞愧」。
根據美國國家廣播公司(NBC)的聲明,一名女同事27日晚間向NBC管理階層反映,她和勞爾在2014年俄羅斯素溪(Sochi)冬季奧運一起工作時,勞爾對她性騷擾,NBC於是開除勞爾。
過去總和他坐在一起搭擋的節目主持人賈斯禮(Savannah Guthrie),今天在節目一開始就大聲宣讀勞爾的聲明。勞爾在聲明中表示:「彌補傷害需要許多時間與反省,我承諾將展開這樣的努力。」
勞爾在聲明中說:「現在這是我的全職工作。過去2天,我勉力認真檢視自身令人困擾的缺陷。」
勞爾表示,對於他所造成的傷痛,他感到「萬分抱歉」。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7: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 
                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22: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
                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刑法》
          224:(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
              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
              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
              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09條:(公然侮辱)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
              金。
《民法》
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
            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
              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
              在此限。
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
              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
              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
              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
              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
              用之。
《性騷擾防治法》
第9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
          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20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21條: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
            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
            分之一。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3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
    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
       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
       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
       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
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第13條: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
            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
            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世界人權宣言》
第2條: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
          、語言、宗教、政見或他種主張、國籍或門第、財產、出生或他種身
          分。且不得因一人所隸國家或地區之政治、行政或國際地位之不同而
          有所區別,無論該地區係獨立、託管、非自治或受有其他主權上之限
          制。
第7條:人人在法律上悉屬平等,且應一體享受法律之平等保護。人人有權            享受平等保護,以防止違反本宣言之任何歧視及煽動此種歧視之任              何行為。
【相關大法官解釋文】
釋字第702號: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
                     ,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均違憲?
(全文: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02)
【心得】:
       性騷擾這個議題已存在我們社會已久,會出現這種問題主要是因為早期
傳統父權文化對性別意識的漠視。無所不在的性騷擾,對被害人生理、心理
及生活品質影響甚鉅。但從80年代開始,人權和性別歧視議題逐漸受到大眾
所注視,性騷擾立法運動在世界各國開始推動,致力於破除性騷擾的文化迷
思,建構完整的性騷擾防治體系。
       性騷擾不只會出現在社會中,在學校,甚至是職場上都有可能會發生。
因此,我認為要改善此等狀況的根本辦法要從觀念辯證做起。由於早期對性
別平等的觀念尚未完善,才會導致層出不窮的性騷擾或性別歧視案件出現。
現今,教育體制逐漸改變,且政府已制定一套《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
作平等法》等等的法規保障人民權益,性別不平等的狀況已改善很多。但性
別不平等的案例還是時有所聞,如:女性被家庭及孩子限制在家不能外出工作
、女性在職場上受到性騷擾或差別待遇、一些職業仍限制男性或女性能做,
我認為兩性的良好關係是建立在相互尊重,拋除既有的性別刻板印象才能達
到性別平等。
       雖然政府致力於達成性別平等,但兩性之間仍無法達成真正的平等。因
此,既然無法完全平等,我們應該盡力達成最接近平等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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