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6日 星期一

政一B 陳品璇

姓名:陳品璇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9
【標題】釋憲後首例 訴請直接同婚登記遭法院駁回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710125005-1.aspx
【時間】2017/10/12 12:22
【內文】女同志方敏及林于立不服台北巿中正戶政事務所不讓她們登記結婚而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宣判,撤銷訴願決定與原處分,至於原告請求命戶政機關直接登記結婚,則予以駁回。
法院指出,主管機關尚未依釋憲結果修正法律,2年的期限也尚未屆滿,戶政機關無法依釋憲精神直接同意登記。
全案緣於民國10381日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號召30對同性伴侶至戶政單位登記結婚被拒後,其中3對同性伴侶不服,打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44月陸續開庭審理。
1048月伴侶盟律師團代理祁家威聲請釋憲後,這三個案子均一度暫停訴訟,等待大法官釋憲結果。

大法官今年524日做出釋字748號違憲解釋,現行法令未保障同性婚姻,令主管機關在宣告二年內須修法,北高行於是續行訴訟程序,8月初就原告方敏、林于立案開庭,傳喚原告及被告台北巿中正區戶政事務所,本案也是釋憲出爐後,第一個開庭的同性結婚登記個案。1061012

訴請同婚直接登記遭駁 律師:非常遺憾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2日電)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理事長、律師許秀雯今天說,對於法院駁回女同志方敏及林于立請求登記結婚訴訟案,感到非常遺憾,將與當事人、律師團商議是否上訴。

全案緣於民國10381日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號召30對同性伴侶至戶政單位登記結婚被拒後,其中方敏及林于立等3對同性伴侶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判決,撤銷原訴願決定及處分,至於原告請求法院命戶政機關直接登記結婚,則予以駁回。

許秀雯說,這是一部勝訴、一部敗訴的判決,法院認為大法官解釋748號已宣告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是違憲的,因此撤銷原訴願決定與原處分。

敗訴部分,許秀雯指出,法院以尚未訂定相關法令,釋字748號的二年期限也還沒屆滿,無法命令戶政機關進行同婚登記,對此她感到相當遺憾。

許秀雯說,釋字748號指的二年修法期間,拘束的是立法機關而非司法機關,司法機關仍然必須矯正違憲的錯誤,今天已存在不讓同性伴侶登記結婚的明顯違憲錯誤,明確簡單的矯正方法,就是准許登記。

許秀雯說,釋字748號並未要求同志伴侶二年內不得登記結婚,這二年中,行政、司法仍有捍衛人民基本權利的義務。

許秀雯主張,釋字748號其實已可作為行政機關受理同性結婚登記的理由,因為釋字748號提到若二年內未完成修法,即可依民法登記同性婚姻,表示法律依據根本已經存在,法規並未真空,但同性伴侶結婚權益卻被架空延宕。

【相關憲法條文】
7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16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22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23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78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增修條文:
  5        
I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II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III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IV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V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相關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412
憲法第七條所定之平等原則,係為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亦即法律得依事物之性質,就事實情況之差異及立法之目的,而為不同之規範。法律就其所定事實上之差異,亦得授權行政機關發布施行細則為合理必要之規定。

釋字第 748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相關世界人權宣言條文】
16
一、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之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及成立家庭。男女在婚姻方面,在結合期間及在解除婚約時,俱有平等權利。

【相關民法條文】
982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心得評論】
中華民國的國民皆受憲法保障,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的訴願權,因此方敏及林于立可提出訴願,但是由於現行法律還沒通過同性婚姻,民法沒有明確的條文可以讓法官判同性婚姻勝訴,法官必須依法審判,在沒有沒有明確條文規定的狀況下,我相信沒有一個法官敢判同志團體勝訴,而且這樣做會逾越法官的職權。雖然現在大法官解釋之釋字第748號表示未使相同性別二人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違憲的,但釋字第748號中也提到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完成修法,否則同志可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同性婚姻被桎梏了兩年,但至少台灣現在是朝向修法的,要完整修法本來就必須花一段時間去作業,而且為了達成完整的規範,在同性婚姻合法這塊要修的不只民法,還有其他相關法規。如果以上面新聞裡現在就要求法官命令戶政事務所准許登記的話,這樣對未來的國政發展不是一件好事,而且如果現在就開放同性伴侶前往登記的話也會造成戶政機關的不便,畢竟法規還沒改,系統也還沒改,目前實務對婚姻採一男一女登記制,因此現行系統設定為「一男一女」,所以在還沒修改法律及系統前,也無法完成與一男一女結婚一樣的「登記」,戶政機關對於通性伴侶只能做「註記」,這樣的不平等相信也不是同志團體樂見的。

我支持婚姻平權,但我認為應該給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一些作業的時間,好讓法律達成完整的規範。因此我認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未越權允准同性婚姻登記,是值得肯定的,對此我也期待台灣未來能完整修法,達到婚姻平權真正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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