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劉闓毅
班級:政三B
學號:04114286
【標題】選不成總統 施明德提告敗訴
【出處】https://udn.com/news/plus/10172/2752657
【內文】
2017-10-12 13:51聯合晚報 記者賴佩璇╱台北報導
前民進黨主席施明德、台大經濟系教授林向愷,前年向中選會申請登記第14任正副總統選舉候選人,因未檢附政黨推薦信、未完成連署證明書,遭中選會以表件不合規定為由不受理;施宣布退選並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施敗訴,可上訴。
律師團表示,《總統及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要求自行參選的被連署人連署人數,在規定期間內必須達法定門檻,且若不足法定連署人數二分之一,其連署保證金100萬元依法不發還。
律師李念祖強調,本案涉及《總統及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連署與保證金的制度,不合理又不可行,且違背當下的科技環境(網路),對於人民參政權已達違憲程度。
【相關憲法條文】
第十六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十七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四十五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四十歲者,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
第四十六條: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七十三條: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
【相關法律條文】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並函請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但補選或重行選舉時,應於公告之次日起二十五日內為之。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選舉公告日,年滿二十歲者,得為前項之連署人。
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者,保證金不予發還。
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格式,依式印製,徵求連署。連署人連署時,並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同一連署人,以連署一組被連署人為限,同時為二組以上之連署時,其連署均無效。
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連署書件後,應予抽查,並應於抽查後,將受理及抽查結果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連署人之連署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連署人不合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者。
二、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
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者。
前項連署書件,應保管至開票後三個月。但保管期間,如有選舉訴訟者,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連署及查核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心得評析】
施明德先生因參選第14任總統未能達成連署書和保險金的限制,以至被迫退出選舉,其認為現行的總統參選門檻過高有違憲之虞。然而雖然憲法賦予我國國民參政之權利,但為避免任意參選總統、副總統造成社會資源浪費,才特別依憲法第四十六條另外訂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並設定連署和保證金之限制。且這項議題也不是新興的疑慮,於民國87年已有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等法規就連署及保證金之規定違憲?」一爭點作出大法官釋字第468號解釋,此法律並不沒有違憲。
但雖然有關連署和保證書早已被裁定並未違憲,並解釋該選罷法依憲法而立合法合憲,而且目前看起來並沒有調整相關條件的計畫。但我們依然可以從這個題目去發想,其他的選舉限制有沒有真的符合公平原則,或有沒有修改的空間?比如日前討論度很高的投票年齡下修的議題,或對參與選舉的年齡限制有無必要?都很值得去做延伸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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