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張哲毅
班級:正一B
學號:06114252
【出處】buzz orange 10/13
【內文】
女同志方敏、林于立結婚登記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12 日)認為, 同性婚姻尚無明文立法,判決駁回。 內政部戶政司長張琬宜表示,此案尚未定讞,將等法院判決定讞後再研議後續作為。
方敏、林于立在民國 103 年時至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遭拒,兩人因而提告,訴訟一度因等待大法官釋憲而暫停。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宣判,撤銷訴願決定與原處分,但也駁回兩人訴請命戶政機關直接登記結婚請求。
全案緣於民國 103 年 8 月 1 日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號召 30 對同性伴侶至戶政單位登記結婚被拒後,其中 3 對同性伴侶不服,打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 104 年 4 月陸續開庭審理。
其中包括女同志方敏及林于立不服台北巿中正戶政事務所,不讓她們登記結婚而提告。 台北市政府民政局表示,此案等於回到原點,將行文內政部,詢問如何處理。
內政部戶政司長張琬宜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指出,內政部尊重法院判決,但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尚未定讞,內政部現在沒有辦法表示意見,將等定讞的法院判決出來,再研議後續處置作為大法官釋字第 748 號解釋,認定民法親屬編婚姻限制同性不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親密性、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有違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平等權,宣告違憲。釋憲文並要求有關機關在兩年內修正或制定相關法律,若立法屆時未完成,同志依民法規定至戶政機關辦結婚登記。
目前同性伴侶可以登記結婚嗎?張琬宜說,按大法官解釋,兩年時間到,相關法律若還沒修正或制定完成,就可直接辦結婚登記; 兩年內,在法律尚未制定或修正前,仍先採同性伴侶註記。
而針對女同志方敏及林于立訴請直接同婚登記遭法院駁回,律師黃帝穎認為法院採取相對保守的立場,判決結果也會產生另一股壓力,促使立法部門須趕緊處理修法相關議題。
黃帝穎認為法院採取相對保守的立場,但因為在考量大法官釋字第 748 號解釋的情形,才會判一部勝訴、一部敗訴。
黃帝穎說,這個判決也告訴這些爭取婚姻平權的團體,因為立法者還沒通過修法,尚無法落實大法官釋憲對於婚姻平權的意旨,他們在行政、司法機關仍會碰到依法執行、審判的情況,到處碰壁的情況下,這個壓力會回到立法部門,要儘速做出符合大法官解釋的一部法律。
律師許秀雯則主張,釋字 748 號其實已可作為行政機關受理同性結婚登記的理由,因為釋字 748 號提到若二年內未完成修法,即可依民法登記同性婚姻,表示法律依據根本已經存在,法規並未真空,但同性伴侶結婚權益卻被架空延宕。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世界人權宣言16條之1: “Men and women” of full
age, without any limitation due to race, nationality or religion, have the
right to marry and to found a family. They are entitled to equal rights as to
marriage, during marriage and at its dissolution.
【心得評論】
同性婚姻經過大法官釋憲,顯然在法理上已認同其應合法且是政府必須推動的價值。不過釋憲中確實也提到所謂的2年內限期改善。
我覺得如果先不論2年內限期改善這件事到底合不合理,既然釋憲都說了,那就應該遵守,個人認為在2年內衝撞體制還是一個不太恰當的行為,因為2年後如果行政機關不願給同志伴侶登記結婚的話自然違法。在釋憲案已做成的狀況底下,個人不太贊同這樣子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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