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19
姓名:李庭妤
時間:2017年10月26日
標題:男警蓄長髮考績吃丙 法官挺警政署「維護紀律」
內容:(更新:葉繼元回應、判決理由、照片)
保二總隊男警員葉繼元因為性別認同而堅持蓄長髮,從2013年起,3年內被依違反服儀規定記了58支申誡,功過相抵後為17支,但2015年11月又因「用餐遲到10分鐘」再記一支申誡,合計18支相當於兩大過,保二總隊隔月召開考績會將他免職,後因葉男與人權團體多次抗議,警政署去年9月撤銷免職令。但葉男仍不服2015年的考績被打「丙等」,提告要求撤銷「考丙」並向保二總隊求償50萬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以警政署的處分是維護紀律為由,判他敗訴。葉繼元聽判後神情失落說:「我在這一場性別表達自由的抗爭,這麼多年,從2008年持續至今,發現與長官的對話沒什麼效果,就如同法院說的,行政機關被賦予很高的管理權,不太會理會員工異議,期間各種貼標籤,或是受到長官、同事之間的分化、打壓,也遭遇到免職困境,一連串一言難盡的行為,我會上訴。」判決指出,警政署要求警察服裝儀容,是維護團隊紀律與專業形象,以及民眾觀感,並非性別歧視也沒違反平等原則。葉繼元(30歲)是全國第一個因為蓄長髮而考績被打丙等的警察,他曾表示因為蓄髮經常被長官「關注」,要他接受輔導或尋求專業諮詢,導致同事不敢接近他,工作長期處於無形壓力中,希望保二能正視「不一樣的性別認同」。先前開庭時,保二的委任律師向法官強調,葉男2015年被記18支申誡後,保二為讓他保住工作,撤回一支蓄髮申誡,但不表示蓄髮可以不用受罰。葉男的律師則請求法官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對受僱者之考績,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判決撤銷葉的考丙處分。(丁牧群/台北報導)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心得:
近年來,性別認同及歧視消除的話題越來越被世人重視,從同志婚姻的討論到各個公共場所的性別友善設施的設立,我們都以為我們營造的社會對於每一個性別已經越來越友善以及開放了,但看到這篇新聞真的讓我很震撼,並且強烈的認知到我們所做的其實還遠遠不夠。
從判決理由中的維護團隊紀律與專業形象以及民眾觀感,我都感到非常質疑,蓄長髮的警員到底破壞了哪裡的紀律?又破壞了民眾對誰的觀感?
先從團隊紀律談起,在我對於團隊紀律的想象中,應該是跟實質操作上的遵守團隊規矩,盡心盡力合作為民服務才是所謂的警察應該要有的團隊紀律吧?為什麼這樣的紀律居然在這個案件上被推及到了個人的髮型外貌上了?且在並不屬於不穿制服執行勤務的狀況之下,究竟為什麼長髮會是違規的理由,這讓人不解;再從專業形象來說,我以為大眾對於警察的專業形象,是在於能力面向保護人民、提供資訊、維護社會的整體秩序,但在警察個人的打扮或是性別認同傾向中,為什麼會對於能力面向的認知有所破壞?這我也沒辦法理解;最後從民眾觀感來談,其實因為社會觀感進而去禁止或規範個人穿著打扮本就是件非常爭議的話題,從高中制服的規範,到通姦罪的存廢,其實都多多少少牽扯到民眾觀感及法律規範的重疊區,我們當然都明白,法律某種程度上有需要去反映或參考當代社會對於道德的歸範,提供社會安穩的力量,但當這種用觀感去論斷一個人應該或不應該去做什麼的規範,理應該是走向一個有彈性也有空間去減少干預的做法,而不是在現在都已經在大眾的心中可以接受每個人有不同性別氣質及性傾向的時候,還是用強硬的規範去規訓人們,應該或不應該成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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