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黃斐成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8
【標題】陳慶士2001年就開始研究造假 監委要查
聯合線上 2018-04-01 14:42
【內文】
中研院生化所前所長陳慶士遭查出論文造假,重創我國在國際學術倫理的名譽,監察院明天將開會討論並追查此案,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也要舉行公聽會討論此案。
陳慶士爆出被迫辭去在美國俄亥俄州立大學藥學院及癌症研究中心的職務,因為該校內部調查發現,他有14項研究專案刻意且「魯莽」造假。
曾任台灣中研院生化所所長的陳慶士被發現,自2001年起研究開始造假,幾乎是服務於俄亥俄州立大學的近20年全部時間。該校上周五宣布他離職的消息,並公開調查文件,距離他辭職逾五個月。
陳慶士曾因開發出兩種抗癌藥的突破性研究專案,榮獲俄亥俄州立大學頒「2010年年度創新者獎」,但這也導致陳慶士的垮台。研究內容是關於他2008年開發出來並授權給一家生技藥物公司進行病患測試的藥物,那份研究有他造假的數據。
陳慶士不當行為的調查源起於有人以匿名電郵檢舉,提出六項造假指控。調查最後一路追溯至2001年,發現另外15項指控。調查人員沒收陳慶士個人筆電和外接硬碟,這後來成為重要證據,因為實驗室的電腦和伺服器並未留存資料。
監委包宗和表示,陳慶士擔任中研院生化所所長期間,是否有涉及用相關的假研究申請研究經費和預算,將會積極了解。監委蔡培村則表示,陳慶士在中研院期間是否有相關衍伸問題,或是獲得不當利益,這部分明日教文委員會開會討論,預計本周就會有結果。
立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鍾佳濱表示,陳慶士違反學術倫理案並非個案,是結構出了問題,他將安排公聽會,以論文造假為題討論台灣學術機構的統整,確認究竟要由哪一個部會來管理論文造假案。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九十條: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查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憲法第九七條: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心得評論:
造假本來就是一件可恥之事,尤其是從事像本案一樣有攸關於人類健康與生命的數據造假,僅僅是為了貪圖個人利益而造假數據資料不只要付出法律責任,他更是一種人理道德上的偏差。
但是像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召委表示的,陳慶士案(本案)並非是個案,此類的事件不斷的發生,這早已是結構、制度上的問題了,這種事件在一樣的制度下是沒辦法減少的,要根除此類事件的再發生,只能從制度上來動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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