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三A 陳又端
姓名:陳又端
班級:政三A
學號:04114158
【標題】
打手遊罵隊友「腦殘」 犯公然侮辱罪?
出處:https://tw.news.appledaily.com/forum/realtime/20171103/1234659/
【內文】
《打手遊罵豬隊友「腦殘」,國二生吃上官司》報導:國二學生阿豪(化名)玩手機對戰遊戲「傳說對決」,認為隊友動作慢,只顧進攻不防守,完全沒有合作對戰精神,所以在群組裡痛罵那隊友「腦殘」、「垃圾」;那位被罵的隊友,暗中蒐證,提告阿豪觸犯妨害名譽罪。報導中並說:張○○律師表示,在遊戲中怒罵隊友,涉及妨害名譽中的公然侮辱罪……張律師的看法確實有許多判決支持,只是這樣的法律見解、判決是正確的嗎?值得省思。
一、質疑
從報導來看,阿豪之所以在群組裡痛罵那位隊友「腦殘」、「垃圾」等話語,是因為那位隊友動作慢,只顧進攻不防守,沒有合作對戰精神所致。在氣極敗壞之下,而有這樣的話語,除了顯示出阿豪的怒氣與修養不足之外,我們能說阿豪當時存在減損、屈辱那位隊友人格的犯意嗎?又阿豪這樣的行為真能侵害那位隊友的「名譽」、使那位隊友的「名譽」受損?本於《刑法》的「最後手段性」、「刑法的謙抑性格」,對於這種修養不足的氣憤言語,可以認定符合「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進而使刑罰介入其間嗎?
二、「腦殘」、「垃圾」是形容詞
「腦殘」、「垃圾」是名詞?在這案例裡是名詞?阿豪罵那位隊友「腦殘」、「垃圾」,其實只是表露他對於那位隊友沒有合作與對戰精神的氣憤、不滿。換言之,「腦殘」、「垃圾」在這案例裡其實是形容詞,是用以批評那位隊友動作慢,只顧進攻、不防守,沒有合作與對戰精神所使用的形容詞,這是一種對特定行為來發洩不滿情緒的意見表達。
三、省思
保障人們能以最有效的語言來表達她/他的意見,原本就是保障「言論自由」的核心。一個人所選用的語言、文字,除了可以是「客觀」傳達意思、意見之外,更可以存在「情感」、「價值判斷」、「情緒發洩」的用意在內。事實上,我們也都知道:「有力」的表述,未必是文雅的;我們甚至可以說「最有力」的表達,往往就是「最不文雅」的表述。不論這「有力」、「最有力」的表達所使用的語詞,是否讓人覺得下流、是否讓人覺得惡毒,基於下列的理由,本文認為都不應該、也不可因之而施以「刑罰」:
1. 言語、文字會傷及「名譽」,但所傷的名譽是誰的名譽?實情幾乎都是:
a. 被指摘的人,其實不會因為幾句粗俗言詞就受到社會的負面評價。也就是說,她/他雖然心裡會不舒服、會生氣、會難過,甚至心靈受到損傷,但她/他的名譽其實不會受到傷害。
b. 口裡說出、筆裡寫出這類粗俗語詞的行為人,她/他反倒會被社會評價是一個品位不佳、人品不良……的人,她/他的人格反倒會因為這樣的行為,受到一般社會的負面評價而受損。
c. 公然侮辱與誹謗罪所保護的「法益」是甚麼?是『名譽』。在相對人的名譽不會因此而受到損害的情況下,「刑罰」又怎能介入其中。
2.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包爾(Powell)大法官在該院判決中曾說過:「在言論自由之下,並無所謂的虛偽或不實的意見。任何一個意見不論是多麼的惡毒,我們並不依賴法官或陪審團的良心來匡正它,而是藉由其他的意見與該意見的競爭來匡正它。」
前大法官吳庚也曾在釋字第五0九號解釋的協同意見書裡說:「按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均引自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139號刑事判決)
3. 就《刑法》第三一0條第一項:「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及第三項前段:「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等規定的文義來看(誹謗罪所規範的對象,唯有『事實陳述』;又得以證明為真實的,也唯有『事實』):
a. 一個人傳述特定的真實「事實」(就本案例而言,是針對那位隊友的行為)如果不會構成誹謗罪,那為何本於個人的價值判斷、情感,對於那真實「事實」所提出的(強烈)主觀感受、意見、評論或批判,竟會構成公然侮辱罪?不應該是這樣。
b. 一個人傳述特定的真實「事實」,既然不會構成誹謗罪,那對於這事實的感受、意見、評論或批判,一定也不會是「誹謗罪」所要處罰的對象。這才是合理、正確的答案。
c. 一個人傳述特定的真實「事實」,不是「誹謗罪」所處罰的行為,當然也不應該是「公然侮辱罪」所規範的對象。這是因為:相對人的名譽是否減損,其實只會奠基在她/他自己那被批判的所作所為之上(行為人的『意見』表達,其實也是針對相對人的特定行為、而不是針對相對人的人格。)
代結語
「言語」其實是一個人「壞情緒」的最和平出口,我們如何能夠強迫一個人在情緒激動之下,一定不能「口出惡言」?這種不口出惡言的期待可能性,實在是微乎其微,既然期待可能性是微乎其微,予以「刑罰」加身會是正確的處斷?這值得省思。
強迫一個人在情緒激動之下仍然一定不能「口出惡言」,這樣的強制其實等同於是禁止她/他適時地發洩情緒。如此一來,是不是相當於強令她/他累積不良情緒……然後再尋求其他可能更遭的宣洩出口……這樣好嗎?這也值得省思。
【相關憲法條文】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12 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心得】
看完這篇,我思考了很久:究竟辱罵或發洩字眼是否在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範圍內?
此篇新聞中的案件其實無時無刻都在我們周圍發生,尤其是對國中到大學這年齡層中更是,近年流行的諸多線上遊戲,很多都是合作型的,過程中難免會有失誤或令隊友不滿意的表現,不用說玩遊戲,打球也是,但遇到這種時候,我們難道就可以以我是在發洩情緒為由,辱罵別人嗎?我不同意這篇文的論點,語言當然是傳達意思或發洩情緒一個很好的途徑,但為什麼不能用較文雅的字詞來發洩?法律也兼具社會教化功能,如果一個人不爽就可以任意辱罵他人,那就毫無道理可言。
再來,文中提到個人因價值判斷、情感,對於那真實「事實」所提出的(強烈)主觀感受、意見、評論或批判,竟會構成公然侮辱罪的質疑,我認為非常可笑,那是因為你的意見和評論已造成對別人的汙辱和傷害,所謂名譽也不是如文中提到的她/他雖然心裡會不舒服、會生氣、會難過,甚至心靈受到損傷,但她/他的名譽其實不會受到傷害,名譽是否受到傷害,更不是出口傷人者說了算,你怎能確定從被汙辱的那天以後,他從此被周遭的人取笑?這不就是名譽被侵害了?
結論,我認為會造成汙辱的言論不在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內,中文博大精深,有修養的人可以透過很多種方式發洩或傳達情緒,千萬別因一時衝動口出惡言,往往只會給自己帶來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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