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林毅
班級 : 政一B
學號 : 06114225
【標題】民進黨挨批民主之恥,陳政亮砲轟勞基法公聽會
【新聞來源】2017/11/22 21:54 中時電子報 丁世傑報導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1122006530-260407
【內文】
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秘書長陳政亮今(22)日在立法院痛罵民進黨與威權時代的國民黨沒兩樣,退步又不民主,簡直是民主之恥。
立法院今日舉行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秘書長陳政亮指出,他很氣憤、很悲傷,因為他們只是來跑程序的。「誰不知道你們民進黨,明天(修正草案)就要出委員會,誰不知道今天公聽會只是來過過水而已。」
陳政亮痛批,民進黨對黨內有異議的人(林淑芬),台上台下叫囂霸凌她,對黨外有意見的人,用擒抱的方式把他拖走,「你們號稱是民主政黨,跟過去威權的國民黨有何兩樣?」、「你們賴清德講一句話,黨內立委全部噤聲」,「一個噤聲、對黨內意見不同的立委霸凌;對黨外其他小黨,只能用杯葛手段的小黨,把他拖出去」、「這種政黨可以說是民主政黨?既不民主、又退步的政黨,這不是民主之恥嗎?」
陳政亮表示,勞基法是規範最低勞動標準,因為在市場狀態下,勞工對雇主是相對弱勢、最沒有議價能力的。如果不是國家出面規範最低勞動條件全部交由工會或勞資會議這種完全沒有實質能力的機制運行,所有勞工都會受到衝擊。
陳政亮指出,全台灣工會組織率只有7.1%,93%的勞工沒有工會,是要跟資方協商什麼?未舉辦勞資會議的事業勞基法也沒有罰則,這叫做「市場專制」!如果把「七休一」、「加班上限」交給勞資協商,根本是錯誤的!只有政府介入才能有效遏止,這就是勞基法的意義!
陳政亮痛批勞動部長林美珠搞不清楚勞基法根本意義,「妳不適任不是因為妳生病,妳不適任是因為妳沒有辦法保護台灣所有勞工!」
另外,陳也指出:「林萬億說勞資協商跟上世界潮流?笑死人了!昧於事實,根本是世界末流!根據勞保局統計,每11天就有1人過勞死,『這是你們勞保局自己的統計。』國際勞工組織1921年規範「七休一」,1924年就已經(輪班間隔)是10到12小時。」
「今天降到8小時,民進黨你說你是進步黨?笑話!退步100年!進步個屁!」
「小英勞工政見第1條---降工時、反過勞,已經在說謊」陳政亮又砲轟,「賴清德4個不變:加班工時不變、周休2日原則不變、加班總工時不變、加班費計算不變。全部都是騙人,全部都在講幹話!」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工會法之全部條文
*勞資爭議處理法之全部條文
*勞基法
第 1 條: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第 30 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第 36 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
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
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
,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 37 條: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
施行。
第 39 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心得】
我非常不滿意蔡政府對勞基法修法的態度,亦不認同此次放寬勞基法的標準。先不論此次公聽會是否具實質意義。在先前的一例一休中,政府一開始就漠視資方的抗議與專家的評議;而當法案通過,開始出現勞資糾紛與一連串勞方抗議,面對「一例一休的需要性」時,蔡英文竟然說:「台灣勞方都不會去跟資方爭權益,只會跟政府抗議。政府公親變事主,勞工要自立自強。」就是因為勞方已經無法有效跟資方溝通,同時亦如陳政亮所說「勞方是相對弱勢」,故政府才有介入之必要,然而民進黨面對人民與當初強推的政策,卻是如此不負責任!民進黨高層不是第一線的服務人員;不是天天用血汗賺取薄薪的工人;不是被老闆壓榨,有苦說不出的基層人民。他們根本未在修法前了解實際情況,甚至連修法者都不甚了解修法內容與其後續效果。
公聽會的存在,乃是為了彌補上述缺陷,讓兩方能有效溝通,並使政府更瞭解勞資的需求。然而為了政績,民進黨仍強勢推行政策,面對異議者(徐永明),便強拉下台;面對在野黨的杯葛與民眾抗議,依然不為所動;甚至是修法前的公聽會也流於形式,那想請問通過的法律品質何在?一個不符勞資雙方需求與期望的法律,仍有必要存在?然後當問題開始一一浮現,政府才開始推卸責任嗎?還是跟賴清德一樣以「功德說」一語帶過?
民進黨對外搞不定兩岸關係,對內在很多政策上,舉凡前瞻計畫、一例一修與此次的勞基修法,也無法與在野黨、真正有需求的人民溝通,那政府是否該重新思考為何這種情況屢屢發生?
而當國民黨只會砲轟民進黨的政策,始終進行「焦土抗爭」,無法做好稱職的在野黨時,民進黨又是行政與立法多數,自然有恃無恐。在兩黨的持續惡性競爭下,所作出的決議與法案還有良好品質嗎?我想最後受害的只會是廣大人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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