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5日 星期六

政一B蔡孟軒


姓名:蔡孟軒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07

〔標題〕羅興亞人願意回這樣的「家」嗎?聯合國特使踏勘後說:緬甸軍方把性侵當武器,強逼羅興亞婦女離開

〔出處〕http://www.storm.mg/article/36358
 
時間:20171124
〔內文〕

甸西部若開邦8月底爆發衝突以來,緬甸軍方全力鎮壓信奉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羅興亞族,至今逾62萬羅興亞難民逃至鄰國孟加拉。國際媒體揭露緬甸軍以強暴做為武器,逼迫羅興亞婦女離開家園,聯合國特使帕頓本月走訪孟加拉的羅興亞難民營,聽到許多讓人心碎的故事,她22日表示緬甸軍方恐犯了戰爭罪、危害人類罪、種族滅絕罪。

緬甸軍以強暴為手段 對羅興亞人趕盡殺絕

聯合國特使帕頓(Pramila Patten)是來自模里西斯的律師,先前擔任「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委員會」(U.N. Committee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的委員,她說緬甸軍方性侵羅興亞婦女顯然是逾62萬羅興亞人被迫逃離家園的其中一個原因,「這也是預先計畫好的恐怖手段,旨在消滅與趕走羅興亞族。」

帕頓表示自己在羅興亞難民營聽到許多駭人聽聞的故事,那些故事讓人心碎也讓人驚駭;她說緬甸軍方強烈憎恨羅興亞族,因而冷血性侵與殺害羅興亞婦女。帕頓指出緬甸軍方犯下的性暴力行為包括輪暴、強迫婦女公開裸體、強迫婦女成為性奴隸,性暴力顯然成為「去人性化的手段與懲罰的方式」。

國際非政府組織「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16日公布的報告指出,大量婦女和女童被緬甸軍人強暴,但緬甸軍方矢口否認犯行。緬甸國務資政、實質領導人翁山蘇姬9月表示,願意邀請觀察員與外國大使走訪若開邦北部的羅興亞村莊,親自與留在緬甸的穆斯林對談,不過帕頓提出要求卻遭到緬甸政府拒絕。

緬甸軍冷血強暴羅興亞婦女 殺害兒童

她透露難民營的許多羅興亞人曾目擊大批婦女與女孩遭到緬甸軍「極端殘酷的強暴」,緬甸軍會將她們綁在石頭上或樹上,接著好幾位軍人輪暴她們,更有許多羅興亞女性慘遭輪暴至死;有些羅興亞女孩在家遭到軍人性侵,接著軍人放火燒掉她們的家,她們被活活燒死。

洛西達(Rashida Begum)是慘遭緬甸軍凌辱的其中一位受害者:當時緬甸軍人在挖亂葬崗,她與另外4名帶著小孩的婦女被發現,軍人抓住她們,將洛西達懷中的小男嬰搶走,當著她的面殺死他,洛西達尖叫痛哭,但軍人毫無反應。軍人劃傷她的喉嚨,撕掉她的衣服,強暴她與另外4位女性,等到她們被凌辱到失去知覺,軍人才離開,還放火燒屋,打算將她們活活燒死。不少羅興亞人也指出,早在8月底的若開邦(Rakhine)衝突之前,緬甸軍人就已做出許多讓人髮指的惡行,包括將羅興亞族的嬰兒丟入火中活活燒死,或是污染羅興亞村莊的井水,讓村民無水飲用。

「無國界醫生」(MSF)已開始在難民營提供心理諮商和治療給遭到強暴的羅興亞婦女。帕頓說,聯合國已為1644位遭到性暴力的羅興亞倖存者提供醫療服務,但她認為「這些只是冰山一角……我的觀察顯示這是廣泛的暴行,包括針對羅興亞婦女與女孩的性暴力,緬甸軍方有計劃地將她們當作攻擊目標,背後原因是她們的信仰與種族……緬甸軍方精心策劃這些惡行,容忍這些惡行,犯下這些惡行,其他牽涉其中者包括緬甸邊防警察部隊、若開邦佛教徒組成的民兵、其他種族族群。」

帕頓說:「這是初步有確鑿證據的案子,聯合國將針對這些暴行向國際法庭提出控訴,尤其是這些針對羅興亞婦女的性暴力是因為她們的信仰與種族,軍方把性暴力當作對羅興亞族的集體懲罰與迫害……我也看得出來將這些暴行具有戰爭罪、危害人類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種族滅絕行為的特徵,但做出判決並非我的職責。」

今年9月,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胡賽因(Zeid Ra’ad al-Hussein)譴責緬甸軍方對羅興亞人的殘酷迫害「就像種族清洗(ethnic cleansing)的典型範例。」帕頓表示她完全支持胡賽因的評估。美國國務卿提勒森(Rex Tillerson22日也發表聲明,譴責緬甸軍方對羅興亞人的殘酷鎮壓是「種族清洗」,緬甸軍方必須負起責任。

125日,聯合國人權理事會(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uncil)將在瑞士日內瓦(Geneva)召開會議商討緬甸的羅興亞問題,帕頓將參與這場會議。她還透露自己將參加1212日在美國紐約舉辦的聯合國安理會(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會議,她希望屆時能向安理會報告羅興亞婦女遭到性暴力的情況。

相關憲法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第13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世界人權宣言
2條: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與自由, 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 並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 無論該領土是獨立、托管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者處於其他任何主權受限的情況下。
第3條:人人有權享受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
第5條: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 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第18條:人人有思想、良心與宗教自由的權利; 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以及其單獨或團體、公開或秘密地教義、實踐、禮拜及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心得評論:
      「如果我死了該多好,死了就不會記得這些事情」洛西達。曾看過一篇相關報導,記者詢問洛西達,她希望緬甸軍人受到什麼懲罰,她迅速的回答:「如果可以,我希望強暴我們、殺了我們父母的人能夠被吊死」,接著她陷入深長的沉默,雙唇和雙手顫抖著,雙眼凝視著遠方,然後才接著說:「我不斷的想起發生了什麼,我忘不了」。或許是因為身在民主的台灣,完全不敢想像會有這種令人髮指的事情發生,不只是震驚,複雜的情緒占據心中,也讓我陷入深深的思考中。
       世界人權宣言第2條: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與自由。即使如此,緬甸軍方仍無視此宣言,為了趕走羅亞興人,他們將強暴作為一種戰爭武器,然而對於如此殘暴的行為,政府領導人、諾貝爾和平獎得主翁山蘇姬不僅一籌莫展,而且至今奉行緬甸佛教徒社會主流觀點:緬甸根本沒有「羅興亞人」這種少數民族,只有「非法居留的孟加拉人」。社會發展至今,許多國家還是忽視人民的權利,面對少數民族我們應給予尊重且幫助其保存文化、語言等等,而非打壓。看到中華民國憲法第24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可是對於羅亞興受害者來說要得到賠償是遙不可及的,因為緬甸軍方將強暴視為達到其目的的手段,沒有什麼不正當的。另一則報導中羅亞興婦女淚訴緬甸軍方的暴行,現在也有許多羅亞興婦女勇敢站出來公開自己的故事 ,就是希望能中止緬甸軍方的暴行,並且得到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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