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黃斐成
學號: 06114238
【標題】
男警留長髮遭處分 求償50萬遭法官打臉
【時間】鏡周刊 /2017年10月26日 下午1:31
【出處】https://tw.news.yahoo.com/%E7%94%B7%E8%AD%A6%E7%95%99%E9%95%B7%E9%AB%AE%E9%81%AD%E8%99%95%E5%88%86-%E6%B1%82%E5%84%9F50%E8%90%AC%E9%81%AD%E6%B3%95%E5%AE%98%E6%89%93%E8%87%89-053156376.html
【內文】
保二總隊葉繼元2013年因留長髮,從2013年起被依違反服儀規定記58次申誡,功過相抵後為17支,2015年因用餐遲到10分鐘記申誡,18次申誡累計等於2大過免職,警政署面對人權團體抗議,讓葉男復職,但考績則列為丙等,葉男提告要求撤銷丙等考績,並主張自己身心受創,向保二總隊求償50萬元。
合議庭認為,警察是公務人員的一環,警政署於2003年為落實警察團隊紀律,維護警察執行職務的專業形象,兼顧民眾對執法人員服裝儀容要求,訂定儀容重點要求事項,通令全體警察人員穿著制服執行勤務,應一律遵守,是機關對屬員的管理措施,猶如雇主對員工有一定程度的指揮管理所必要及限制。
判決指出,警政署對警察儀容重點要求事項的規定,對男、女員警儀容均有不同之要求,與《性平法》第7條規定無違,沒有性別歧視,且儀容重點要求事項的規範目的是為了整飭員警儀態,美化環境內務,維護應勤裝備,提振工作精神,以端正警紀,建立警察良好形象,與《性平法》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的精神不同,並無違反《性平法》疑慮,判葉男敗訴。
葉繼元聽判後指出,他在這一場性別表達自由的抗爭多年,發現與長官的對話沒效果,行政機關被賦予很高的管理權,不太會理會員工異議,他遭受各種貼標籤,或是被長官、同事之間分化、打壓,也遭遇到免職困境,一連串一言難盡的行為,他將會上訴。
【相關憲法條文】
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一六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訴訟之權。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心得評論】
現在性別平權問題吵得沸沸揚揚,不同的立場皆有不同的看法,像在這則新聞中警政署的說法是基於民眾對執法人員的服裝儀容規定而訂定儀容規定事項,而對男女警的儀容要求也符合性平法中的規定,所以在這方面來看,最終葉男背叛了敗訴。我認為現今社會感覺已經不像是所謂的性別平權了,而是性別的模糊化,這讓政府在施政時所要考量的點又變得更多,實行上也變得較為困難。憲法因保障了葉男的平等、訴訟權,引此引用以上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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