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3日 星期六

政一B 西村優伽

姓名:西村優伽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71

【標題】
西班牙法院駁回「台灣非中國一部分」 將再引渡93詐騙犯
【出處 日期】
2017年12月23日 08:26 中時電子報 孫曜樟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1223001104-260402
【內文】
西班牙法院在繼12月15日同意將121名電信詐騙犯引渡到中國後,23日再同意引渡第二批93人,總計將引渡電信詐騙犯214人,其中有絕大部分是台灣人,在第一批遭引渡人犯中有辯護律師以「台灣非中國一部分」抗辨,但卻遭西班牙公聽法院以「獨立不能是單方面形式」駁回。

據中央社報導西班牙和中國警方聯手;去年在當地共逮捕269名電信詐騙的嫌疑人,其中218人是台灣人,受害者則多數為中國居民。由於,中國與西班牙訂有引渡協定,中國乃據此提出引渡要求,2017年2月西班牙內閣會議同意將269名嫌疑人引渡至大陸,司法程序同時進行。

西班牙公聽法院12月15日在同意引渡第一批121人前,曾有辯護律師提出「台灣並非中國一部分」,主張嫌疑人是台灣人,不應被送往中華人民共和國,他們可能在中國遭受虐待,並受嚴厲處分至無期徒刑等說法抗辨。

但最後法官認為,涉案罪名是電信詐騙,與台灣的政治處境無關,中國以法律規範保證不會採行無期徒刑,引渡請求中也說不會處以死刑,且以「獨立不能是單方面形式」駁回了辯護律師不將人犯引渡的請求。全案目前司法程序進行至二審,涉嫌人和辯護律師在收到判決書後仍可上訴。

(中時電子報)

【相關憲法條文】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 80 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 141 條
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
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
確保世界和平。

【心得評論】
  我認為這件事情呈現國際社會上台灣還是被不承認一國家,雖然憲法第141條有外交的規定,但國際社會上台灣的影響力有點小也就是說中國的影響力非常大。
然後辯護律師說:台灣並非中國的一部份,他們可能在中國遭受虐待,並受嚴厲處分至無期徒刑等說法抗辨我覺得不應該說這些話,應該要說:台灣有台灣的法律,嫌疑人是台灣人的話就把他們引渡台灣。 即使主張引渡中國的負面影響只是造成兩岸關係的惡化,最好是避免刺激中國表示台灣也有司法架構。我覺得台灣國內確實發展台灣民主主義,但也許對其他國來說中國和台灣差不多,如果這些國內外的意識差異越大以後可能會發生要求獨立之類的活動。藉由這件事情可以思考台灣的國際社會上的立場和好複雜的兩岸關係,我也想更多了解這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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