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劉闓毅
班級:政三B
學號:04114286
【標題】考績被打丙提告 長髮警察葉繼元敗訴
【內文】發稿時間:2017/10/26
13:16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6日電)留長髮被記17支申誡、考績獲丙等的保二總隊員警葉繼元,提告請求撤銷考績丙等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認定葉繼元年終考績被打丙等無誤,判葉敗訴。葉男表示將提上訴。
北高行新聞資料指出,葉繼元於民國104年間,因儀容不整違反規定,被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記17次申誡,年終考績得到丙等。
葉繼元主張原處分違反憲法第7條及第22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以及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在105年12月21日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遭駁回後,向北高行提起行政訴訟,訴請判決復審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附帶請求保二賠償新台幣50 萬元。
北高行法官開庭後認為,警察為公務人員,警政署於92年為落實警察團隊紀律、維護警察執行職務的專業形象等,訂定儀容重點要求事項,通令全體警察人員穿著制服執行勤務,應一律遵守;這個儀容重點要求事項規定,對於男、女員警儀容均有不同的要求,沒有違反性平法的疑慮,沒有性別歧視。
北高行認定保二就葉繼元104年年終考績考列丙等的決定並無違誤,請求50萬元賠償無理由,今天判葉敗訴。
葉繼元今天到場聽判後表示,在這場性別表達自由的抗爭,從97年持續到現在,發現跟長官的對話沒什麼效果,行政機關不太會理會員工的異議;在這段時間以來,自己被貼各種標籤,或是受到長官和同事間的分化打壓,後來也遭遇免職的困境,這一連串痛苦真的是一言難盡,會再繼續訴訟。1061026
【相關憲法條文】
第 7 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15 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16 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4 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 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相關國際條約】
《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第1條: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
第2條: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他種主張、國籍或門第、財產、出生或他種身分。且不得因一人所隸國家或地區之政治、行政或國際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地區係獨立、託管、非自治或受有其他主權上之限制。
第23條:
一、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享受公平優裕之工作條件及失業之保障。
二、人人不容任何區別,有同工同酬之權利。
三、人人工作時,有權享受公平優裕之報酬,務使其本人及其家屬之生活足以維持人類尊嚴必要時且應有他種社會保護辦法,以資補益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第3條:本公約締約國承允確保本公約所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之享受,男女權利一律平等。
第6條:
一、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障之。
【相關法律條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心得評析】
這周有兩個很重要的判決,一是鄭性澤的無罪判決,讓大部分關心的人感到非常的開心,但是關於葉繼元的卻讓人相當失望。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警政署規定的儀容要求,是為了落實警察團隊紀律、維護警察執行職務的專業形象,對於男、女員警儀容均有不同的要求,沒有違反性平法。
問題是接下來應該討論的,就是警政署的「儀容要求重點事項」為了達成「整飭員警儀態,美化環境內務,維護應勤裝備,提振工作精神,以端正警紀,建立警察良好形象」的目的,是否可以或是需要去規範員警的頭髮長度。
簡單來說,「儀容要求重點事項」的目的是沒有問題的,但就是在內涵當中,哪些是可以規範那些是不可以或是說因為比例而不需要去規範的,這些將會是未來需要再更深入討論與釐清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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