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陳品璇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9
【標題】鄭性澤親筆公開信:這個無罪我等了15年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710265006-1.aspx
【時間】2017/10/26 20:37
【內文】(中央社台北26日電)鄭性澤被指控犯下台中KTV包廂殺警案,原本判死刑定讞,去年台中高分院裁定再審,鄭性澤獲釋。台中高分院今天改判無罪,但仍須限制住居。鄭性澤在親筆公開信中指出,「今天法院撤銷了錯誤的判決,改判我無罪,這個無罪我等了十五年。」
鄭性澤民國91年1月5日與男子羅武雄等人,到台中豐原十三姨KTV飲酒,羅武雄因細故與KTV女子發生爭執,羅憤而拿出槍枝對天花板與酒瓶開槍。警方獲報到場發生槍戰,蘇姓刑警與羅男因中彈死亡。
鄭性澤被指控持槍射殺蘇姓刑警,最高法院在95年判處鄭死刑定讞,案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以發現新事證為由聲請再審,台中高分院去年5月裁定再審,成為檢方為定讞死刑犯提再審首例,台中高分院今天撤銷原判決,改判鄭性澤無罪。
魚麗人文主題書店臉書今天分享鄭性澤親筆公開信,還附上英文與中文版本,以下是公開信的全文。
今天法院撤銷了錯誤的判決,改判我無罪,這個無罪我等了十五年。
今天在這裏我有些話要向蘇憲丕的兒子說:
在這十五年中,我背負著殺警兇手的罪名,死刑確定被關在台中看守所等死,我每天都要在很驚恐的氣氛裡度日,家人也都提心吊膽的有要收屍的心理壓力,我和家人都不好過。
在這十五年來,我腦海中始終有一段畫面,那就是當年我被警察帶到殯儀館,逼跪在你父親靈位前時,你正站在父親靈位前祭拜,你被腳鐐聲、逼跪聲驚動,轉過頭看向我的畫面。
我和你對望了一眼,我們沒有交談,也不允許交談,你的眼神告訴我:「你是壞人。」但當時我無法告訴你,我不是,我知道你很痛苦,但是我真的不是,我不是殺死你爸爸的人。真的!!
今天法院還我清白,讓我有機會在十五年後的今天,清楚的跟你說:「我不是殺死你爸爸的人。」
我很慶幸自己在十五年後的今天能夠告訴你,如果在2006年我被執行死刑了,這句話我永遠沒有機會說了。
你我立場雖然不同,但一樣經歷和遭遇了人世間的痛苦,分離的、仇恨的、傷痛的、破碎的,你我兩家都是受害人。
這些是我想要向你說,它放在我心中已經十五年。今天以前,我是一個沒有明天的人,從這一刻起,我要重新開始我的人生。
在這裏,我祝福你!祝福你的家人
【相關憲法條文】
第8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
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
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
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15條 :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80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相關刑事補償法】
第一條:
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受理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
一、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受駁回起訴
裁定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
二、依再審、非常上訴或重新審理程序裁判無罪、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
安處分聲請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
由保安處分之執行。
三、因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而經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前,
曾受鑑定留置或收容。
四、因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而依重新審理程序裁定不付保護處分確定前,
曾受鑑定留置、收容或感化教育之執行。
五、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期間,或刑罰之執行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
。
六、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期間、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逾
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確定判決所定之刑罰或保安處分期間。
七、非依法律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
執行。
【心得評論】
我覺得文中警方利用職務上的權力帶著犯人到受害人的靈堂面前逼著下跪道歉,很不合理,不管鄭性澤是否有罪,在良好的行政與司法制度上都不能給予這種強迫或逼供的對待,更別說在是一個尚未確定判決的嫌疑人身上,而且《憲法》第八條有保障人民的人生自由,因此應該要依他個人的自由意志決定,而不是強行逼迫。同時在這個無罪判決確定之後,驗證的是這個國家與社會帶給鄭性澤的重大傷害,讓他失去了人生最重要的15年青春歲月,同時在這15年裡,讓鄭性澤與他的家人被冠上殺人犯及殺人犯家屬的頭銜,要承受多少社會對他們的抨擊、苛責及歧視,那種明明自己沒有犯罪,卻被冠上殺人犯的精神與人格折磨,是我們無法想像及衡量的,也不是《刑事補償法》能完全彌補的,有些傷害一造成了,影響的不只是一個人,而是一個家庭。
願未來台灣的司法能夠更進步,唯有更縝密的考量、更精細的調查,才能減少誤判及冤獄的事情發生。
願未來台灣的司法能夠更進步,唯有更縝密的考量、更精細的調查,才能減少誤判及冤獄的事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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