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邱榆婷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05
【標題】
【鄭性澤案宣判】一封遲到15年的信,與沒有期限的祝福
【時間和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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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6
【內文】 (文:王立柔;攝影:林佑恩)
從34歲起受到冤獄之災,50歲的鄭性澤今天終於自由了。
台中高分院在2017年10月26日宣布鄭性澤再審無罪,並說明判決理由。法官指出,鄭性澤當初在警詢時寫的認罪自白書不具有任意性,且內容與事實不符,不能採為對他不利的證據。
值得注意的是,「刑求」仍然像是一個法庭不願觸碰的禁忌。法官雖說被告自白欠缺任意性,仍沒有直稱警察刑求;記者在庭後詢問,是否認定此案有警察刑求的情形?法官起初僅說,只能確定鄭性澤的傷勢是在警察把他借提出去、再帶回去之間發生的,經過記者一再追問「到底是有還是沒有(刑求)」,才苦笑說,「是啊,是啊。」
而此案再審的這一年多以來,檢察官陳幸敏雖針對幾位證人受到警察不當訊問一事詳細詢問,更勘驗鄭性澤當年帶傷的照片,卻還是不曾在法庭上說出刑求二字,最後向法官建議自白書不具證據能力時,提出的理由也僅是「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
至於其他的判決理由,法官也根據再審時兩位鑑定人孟憲輝、李俊億的意見,認為受害員警蘇憲丕被射擊的三槍應該是連續的,且來自同一方向,因此原審判決的「二階段殺人說」不是事實;至於案發現場的證人蕭汝汶、張邦龍當年作出對鄭性澤不利的證詞,法官綜合卷內資料後認為與事實不符。法官也說,鄭性澤的手部當年被驗出有火藥殘跡反應,但其實在場的其他人也都被驗出同樣反應,這無法作為對鄭性澤不利的證據。
另外,法官表示,證人張邦龍、梁漢璋曾證稱「看見羅武雄交槍給鄭性澤」,但羅武雄曾在包廂內射擊酒瓶,張、梁則說交槍是羅武雄開槍射擊酒瓶之前的事。也就是說,在羅武雄射擊酒瓶至警察抵達現場之間,沒有證據顯示羅武雄交槍給鄭性澤,而參酌在場警察王志槐的說詞以及槍枝的使用情形後,可以認定是羅武雄向蘇憲丕開槍,兇槍為制式克拉克手槍。
法官宣判完畢,旁聽席上有人激動擁抱,欣喜鄭性澤洗刷冤屈。但這是否意味著「一切終於結束了」?
對辯方來說,這樣的判決結果當然是理想中的狀況;對檢察官來說,若有不服,依法可於收到判決書10日內提起上訴。但這次再審正是因為檢察官質疑原審的有罪判決才聲請而來,意即檢察官上訴機率極低,全案可望就此底定。
隨著案情昭雪,受害者家屬仍是不可被遺忘的存在。
當年槍戰死亡員警蘇憲丕的兒子今年已25歲,案發當時是小學三年級。從去年5月開啟再審以來,台中高分院共開了7次準備庭,今年7月才進入實質的審理程序,從那時起,蘇憲丕的兒子每次都默默前來旁聽,今天也到場聆判。
但他自始至終皆表明不願受媒體打擾,僅透過告訴代理人徐承蔭律師發表一份聲明表示,無論判決結果如何,他都予以尊重,但被告究竟是無罪或有罪,對他來說意義不大——「當國家給予冤案被害人道歉賠償,那誰給予我們道歉?僅簡單告訴我們真正真相而已?沒有任何條文保障被害家屬的權益?」不過,他最後也說,「我還是要十分誠摯與致上最真誠說聲『謝謝』,為此案件而付出努力的大家——讓我參與父親最後一段人生的旅程。」
事實上,鄭性澤也有話想對蘇憲丕的兒子訴說。
步出法庭後,鄭性澤接受大批媒體訪問時表示,他等待這個無罪判決已經15年了,並掏出一封預先寫好的親筆信緩緩朗讀,這是一封寫給蘇憲丕兒子的信:
「在這15年來,我腦海中始終有一段畫面,那就是當年我被警察帶到殯儀館,逼跪在你父親靈位前時,你正站在父親靈位前祭拜,你被腳鐐聲、逼跪聲驚動,轉過頭看向我的畫面。我和你對望了一眼,我們沒有交談,也不允許交談,你的眼神告訴我:『你是壞人。』但當時我無法告訴你,我不是。知道你很痛苦,但是我真的不是,我不是殺死你爸爸的人。真的!」
「在這15年中,我背負著殺警兇手的罪名,死刑確定被關在台中看守所等死,我每天都要在很驚恐的氣氛裡度日,家人也都提心吊膽的有要收屍的心理壓力,我和家人都不好過⋯⋯你我立場雖然不同,但一樣經歷和遭遇了人世間的痛苦,分離的、仇恨的、傷痛的、破碎的⋯⋯你我兩家都是受害人。」
鄭性澤說,他很慶幸過去這些年來沒有被執行死刑,今天才有機會把這些話講出來,它們壓在心中已經15年了。而15年後的這天,他用這樣的一段話寫下句點:
「今天以前,我是一個沒有明天的人,從這一刻起,我要重新開始我的人生。在這裡,我祝福你,也祝福你的家人!」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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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
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
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
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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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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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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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心得評論】
從以前到現在,誤判的案例層出不窮,如曾經的江國慶案、徐自強案,甚至是這次的鄭性澤案,每一次的案件也許對法院來說都只是眾多案件中的一個,然而,它們真正背負的意義卻是一個又一個人的人生。
法院本該依著刑訴法第154條規定之無罪推定原則來判決,但令人惋惜地,當時的審問及證據其實不足以完全證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而與法規所訂「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相反,更重要也更諷刺的卻是,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人的清白,而這些「不能證明清白的證據」,卻是刑求下所得到的結果。就如同鄭性澤所說,「戒護到那邊的人就是警察」,他要如何,又怎麼能告訴檢察官,他在警察局被刑求?
十五年來,無論是鄭性澤及其家人或者受害者的家屬都飽受煎熬,最終的無罪定讞判決畢竟是遲來的正義。如大法官釋字第525號解釋:「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結果所生之合理信賴,法律自應予以適當保障」,人民總相信法律會保障無罪的人,就像當初的徐自強亦是為說明自己無罪而去警局,然而我們卻悲傷地發現「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這個現實,鄭性澤不懂、徐自強也不懂,或者就算懂,知道被刑求有違憲法第8條之規定,情況卻不允許他們反抗,於是他們只能流於這個體制下的被害人。
在事情還沒有發生前,我們總不自覺地認為法律是很遙遠的事,但,它從來不是。人民若能主動關心、認真檢視,相信法律更能發揮其基本效力與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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