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級:政一B
姓名:許巧頤
學號:06114224
【標題】鄭性澤親筆公開信:這個無罪我等了15年
【時間】2017/10/26 13:57
【內文】
(中央社台北26日電)鄭性澤被指控犯下台中KTV包廂殺警案,原本判死刑定讞,去年台中高分院裁定再審,鄭性澤獲釋。台中高分院今天改判無罪,但仍須限制住居。鄭性澤在親筆公開信中指出,「今天法院撤銷了錯誤的判決,改判我無罪,這個無罪我等了十五年。」
鄭性澤民國91年1月5日與男子羅武雄等人,到台中豐原十三姨KTV飲酒,羅武雄因細故與KTV女子發生爭執,羅憤而拿出槍枝對天花板與酒瓶開槍。警方獲報到場發生槍戰,蘇姓刑警與羅男因中彈死亡。
鄭性澤被指控持槍射殺蘇姓刑警,最高法院在95年判處鄭死刑定讞,案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以發現新事證為由聲請再審,台中高分院去年5月裁定再審,成為檢方為定讞死刑犯提再審首例,台中高分院今天撤銷原判決,改判鄭性澤無罪。
魚麗人文主題書店臉書今天分享鄭性澤親筆公開信,還附上英文與中文版本,以下是公開信的全文。
今天法院撤銷了錯誤的判決,改判我無罪,這個無罪我等了十五年。
今天在這裏我有些話要向蘇憲丕的兒子說:
在這十五年中,我背負著殺警兇手的罪名,死刑確定被關在台中看守所等死,我每天都要在很驚恐的氣氛裡度日,家人也都提心吊膽的有要收屍的心理壓力,我和家人都不好過。
在這十五年來,我腦海中始終有一段畫面,那就是當年我被警察帶到殯儀館,逼跪在你父親靈位前時,你正站在父親靈位前祭拜,你被腳鐐聲、逼跪聲驚動,轉過頭看向我的畫面。
我和你對望了一眼,我們沒有交談,也不允許交談,你的眼神告訴我:「你是壞人。」但當時我無法告訴你,我不是,我知道你很痛苦,但是我真的不是,我不是殺死你爸爸的人。真的!!
今天法院還我清白,讓我有機會在十五年後的今天,清楚的跟你說:「我不是殺死你爸爸的人。」
我很慶幸自己在十五年後的今天能夠告訴你,如果在2006年我被執行死刑了,這句話我永遠沒有機會說了。
你我立場雖然不同,但一樣經歷和遭遇了人世間的痛苦,分離的、仇恨的、傷痛的、破碎的,你我兩家都是受害人。
這些是我想要向你說,它放在我心中已經十五年。今天以前,我是一個沒有明天的人,從這一刻起,我要重新開始我的人生。
在這裏,我祝福你!祝福你的家人!
鄭性澤被指控持槍射殺蘇姓刑警,最高法院在95年判處鄭死刑定讞,案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以發現新事證為由聲請再審,台中高分院去年5月裁定再審,成為檢方為定讞死刑犯提再審首例,台中高分院今天撤銷原判決,改判鄭性澤無罪。
魚麗人文主題書店臉書今天分享鄭性澤親筆公開信,還附上英文與中文版本,以下是公開信的全文。
今天法院撤銷了錯誤的判決,改判我無罪,這個無罪我等了十五年。
今天在這裏我有些話要向蘇憲丕的兒子說:
在這十五年中,我背負著殺警兇手的罪名,死刑確定被關在台中看守所等死,我每天都要在很驚恐的氣氛裡度日,家人也都提心吊膽的有要收屍的心理壓力,我和家人都不好過。
在這十五年來,我腦海中始終有一段畫面,那就是當年我被警察帶到殯儀館,逼跪在你父親靈位前時,你正站在父親靈位前祭拜,你被腳鐐聲、逼跪聲驚動,轉過頭看向我的畫面。
我和你對望了一眼,我們沒有交談,也不允許交談,你的眼神告訴我:「你是壞人。」但當時我無法告訴你,我不是,我知道你很痛苦,但是我真的不是,我不是殺死你爸爸的人。真的!!
今天法院還我清白,讓我有機會在十五年後的今天,清楚的跟你說:「我不是殺死你爸爸的人。」
我很慶幸自己在十五年後的今天能夠告訴你,如果在2006年我被執行死刑了,這句話我永遠沒有機會說了。
你我立場雖然不同,但一樣經歷和遭遇了人世間的痛苦,分離的、仇恨的、傷痛的、破碎的,你我兩家都是受害人。
這些是我想要向你說,它放在我心中已經十五年。今天以前,我是一個沒有明天的人,從這一刻起,我要重新開始我的人生。
在這裏,我祝福你!祝福你的家人!
【相關憲法條文】
第10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刑事補償法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6條
一、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
二、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三、生命之剝奪構成殘害人群罪時,本公約締約國公認本條不得認為授權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減免其依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規定所負之任何義務。
四、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
五、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懷胎婦女被判死刑,不得執行其刑。
六、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二、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三、生命之剝奪構成殘害人群罪時,本公約締約國公認本條不得認為授權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減免其依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規定所負之任何義務。
四、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
五、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懷胎婦女被判死刑,不得執行其刑。
六、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心得】
臺灣有幾大冤案為人所知,除了已經枉死的江國慶,還有去年獲判無罪的徐自強,以及本新聞所述,在本周受高等法院改判無罪的鄭性澤,而這些案件往往讓大家去思考死刑存廢的議題,就是怕有如江國慶案的悲劇再度發生。
包括近兩年來接連獲判無罪的徐自強及鄭性澤,都已等待司法還他們清白等了十幾二十年,他們用人生等待的光陰、本來美好似錦的前程都在捲入案件後化為烏有,雖然有刑事補償法得以安慰,也無法抹滅這些年來身心所遭受的壓力以及社會對他們的印象。
這篇新聞著重於鄭性澤本人對殉職員警之子的話,而我也看到在審判過後,殉職員警的兒子對這樣結果的回應,其中令我印象深刻的是「沒人是真正的贏家」正有如鄭性澤所說「你我兩家都是受害人」,而殉職員警的兒子也表示其實結果對於家人來說已經不重要了。
曾經看到一說法是即便這個人真的殺了人,那臺灣的司法可以因此剝奪人的生命權嗎?許多人曾多次申請釋憲,試圖向大法官挑戰死刑之於憲法的合憲性,而目前因兩公約之內容,偏向暫停執行死刑,而廢死團體也希望可以邁向全面廢止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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