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30日 星期一

政一B張峰瑋 [鄭性澤案改判無罪 蘇警家屬無法接受]

姓名:張峰瑋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51

【標題】
鄭性澤案改判無罪 蘇警家屬無法接受

【時間 出處】
中央通訊社 發稿時間:2017/10/26 12:59 最新更新:2017/10/26 15:44
https://goo.gl/h4bVTh

【內文】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26日電)鄭性澤殺警案,台中高分院今逆轉改判無罪,鄭性澤聽判步走出法庭朗讀寫給蘇警兒子的信「我不是殺你爸爸的兇手」。殉職刑警蘇憲丕的兒子則表示無法接受,但尊重司法。
2016 鄭性澤案 3D彈道重建 影片」https://goo.gl/RPzJ3u
影片來源:廢除死刑推動聯盟TAEDP YouTube頻道
蘇憲丕的兒子今天身穿「人生苦短」4個字的衣服到庭聽判,對全案逆轉鄭性澤改判無罪,他表示,一切委由律師說明,僅簡短表明「無法接受,但尊重司法判決」。

鄭性澤今天一早穿著襯衫、西裝褲出庭聆聽判決,法庭外有不少支持群眾,審判長宣判無罪後,鄭性澤臉上露出笑容,當下沒有回應記者提問。

他在步出法院外從口袋中拿出一封手寫信件,向媒體表示要向殉職的當時台中縣警局豐原警分局刑警蘇憲丕的兒子講一段話。鄭性澤說,15年前就想向蘇兒說,但一直沒有機會,今天法院撤銷原本錯誤的判決,不然恐怕沒有機會了。

鄭性澤說,15年前被承辦案件警察帶到殯儀館,警方叫他跪在蘇警靈前,腳鐐聲驚動當時正在祭拜蘇憲丕的兒子,當時兩人曾對望一眼,場景他永遠都記得。

鄭性澤表示,這15年間背負殺警兇手罪名,死刑確定後都在看守所等死,每天在驚恐中度過,家人也隨時有收屍的準備,每當想到蘇兒對望的眼神,就像告訴他「你是壞人」;今天判決出來,我要告訴他「我不是殺你爸爸的兇手」。

鄭性澤被指控犯下殺警案,原判死刑定讞,去年台中高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查出4個疑點,裁定鄭案暫停執行,成為檢方為定讞死刑犯提再審首例。台中高分院今天撤銷原判決,改判鄭性澤無罪。1061026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憲法第24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刑事訴訟法第2條: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430條: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
刑事訴訟法第435條: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
為前項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
對於第一項之裁定,得於三日內抗告。
刑事訴訟法第472條: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左列各人為之:
一、管轄法院之檢察官。
二、受判決人。
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四、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刑事訴訟法第441條: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442條: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443條: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444條: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445條:最高法院之調查,以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第三百九十四條之規定,於非常上訴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第447條: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
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心得評論】
  在之前參加高中營隊時,營隊主辦方邀請到徐自強與邱顯智律師進行分享徐自強案的整起經過,當時也有提及到鄭性澤一案的相關爭議與他們正在進行的救援行動,像是3D彈道重建與有刑求之可能等爭議都是當時第一次接觸瞭解,從那時起便有關注鄭性澤一案的相關進展。鄭性澤案改判無罪一事是許多人等待已久的事情,一次誤判就耽誤了當事人15年的歲月,況且當事人這15年都是在等待執行死刑的不安中度過,倘若其中一天執行了死刑,一條無辜的生命便被犧牲掉了。在討論死刑廢除與否時,我認為冤獄是其中最重要的爭議點,倘若今天只是普通的徒刑或罰金等罰則,誤判或錯判後仍然有機會可以翻案並得到補償,但一旦執行了死刑卻是怎麼樣都無法使當事人起死回生。

  此外此次事件中,被害者家屬的「無法接受,但尊重司法判決」十一個字令我印象深刻,畢竟本事件有充分的證據足以證明當事人無罪,但被害者家屬仍無法接受,令我重新思考死刑對於受害者家屬的作用;之前曾聽過有人以應報理論表示死刑是作為給被害者家屬的一種心理補償(應報式正義),但這次事件中既使家屬認定的加害人被證明為清白無辜的,仍然無法接受其改判無罪一事,究竟被害者家屬是希望真正的加害人能夠被繩之以法,還是只是希望能有個相關者以死來彌補他們失去被害人的傷痛?我只希望大部分情況下並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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