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4日 星期五
政三A 陳又端
政三A 陳又端
姓名:陳又端
班級:政三A
學號:04114158
【標題】
美批緬種族清洗洛興雅人 揚言制裁
出處: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1124/1246948/
【內文】
美國前天首次以「種族清洗」嚴厲字眼譴責緬甸軍方對境內洛興雅穆斯林的暴行,揚言會對此究責並加以制裁。緬甸領導人翁山蘇姬在各界施壓下,昨天終與孟加拉政府協商,會後料將簽署協議,在2個月內開始安排讓逃亡至孟加拉的62萬洛興雅人返家。
美國國務卿提勒森前天表示:「(緬甸)洛開邦北部的情形,已構成對洛興雅人的種族清洗」。他強調,美國會透過法律追究責任,對施加暴行的人進行制裁
聯合國官員9月以種族清洗定調洛興雅危機,但美國一直避免運用該字眼對緬甸施壓。提勒森前天同時譴責洛興雅武裝團體的攻擊,但強調「沒有任何挑釁,可以合理化(軍方)延續至今的恐怖暴行」。
翁山蘇姬昨天與孟加拉外交部長阿里會面,討論如何安排遣送洛興雅人回家,雙方前天已對此進行冗長的細節討論。根據與會人士透露,兩國同意簽訂協議後,兩個月內展開遣返。不過,孟國希望1年內能完成遣返,緬甸則希望不要制定完成時間。(國際中心/綜合外電報導)
【相關憲法條文】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 10 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 13 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心得】
從歷史背景來看,羅興亞人和緬甸人之間有著難以解決的民族矛盾,緬甸政府否認羅興亞人的國民身份,稱他們是來自孟加拉的非法移民,使其受到緬甸政府與人民的歧視、排擠。
這次種族清洗事件,是襲擊緬甸警察的羅興亞武裝組織,其稱自身是緬甸若開邦的「羅興亞救世軍」,其總共殺死了20餘名警察和維安人員,在8月25日,襲擊了位於若開邦的一個警察局,殺死12人,此舉引來緬甸當局軍事行動的報復。
緬甸政府認定挑起事端的是羅興亞人,並稱羅興亞救世軍是極端主義、恐怖組織,讓恐怖主義與其掛勾。可惡的是,先展開攻擊的是該極端組織,但遭殃的卻包含了無辜羅興亞平民,而如果翁山蘇姬表態支持或是同情羅興亞難民,就會讓民眾心中留下不忠的嫌疑,甚至成為政敵日後可以攻擊的把柄,翁山蘇姬為了鞏固執政地位,不敢輕舉妄動。
我認為目前要緬甸人與羅興亞人和平共處是不太可能的,(1)緬甸人和羅興亞人不同文/不同種/不同宗教,(2)而且新仇舊恨都還沒消,(3)羅興亞人回去也沒有國際出錢支援,那只會跟緬甸人有更多衝突而已,還不如乾脆讓孟加拉把同文同種同宗教的羅興亞人收留為國民。
看完這篇我十分痛心,希望國際上如此種族間的屠殺惡鬥能越來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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