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楊明境
班級 : 政一B
學號 : 06114212
【標題】辛巴威萬年總統下台後
這件事讓人民馬上有感
(中時電子報)
【時間】2017年11月24日 02:57
【內文】
辛巴威總統穆加比(Robert
Mugabe)週二(21日)宣布下台,結束37年統治。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報導,辛巴威國防部發言人周四(23日)表示,與穆加比達成協議,允許穆加比與妻子格蕾絲(Grace Mugabe)繼續留在辛巴威,兩人並獲得豁免權,安全得到保障。
路透報導,93歲的穆加比告訴談判人員,他想在辛巴威終老,沒有計畫流亡國外。
穆加比政權垮台,辛巴威人馬上「有感」的好處,就是開車上路不用再被警方敲詐了。
在辛巴威開車,在公路上可見無止盡的警方路障攔查駕駛人,駕駛人為了警方躲避冗長詢問,只好不情願地支付賄款脫身。有駕駛每週繳交警方賄款2至3次,每次支付5美元(約新台幣150元),甚至10美元。
警察索賄正是穆加比統治下的生活象徵。但自從軍方在14日奪權,並迫使穆加比下台後,首都哈拉雷(Harare)各地及主要國道沿線,幾乎看不到一名警察。
辛巴威前副總統姆南加瓜(Emmerson
Mnangagwa)周五 (24日)將宣示就職總統。對於一般老百姓而言,未來或許不可知,但索賄交通警察的消失,已成為辛巴威人歡慶穆加比下台的理由。
【相關憲法條文】
第7條(平等權)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8條(人身自由)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10條(居住遷徙自由)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24條(公務員責任及國家賠償責任)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第35條(總統地位)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第36條(總統統帥權)
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
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
第49條(繼任及代行總統職權)※增修§2~不適用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
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
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第50條(代行總統職權)
總統於任滿之日解職,如屆期次任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總統、副總統均未就職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
總統於任滿之日解職,如屆期次任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總統、副總統均未就職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
第77條(司法院之地位及職權)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相關憲法增修條文】
第2條(總統、副總統)
(6)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7)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8)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9)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10)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7)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8)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9)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10)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相關刑法條文】
第10條(名詞定義)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第121條(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122條(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123條(準受賄罪)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第134條(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相關世界人權宣言條文】
第2條
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他種主張、國籍或門第、財產、出生或他種身分。且不得因一人所隸國家或地區之政治、行政或國際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地區係獨立、託管、非自治或受有其他主權上之限制。
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他種主張、國籍或門第、財產、出生或他種身分。且不得因一人所隸國家或地區之政治、行政或國際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地區係獨立、託管、非自治或受有其他主權上之限制。
第13條
一、人人在一國境內有自由遷徙及擇居之權。
二、人人有權離去任何國家,連其本國在內,並有權歸返其本國。
一、人人在一國境內有自由遷徙及擇居之權。
二、人人有權離去任何國家,連其本國在內,並有權歸返其本國。
【心得評論】
辛巴威總統穆加比統治辛巴威竟長達37年!
也許對於自出身就身在民主國家的我來說,是一件非常不可思議的事。若發生在我國,統治達37年會被認為違反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然而,對於曾經生活在戒嚴時期的上一輩,可能會覺得早已見怪不怪,畢竟中華民國就出現過任期從民國37年至民國64年,為時27年的總統,即蔣前總統中正。
據新聞報導,辛巴威人民開車在高速公路上,會不停地遇到攔檢,而不得已支付賄款以脫身,這種生活是穆加比統治下的特徵。對照我國憲法,有妨礙第8條人民人身自由及第10條居住遷徙自由之嫌;對照世界人權宣言,則有可能違反第13條人人在一國境內有自由遷徙及擇居之權。公務員收賄,代表著國家機關的腐敗。倘若公務員拿錢辦事,偏袒一方,應為而不為或為不為而為,將會對人民產生不公平,損及人民權利,違背公務員中立的角色,嚴重者更可能導致國家政權的垮台。對照我國憲法,偏袒一方辦事,不僅損害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更觸碰憲法第24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此外,試就憲法第24條之公務員應負之刑事責任為基礎,辛巴威警察收賄為例子,討論中華民國憲法具體規範於刑法之內容。刑法第121條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其不違背職務(職務上之行為)意思為: 公務人員於合法職掌範圍內,給予賄賂者方便、通融;原本若配合警方冗長詢問即可離開,而警察收取賄款,方便賄賂者迅速通關,即可判斷警察犯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且不問要求、通融的內容為何。若此時警察收賄而放過一名通緝犯,但通緝犯本應緝拿歸案,警察的行為為違背職務,構成刑法第122條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最後,我為辛巴威人民感到高興,萬年總統的下台使民主露出了曙光。同時我也感到憂心,民主制度是否能真正落實? 而尚有賴新一代領導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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