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張峰瑋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51
【標題】
快訊/鞭3下休克!酒駕「鞭刑」連署1.6萬人附議過 法務部回應了
【時間 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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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
台灣屢傳酒駕、性侵和虐童案,讓民眾憤怒,因此有網友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建議酒駕累犯、性侵及幼童傷害等罪犯除現有刑責外,還應額外追加「鞭刑」。今天(3日)中午已通過5000人附議門檻,相關部會得在2018年1月3日前回應。目前法務部回應會謹慎看待,不過有法律背景的立委大多認為,以目前民主法治,不適合實施肉體刑。
近年來,台灣每當發生重大社會案件,如酒駕、性侵和虐童殺童等,也讓網友常常呼籲希望政府能效法新加坡,實施嚴刑峻法,以「鞭刑」遏制犯罪。先前曾有針對酒駕累犯「清洗大體」的議題,但不少人仍認為「鞭刑最有用」。
國發會開發的「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3日通過一則最新提案,「對酒駕累犯、性侵犯及對幼童傷害等增設刑法懲罰方式 增加 鞭刑制度」,提議者「葆爺」希望增加鞭刑,不但可嚇阻其再犯的可能,對於未犯的可能犯及預備犯也有嚇阻作用;相關機關必須在機關2018年1月3日前回應。
對性侵犯除現行刑責外,追加鞭刑之懲罰。
對傷害幼童之傷害以上罪犯除現行刑責外,追加鞭刑之懲罰。
酒駕犯罪者之刑責加入鞭刑
第一次犯罪者,未造成人員傷亡,仍以現行之刑責,對酒駕者加以懲罰。
第二次犯罪者,未造成人員傷亡,除以現行之刑責加重外,加鞭刑1鞭。
第三次犯罪者,未造成人員傷亡,除以現行之刑責加重外,加鞭刑2鞭。
第四次犯罪者,未造成人員傷亡,除以現行之刑責加重外,加鞭刑3鞭。
第五次犯罪者,未造成人員傷亡,除以現行之刑責加重外,加鞭刑3鞭。
第一次犯罪者,未造成人員傷亡,仍以現行之刑責,對酒駕者加以懲罰。
第二次犯罪者,未造成人員傷亡,除以現行之刑責加重外,加鞭刑1鞭。
第三次犯罪者,未造成人員傷亡,除以現行之刑責加重外,加鞭刑2鞭。
第四次犯罪者,未造成人員傷亡,除以現行之刑責加重外,加鞭刑3鞭。
第五次犯罪者,未造成人員傷亡,除以現行之刑責加重外,加鞭刑3鞭。
但第一次酒駕犯罪者,如造成人員受傷或死亡,就必須加鞭刑1鞭,開始起算。
每次判鞭刑以3鞭為最上限。
每次判鞭刑以3鞭為最上限。
對此,法務部表示會嚴密謹慎看待此提案,不過有法律背景的立委多認為,現今民主法治並不適合實施肉體刑。民進黨立委蔡易餘指出,台灣已經進步到一個人權立國,要走回到鞭刑,比較不可能。立委吳秉叡認為,恢復身體刑其實並不恰當。
民眾看法不一,有人認為這是侵害人權,也有人認為這樣才能遏制頻繁的犯罪案件。以目前台灣法律,性侵未成年者最高處10年有期徒刑,虐待兒童最高處以5年有期徒刑,酒駕大部分以罰鍰處之,只有強盜結合強制性交罪,才可能處死刑。
據了解,鞭刑對肉體的痛苦,有的人小則尿失禁,大則直接昏過去。依新加坡規定,鞭刑時獄醫必須在場,受刑三鞭以上的犯人,通常會休克或癱倒,獄醫負責救醒,並處理傷口。鞭刑後的傷口約要一周到一個月才能好,但是傷疤幾乎永遠難消除。有當地律師曾表示,有些當事人寧可多坐幾年牢,也不要被鞭刑。
新加坡政府多年來維護對司法鞭刑制立場,政黨也大多認同鞭刑能有效地震懾犯罪。2011年,新加坡當局曾表示,拒絕停止執行鞭刑和死刑。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憲法第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憲法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條: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4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2款: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 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 或懲罰。非經本人自願同意,尤不得對任何人作醫學或科學試驗。
【心得評論】
我覺得在臺灣引進鞭刑有民主開倒車的傾向,站在維護人權與基本道德觀的角度,認為鞭刑實為不妥。首先採取鞭刑也象徵台灣走回應報主義的時代,以刑罰評平衡犯人的罪責,著重罪責與刑罰相等。人們總覺得犯人只能以重刑罰來嚇阻,而輕視了事前的法治教育與事後的感化教育、矯正,我認為會有這樣的情形與我國的教育體制、價值觀息息相關,民眾將教育視為一種通往結果的管道,在學時認為教育只是為了得到學歷、找到工作,然後就認為對罪犯的感化教育或矯正都會毫無成較,而只是讓罪犯有機會重回社會。我認為現在台灣的民眾對於更生人都認為是罪大惡極的,彷彿他們都一定會再犯因而對它們並不友善,甚至希望乾脆長期(永久)將他們與社會隔離。
我國應該採取預防理論或最好以修復式正義的方式進行之。前者又分為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一般預防指對普遍大眾進行法治教育,以增進大眾對法律的認同或畏懼減少犯罪,特別預防則指對罪犯的再教育與長期隔離,視其必要性決定之;後者則著重在被害人的權利與尊嚴,強調社會關係的修復,讓犯人能了解自己造成的傷害並給予補償之機會,透過雙方平等的程序讓雙方當事人能盡快回復平時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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