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5日 星期日

政一B王志筠

姓名:王志筠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2


【標題】提案平台再議鞭刑 皮開肉綻可不可行看這裡
時間:2017.11.03 | 20:15
出處: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7-11-03/102683





【內文】





由國發會開發的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今(3)天通過一則最新提案,面對罰不勝罰的酒駕和性侵事件,網友們把腦筋動到了在現代立法技術當中幾乎消失的「鞭刑」上,提案要在累犯的處罰制度上增加身體刑,短短兩周不到,就超過五千人的附署門檻,主管機關法務部依提案規則,必須要在明年1月3號前提出立法的評估報告。
鞭刑最早源於英國,用於矯正青少年的犯罪行為,直到1948年因為人道因素遭到廢止,不過沿襲英國制度的新加坡和馬來西亞卻在現代社會將鞭刑「發揚光大」,有許多人認為新加坡的良好治安必須要歸功於對特定犯罪的公開鞭刑,即使是像塗鴉這種輕微的罪刑或是外國的身分都有可能被新加坡政府處以「極刑」,所造成的警示效果,為南島的城市文明建立一種有秩序的肅殺感。
在台灣,鼓吹鞭刑的民意也沒從沒斷過,2007年劍潭雙狼的性侵事件後,民間湧起一股鞭刑設立的討論風氣,直至去年,國民黨立法委員黃昭順也在質詢時間,建議相關部會草擬鞭刑的法規,不過有法律背景的立委,亦包含法務部,多偏向反對,立委李俊俋受訪時就曾表示,台灣近年持續執行死刑,但是隨機殺人事件仍然層出不窮,嚴刑峻法不是解決社會問題的方式,現在問題不在有無唯一死刑或鞭刑,而是應該落實社會安全網有漏洞。
實務執行上,台灣已將兩公約國內法化,之中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中明確排除身體刑的適用,若未來法務部定要要朝此方向立法,勢必會引起另一波討論。

【相關憲法條文】
第八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
第七條: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非經本人自願同意,尤不得對任何人作醫學或科學試驗。

心得評論:
我認為對於此鞭刑的看法和對死刑一樣,我國死刑尚未廢除,犯罪率也並無因為死刑尚存而下降,同理,並沒有數據指出有鞭刑會使酒駕和性侵事件的發生率下降。若提案者以鞭刑可達到警示效果作為支撐理論,更嚴重的刑罰死刑在台灣似乎也未達到警示效果,以不能被證明的警示效果作為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理由實在無法接受。
對於性侵案件和酒駕事件層出不窮,我認為我們應該從整治社會安全以及上修相關刑責,況且就我國已簽數兩公約的現狀,若真的立法設立鞭刑必定會受到國際譴責。從法位階上而言,兩公約的法位階比刑法民法更高,憲法也有對於人民的身體自由立有相關保障,我認為鞭刑的討論是不切實際且沒有必要的。
除了從懲罰端做改變,我們更應該探討是否是教育端出現問題,抑或是什麼樣的社會風氣造成酒駕和性侵的犯罪層出不窮,對於加害者的心理狀況我們也該做了解以及研究,對於未來的防範也會有具體的幫助以及找到問題的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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