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號:06114233
姓名:陳佳揚
【標題】
世大運丟煙霧彈還毆警瘀青 顏才仁、陳進添、李彧彬起訴
【出處】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71102/1043764.htm
【時間】
2017年11月2日 10:23
【內文】
反年改團體成員在世大運開幕式時涉嫌襲警、丟煙霧彈鬧場,造成外國選手不敢進場,引發爭議。檢警根據監視器查出投擲煙霧彈的是退役少校陳進添、襲警黑衣人是退役上校李彧彬,而「南臺灣抗暴聯盟」發言人顏才仁企圖衝破封鎖線,推擠過程中毆打萬華分局漢中所劉金銓。台北地檢署偵結,今依妨害公務等罪起訴陳男、李男、顏男。
檢警指出,根據網友提供的影片中,所有人往前衝阻礙開幕式時,只有陳進添的袋子冒出白煙,同時他也做出蓄力投擲的動作,這段畫面成為了破案的關鍵,據悉,當時陳男到案後表示,他丟的是「水瓶」,但看到影片及警方反覆偵訊後才坦承,但那是一名「黑衣人」給的,他並沒有想要傷害選手及現場人員。
至於毆打萬華分局漢中所巡佐劉金銓部分,李彧彬在警詢時曾表示,與顏才仁都是「南區抗爭」的一員,世大運開幕日北上參加反年改抗爭活動,當晚看到海軍陸戰隊的學長顏才仁被警方勒住,心急如焚,才會上前揮上一拳,打了警察。
【憲法法條】
第八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心得】
世大運原本是一個十分隆重的國際盛典,全台矚目著台灣在世界發光發熱的機會,但卻在大家都期待著運動員進場時,一群人打破了本該歡樂的時光。雖然他們有自己想要表達的訴求,也許也有自己的理由,想讓大家更關注他們的委屈和不滿,但選擇在這樣一個世界性的舞台發生,實在不是一個正確和適合的時機,這樣的行為不僅影響世界對台灣的觀感,還傷及了正在工作的無辜員警,更因為這樣的表達方式,引起了整個社會對他們的反感,使原本同情他們的人,不再支持反而多了點厭惡,憑甚麼因為自己的一己私利,而影響了全台灣人的榮譽時刻何讓全世界看見台灣的機會,反而成為國際間的笑話。犯錯的人,在事後被監視器拍到,還不斷為自己的錯狡辯,毫無悔意,我想用暴力的方式是解決不了任何問題的,又何必逞一時之快,去傷及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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