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陳芊蓉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0
【標題】警政署花5億建置手機監控APP 立委批把全民當犯人
【出處】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1102/1232513/
【時間】106年11月02日
【內文】
總統蔡英文在去年6月15日警察節時,要求警方從源頭解決毒品和詐騙案件,警政署提出「新世代行動網路App偵查相關系統中程計畫」,預計明年編列1億2000萬,2019~2020再編列3億700萬,全面建置4G監察功能,藉以截取犯人手機資訊和位置,達到打擊毒品、詐欺、槍砲管制和組織犯罪等目的。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警政署在計畫報告中直接載明「使用此軟體者都是治安和國安機關,故未開放民眾參與決策」,引發立委關注,立委質疑恐成變相監控,侵犯人民隱私權,「等於把全部民眾當犯人看」。
據了解,警政署認為毒品與詐騙的案件,歹徒多運用App通訊軟體進行聯繫,讓警方監控有困境,所以推出此計劃,建置完成後,未來罪犯若使用遠傳電信、台灣大哥大及台灣之星的門號,警政署可取得臉書、LINE等通訊軟體的網路電話、影音電話、照片、文字等,甚是可以定位取得地理資訊。法務部調查局則負責中華電信、亞太電信。
但報告中提及的「社會參與及政策溝通」,卻表示本計劃使用對象皆為我國治安及國安機關,使用人非社會大眾,不需開放民眾參與決策。
親民黨立委陳怡潔則認為,台灣監視器的密集度已經夠高,如果警政署現在還要監控手機,等於把全部民眾當犯人看,依現行制度,現行犯犯錯警政署是可以抓人的,因此不應打的正義的大旗,去擷取私人手機資料,相信全民都會反彈。
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表示,言論自由跟辦案技術之間,界線越來越模糊,他擔心,最後會不會變相成為監視或管控人民隱私權、言論自由,還有網路自由。綠委李俊俋說,無論如何都應該要跟人民討論,是否應該透過修法,法務部會提出案子送立院討論。
【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第11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12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心得評論】
引用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有言論等自由,又或引用憲法第12條保障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可思考此計畫若未來實施了是否會違反比例原則,把全國人民當成犯人預防,犧牲了實施計畫的人事成本及全國人民的隱私權等。
其中也可思考,所謂本計畫使用對象皆為我國治安及國安機構,使用人非社會大眾,所以不須開放民眾參與決策的說法是否適宜,若此計畫實施,被監督方將會是社會大眾,人民也應該有討論此決策的空間,而不是單看計畫使用對象為誰。
任何涉及人民權益的政策都應在保有一定民意,經由與人民討論之下施行,保障國家施行政策之統治正當性,也免於國家實施政策時因民意怨聲擴大而窒礙難行,政府也更應思考保障人民安全或者預防犯罪,與保障人民權益之間的權衡考量。我認為任何政策都應在保有憲法明文規定之人民基本權利建立之下所推行,而不是本末倒置,犧牲了人民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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