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蔡孟軒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07
〔標題〕大巨蛋千瘡百孔 就是不破 松菸居民:柯幫弊案裝葉克膜
〔出處〕http://www.eventsinfocus.org/news/2067
時間:2017年11月03日〔出處〕http://www.eventsinfocus.org/news/2067
〔內文〕
10月31日,台北地檢署大動作起訴遠雄集團董事長趙藤雄等31人,台灣建築中心前執行長許銘文、前北市府財政局長(後出任財政部長)李述德皆在列;事件發展至此,市長柯文哲堅持不提與遠雄「解約」,僅表示訴訟不會影響都審程序,市府將與遠雄對權利金的部分重新議約,市長柯文哲甚至表示,解約是「民粹」;此回應讓一直關心大巨蛋的松菸護樹志工團等團體,今天(11/3)再上市府,要求「立即解約」。
李述德和許銘文的案子是怎麼回事呢?
2004年,大巨蛋由遠雄集團與日本竹中工務店合組的「台北企業巨蛋聯盟」得標,開始與北市府議約,在此之後,開了10次的議約會議,雙方共識,北市府都要向遠雄收權利金,但是,那一年9月20日,馬英九與趙藤雄會面了30分鐘,3天後(9/23)的第11次議約會議,主席李述德以「9月20日的協商結論」為由,成功「說服」甄審委員讓遠雄免付權利金;北檢就此,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起訴李述德並具體求刑10年。
至於許銘文,則是關乎於公安,大巨蛋為《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4條規定,需要通過防火避難評定書審查的建築物,而台建中心是內政部指定的「評定專業機構」(參見此),防火避難評定書審查通過後,經市府的都市設計審議、環評後,才可取得建照;2011年大巨蛋進行防火避難評定書審查時,評委已指出大巨蛋有逃生疑慮,要求遠雄修正,但在許銘文的施壓下,遠雄的評定書,幾乎在一字未改的情況下通過。
從北檢調查可看到,李述德、許銘文起訴原因大不相同,李述德關乎的是大巨蛋具體營運後,市府可以分多少;這個部份,市府的回應是,將與遠雄重新議約,再確認權利金多寡;對於許銘文關乎的公安、程序問題,市府只表示,將發函內政部確認台建中心審查評定書的適法性;市府強調,司法訴訟不會影響到遠雄現在建照變更的都審程序,都發局長林洲民說,檢調點出的台建中心審查問題,在都審時會仔細檢視。
但對民團來說,重新議約、繼續走目前建照變更的都審程序,只會讓市府手上的子彈越來越少,讓「解約」的可能性消失。他們認為,市府應趁此「有利」的新進展,撤建照、解約;而以市府現在「修約不解約」的態度,等於在幫「弊案裝葉克膜」,律師蔡雅瀅說,過去北市廉政委員會報告已可看出大巨蛋弊案重重,今天北檢的起訴,再度證明此事,簽約有圖利,就應解除契約;如果只是重新修約,等於把之前不法的簽約問題都解決掉,等於在幫大巨蛋弊案裝葉克膜後,讓它繼續走下去。
蔡雅瀅說,北檢起訴已認定,遠雄拿不實的防火避難評定書申請建照,市府應該主動撤銷大巨蛋的建照,而不是重新進行防火避難審議、建照變更程序,讓遠雄能補正之前的瑕疵。他說,如果市府真的讓程序重跑完,讓遠雄拿到修正後的建照,這樣不僅「不實防火避難評定」的問題能解決,過去法院已認證的遠雄違反《建築法》第58條「未按圖施工」的問題,也能一併解決,如此遠雄違約的問題就解決了,「到時遠雄說你不能解約還真有道理」。
2011年6月,遠雄拿到建照後,大巨蛋開工,柯文哲上任後發現未按原設計圖施工,勒令大巨蛋停工,並要求遠雄以新設計圖申請建照變更後才可復工;建照變更、申請都需再通過台建中心防火避難評定書審查,以及北市府的環評及都市設計審議。而台建中心已於今年(2017)5月5號,再度審議通過新的防火避難評定書,都審則在今年10月開過第一次幹事會議,環評部分遠雄尚未送件。
〔相關憲法條文〕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
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憲法第121條:縣實行縣自治。
憲法第122條:縣得召集縣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縣自治法,但不得與憲
法及省自治法牴觸。
憲法第127條:縣長辦理縣自治,並執行中央及省委辦事項。
法及省自治法牴觸。
憲法第127條:縣長辦理縣自治,並執行中央及省委辦事項。
憲法第128條:市準用縣之規定。
憲法第143條: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
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
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
共享之。
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
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
心得評論:
大巨蛋是眾人所知的案件,但它到底蓋了多久呢?1991年11月10日,因突然一場大雨打亂賽事,在當主辦單位宣佈延賽那一刻,全場激憤的球迷高喊:「我們要巨蛋!我們要巨蛋!我們要巨蛋!」大巨蛋乃BOT案,主要在於鼓勵民間參與,所以必須有一定之誘因來吸引民間投資,因此必須亦兼顧到民間業者所追求之私益,而遠雄在此事件中可說是「關關難過關關過」,取得了極為有利,反過來說,對市府來說極為不利的條件。這種「保證收購條款」使得遠雄在大巨蛋賺錢時,可以收回利潤,若不賺錢,則由市府買單購回,變成一個由市府和人民吸收成本,穩賺不賠的生意。大巨蛋環評在更一審時仍判無違法,認為並無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8條:「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不得違反其特定用途之使用。」松菸公園催生聯盟發起人游藝更說:「對於我來說,遠雄大巨蛋就是個弊案。」此案究竟是否有官商勾結?在各種角度上看來,此案件仍有許多疑雲待釐清,市府在顧及公共利益時也應傾聽人民之意見,也希望在協商的過程中能夠公正且公開。
憲法第143條: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
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
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
共享之。
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
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
心得評論:
大巨蛋是眾人所知的案件,但它到底蓋了多久呢?1991年11月10日,因突然一場大雨打亂賽事,在當主辦單位宣佈延賽那一刻,全場激憤的球迷高喊:「我們要巨蛋!我們要巨蛋!我們要巨蛋!」大巨蛋乃BOT案,主要在於鼓勵民間參與,所以必須有一定之誘因來吸引民間投資,因此必須亦兼顧到民間業者所追求之私益,而遠雄在此事件中可說是「關關難過關關過」,取得了極為有利,反過來說,對市府來說極為不利的條件。這種「保證收購條款」使得遠雄在大巨蛋賺錢時,可以收回利潤,若不賺錢,則由市府買單購回,變成一個由市府和人民吸收成本,穩賺不賠的生意。大巨蛋環評在更一審時仍判無違法,認為並無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8條:「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不得違反其特定用途之使用。」松菸公園催生聯盟發起人游藝更說:「對於我來說,遠雄大巨蛋就是個弊案。」此案究竟是否有官商勾結?在各種角度上看來,此案件仍有許多疑雲待釐清,市府在顧及公共利益時也應傾聽人民之意見,也希望在協商的過程中能夠公正且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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