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核銷繁複:民間抵押祖產發薪水,政府不難為情?
【時間】2017年11月05日 10:18
【出處】https://vision.udn.com/vision/story/11614/2798838
【內文】
「同仁花在核銷的成本太可觀了(一個據點一季的一疊單據要花社工半小時核銷),二六七個據點X零點五小時X四季/一天八小時=六六點七五個工作天。社工專業太浪費了。…照顧長輩的時間都消耗在核銷了!」
這是某縣政府社政主管的內部報告,為第一線人員請命──政府訂下的繁複核銷系統,「連一個便當都要單據」的防弊機制,消磨了心志,更浪費了資源。主管粗估,「一名專業社工一年就要花兩個多月來核銷社區據點的單據」;這還沒有計入主計、中央審核、來回退件修改及現場志工蒐集單據的時間。
屏東基督教醫院副院長賈佩芳說,屏基身為A點,要協助其他BC據點應付繁複的「填表工程」,於是「花一個全職人員來處理所有的核銷」;長照2.0上路十一個月,「還好、還好,開始適應了」。
大概很多人不知道,所有的長照服務都是政府「外包」給民間團體執行的。但與政府打交道,核銷是個大關卡,花人力事小,政府拖欠款項,錢關難過,才是煎熬。
「平均全台每個單位拿到補助的時間是三、四個月後,也就是說,一個照顧服務機構必須自備幾個月的營運周轉金,才有辦法撐下去。」台灣居家服務策略聯盟理事長林金立指出,這還是「平均值」,也曾有縣市拖到八、九個月後才拿到錢,想到發薪水就頭皮發麻。
但是,政府一直欠民間的錢好意思嗎?更何況,長照是照顧人,需求不能斷,錢下不來,怎麼辦?「拿房子去抵押啊!」民進黨不分區立委吳玉琴說,協會、基金會的負責人這時就得拿自己名下的房子去借錢來發薪水。
吳玉琴指出,即使衛福部已經想辦法改善核銷的繁瑣,例如預撥制,先把經費撥到地方政府,以免民間難為無米之炊;但有時瓶頸「卡在地方」。她解釋,地方政府財政困窘,通常是挖東牆補西牆,她舉例,某縣社會局長打開中央撥款的公文,縣府的主計單位已經先貼了條子,「借款挪去發薪水」,連過手財神都當不了。
林金立說,核銷撥款太慢,也在地方政府的認定與效率,「廿二縣市就有廿二*N種做法,因為就算同一地方政府,不同承辦、主計,可能有不一樣的認定標準。」許多C級巷弄站若無預撥,大概都想退場了。
一名承接長照服務的基金會主管說,有些主計要求核銷的品名要跟計畫書寫的相同,「但連廠牌規格要完全一樣,是強人所難」。一粒麥子基金會執行長林木泉說,唯一的辦法就是,衛福部與主計總處聯合制定經費核銷的標準原則,公告各地方政府執行,才有辦法徹底改善。
【憲法條文】
◎公共長照服務憲法根基
中華民國憲法第155條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公共長照服務職能分配
中華民國憲法第107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 外交。
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 國營經濟事業。
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 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中華民國憲法第108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中華民國憲法第110條 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一 縣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 縣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 縣公營事業。
四 縣合作事業。
五 縣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六 縣財政及縣稅。
七 縣債。
八 縣銀行。
九 縣警衛之實施。
十 縣慈善及公益事項。
十一 其他依國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縣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縣共同辦
理。
【相關法律】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4條 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
一、依提供長照服務,制定全國性長照政策、法規及長照體系之規劃、訂
定及宣導。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長照之監督及協調事項。
三、長照服務使用者權益保障之規劃。
四、長照機構之發展、獎勵及依第三十九條第三項之辦法所定應由中央主
管機關辦理之評鑑。
五、跨縣市長照機構之輔導及監督。
六、長照人員之管理、培育及訓練之規劃。
七、長照財源之規劃、籌措與長照經費之分配及補助。
八、長照服務資訊系統、服務品質等之研發及監測。
九、長照服務之國際合作、交流與創新服務之規劃及推動。
十、應協調提供資源不足地區之長照服務。
十一、其他全國性長照服務之策劃及督導。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5條 下列事項,由地方主管機關掌理:
一、提供長照服務,制定轄內長照政策、長照體系之規劃、宣導及執行。
二、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長照政策、法規及相關規劃方案。
三、辦理地方之長照服務訓練。
四、轄內長照機構之督導考核及依第三十九條第三項之辦法所定應由地方
主管機關辦理之評鑑。
五、地方長照財源之規劃、籌措與長照經費之分配及補助。
六、獎勵轄內發展困難或資源不足地區之長照機構。
七、其他屬地方性質之長照服務事項。
【心得】
臺灣近年來面臨少子化、人口紅利退減等等問題,在新生兒人數已然邁過死亡交叉的當下,未來老人化社會已經是必不可免的重大議題。政府之前喊出「一鄉一日照」口號,三年內投入一百億元,不論海涯山巔,三百六十八個鄉鎮都至少要有一家多元日間照顧服務中心的多元日照服務。
但是「平價、優質、普及」的長照政策不會從天上掉下來,在都會可能行得通的長照制度,拿到偏鄉,「硬要套上同一件制服」,怎麼套都不合身。鄉間幅員廣闊、交通不便,在未能培力出在地長照能量之前,任何服務都很難輸送。長照政策的兩項大變革,一是前瞻建設納入長照項目,以八十四億元投入長照設施的硬體建設;二是壽險業二點二兆元資金,揮軍長照產業。這些金援,能解決偏鄉長照的關卡嗎?
就如新聞中所說「同仁花在核銷的成本太可觀了(一個據點一季的一疊單據要花社工半小時核銷),二六七個據點X零點五小時X四季/一天八小時=六六點七五個工作天。社工專業太浪費了。…照顧長輩的時間都消耗在核銷了!」,目前長照產業在政府資金補助上的核銷過程偏向嚴謹繁瑣,中央與地方都嚴格把關。兩層疊加下來,耗時耗力還沒有意義,也許我們能稍微放寬地方或中央的補助方法,為發展困難的地區排除法令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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