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楊明境
班級: 政一B
學號 :
06114212
【標題】華航禁空服員戴手套 逼轉地勤惹議
【時間】2017年11月02日 19:13
【內文】
華航今年8月竟以「旅客觀感」為由,要求空服員在機上收餐、垃圾等服務不得配戴手套,華航工會幹部潘家洛因罹患慢性接觸性蕁麻疹,華航要他等到紅腫再戴,更無預警將他轉調地勤,2日勞資爭議協調後,高市勞工局要求撤銷申誡處分及恢復空服員原職。
「抗議華航罔顧職安,違法打壓工會幹部!」潘家洛今日出示就醫診斷證明指出,在機上工作19年,近3個月上班不戴手套後,手部起疹子,又有紅腫、癢痛,經診斷為慢性接觸性蕁麻疹,醫師建議工作時戴手套,避免產生過敏原,但華航竟要求他不要戴,等出紅疹再戴手套,「這是把我當白老鼠嗎?」
潘家洛怒控,10月起公司要他請病假,又突然召開評議會,決議把他從空勤轉調為地勤貨運部工作,「這有如拔掉我的翅膀」,違法調職薪水短少1.5至2萬,況且戴手套是一件非常小的事情,保護自己也保護乘客,但華航竟如此野蠻。
華航低調回應,相關問題不再對外說明,華航一向重視員工表現,並視為公司競爭力的基礎,對內維持公平的一致標準,也有相關法令規定約束。
華航企業工會理事長劉惠宗直說,多家國際航空公司也都准許員工配戴手套,工會內部調查99.7%組員支持戴手套,但華航置之不理,更無預警調動職務,嚴重違反勞基法。工會質疑,因為潘家洛是工會幹部身分,且發動遊覽車北上支援華航工會,這次才遭到惡意打壓。
高雄市產業總工會理事長江健興也出面聲援表示,依職安法規定及詢問疾管署獲回覆,戴手套並無違反相關規定;他籲請民進黨政府正視華航人事管理問題,若不讓潘回復原職,要求華航董事長何煖軒下台外,並將串聯其他工會發起拒搭華航。
今天勞資爭議協調會後,勞工局回應,調解委員會建議華航撤銷對勞工的申誡處分,另請資方考量調職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若勞方事後補正戴手套申請手續,完成後請公司回復勞工空服員原職。
【相關憲法條文】
第15條(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152條(人盡其才)
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第154條(勞資關係)
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
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
【相關職業安全衛生法條文】
第1條(立法目的)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5條(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
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第21條(雇主應依健康檢查結果採取健康管理分級措施)
雇主依前條體格檢查發現應僱勞工不適於從事某種工作,不得僱用其從事該項工作。健康檢查發現勞工有異常情形者,應由醫護人員提供其健康指導;其經醫師健康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雇主應依前條檢查結果及個人健康注意事項,彙編成健康檢查手冊,發給勞工,並不得作為健康管理目的以外之用途。
前二項有關健康管理措施、檢查手冊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應依前條檢查結果及個人健康注意事項,彙編成健康檢查手冊,發給勞工,並不得作為健康管理目的以外之用途。
前二項有關健康管理措施、檢查手冊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工會法條文】
第1條(工會之宗旨)
工會以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知能,發展生產事業,改善勞工生活為宗旨。
工會以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知能,發展生產事業,改善勞工生活為宗旨。
第2條(工會之性質)
工會為法人。
第5條(工會之任務)
工會之任務如左:
九、勞資間糾紛事件之調處。
十、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十、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相關世界人權宣言條文】
第22條
人既為社會之一員,自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個人尊嚴及人格自由發展所必需之經濟、社會及文化各種權利之實現;此種實現之促成,端賴國家措施與國際合作並當依各國之機構與資源量力為之。
人既為社會之一員,自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個人尊嚴及人格自由發展所必需之經濟、社會及文化各種權利之實現;此種實現之促成,端賴國家措施與國際合作並當依各國之機構與資源量力為之。
第23條
一、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享受公平優裕之工作條件及失業之保障。
二、人人不容任何區別,有同工同酬之權利。
三、人人工作時,有權享受公平優裕之報酬,務使其本人及其家屬之生活足以維持人類尊嚴必要時且應有他種社會保護辦法,以資補益。
四、人人為維護其權益,有組織及參加工會之權。
一、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享受公平優裕之工作條件及失業之保障。
二、人人不容任何區別,有同工同酬之權利。
三、人人工作時,有權享受公平優裕之報酬,務使其本人及其家屬之生活足以維持人類尊嚴必要時且應有他種社會保護辦法,以資補益。
四、人人為維護其權益,有組織及參加工會之權。
【心得評論】
服務業應以顧客為第一考量。先不論這句話對錯與否,明顯地已有些業者視其為圭臬,卻因此造成員工的損害,更枉顧了消費者的權益。
中華航空公司的一名空服員因罹患慢性接觸性蕁麻疹,手部起紅疹,此員工為顧及顧客的衛生安全,想戴手套,華航竟以「旅客觀感」為由不准,這個理由非常荒謬!而且空服員已經接受過醫師檢查,醫師也建議應帶手套,華航不顧員工健康及顧客衛生,還說等出紅疹再戴手套!更扯的是,此員工還從空服員調職到地勤,據說是因為此員工是工會的幹部。
我國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的工作權,除了向政府表示工作權為基本權利的一種且不得侵害,也告訴人民享有此種權利受到政府保障,並排除第三人之侵害。對於工作權的保障範圍,雖然法律或各該職業之自治規章得加以規範,但均不應逾越必要程度,不可違反比例原則。憲法第154條也說,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訂定的法律如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工會法等等,保障勞方在與資方發生衝突時,有一套依循的準則。
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享受公平優裕之工作條件及失業之保障(世界人權宣言第23條)。希望中華航空公司秉持著良心,除了顧慮到旅客的「觀感」外,更該顧慮到旅客的衛生,且不能漠視底下辛勤工作的員工的健康及權益,應提供公平且適當的工作條件及待遇,建立平等互惠的良好互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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