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10
【標題】【警察國家?】警政署花5億建置手機監控APP 立委批把全民當犯人
【出處】https://tw.news.appledaily.com/politics/realtime/20171102/1232513
【時間】2017/11/02 08:46
【內文】總統蔡英文在去年6月15日警察節時,要求警方從源頭解決毒品和詐騙案件,警政署提出「新世代行動網路App偵查相關系統中程計畫」,預計明年編列1億2000萬,2019~2020再編列3億700萬,全面建置4G監察功能,藉以截取犯人手機資訊和位置,達到打擊毒品、詐欺、槍砲管制和組織犯罪等目的。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警政署在計畫報告中直接載明「使用此軟體者都是治安和國安機關,故未開放民眾參與決策」,引發立委關注,立委質疑恐成變相監控,侵犯人民隱私權,「等於把全部民眾當犯人看」。
據了解,警政署認為毒品與詐騙的案件,歹徒多運用App通訊軟體進行聯繫,讓警方監控有困境,所以推出此計劃,建置完成後,未來罪犯若使用遠傳電信、台灣大哥大及台灣之星的門號,警政署可取得臉書、LINE等通訊軟體的網路電話、影音電話、照片、文字等,甚是可以定位取得地理資訊。法務部調查局則負責中華電信、亞太電信。
但報告中提及的「社會參與及政策溝通」,卻表示本計劃使用對象皆為我國治安及國安機關,使用人非社會大眾,不需開放民眾參與決策。
親民黨立委陳怡潔則認為,台灣監視器的密集度已經夠高,如果警政署現在還要監控手機,等於把全部民眾當犯人看,依現行制度,現行犯犯錯警政署是可以抓人的,因此不應打的正義的大旗,去擷取私人手機資料,相信全民都會反彈。
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表示,言論自由跟辦案技術之間,界線越來越模糊,他擔心,最後會不會變相成為監視或管控人民隱私權、言論自由,還有網路自由。綠委李俊俋說,無論如何都應該要跟人民討論,是否應該透過修法,法務部會提出案子送立院討論。(國會小組/台北報導)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十二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條:通訊監察,除為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者外,不得為之。前項監察,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心得】
我認為這是一件很令人擔憂的事,警察為了監控犯人,進而監控了全部人民,這難道沒有違反憲法十二條之虞嗎?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條規定,維持社會秩序必要能夠進行監控的,但應有一定限度並以傷害最小的方式,而這項計畫明顯兩項都違反了,沒有限度、嚴重侵犯,只要誰有可能就會進行監控,這違反了不僅是法律,還違反了法治國的比例原則。
現代科技的發達,讓通訊方式不在只有傳統選項,也增加了犯罪的便利性。為了促進社會秩序,我想所有人民都會願意為了這個目標而付出努力,能更達成政府跟人民間共識的政策,才能有好好貫徹實施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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