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1日 星期日

政一B 黃斐成

班級:政一B
姓名:黃斐成
學號:06114238
(標題)

共犯在逃 松菸文創公園槍手遭羈押

(出處)
https://tw.news.yahoo.com/%E5%85%B1%E7%8A%AF%E5%9C%A8%E9%80%83-%E6%9D%BE%E8%8F%B8%E6%96%87%E5%89%B5%E5%85%AC%E5%9C%92%E6%A7%8D%E6%89%8B%E9%81%AD%E7%BE%88%E6%8A%BC-155151978.html
(時間)2018年1月20日 下午11:51
(內文)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0日電)38歲林姓男子涉及台北市松菸文創園區槍擊案,台北地檢署複訊後聲請羈押禁見。台北地院訊後,認為仍有共犯未到案,且林男有逃亡、滅證與勾串之虞,今天晚間裁定羈押禁見。
林姓男子涉嫌於昨天下午1時許,搭計程車到松山文化創意園區內開槍。警方調閱監視器發現,林男抵達現場時,並未進入文創大樓就對空鳴槍,犯案後隨即搭計程車逃離,現場遺留未擊發子彈1顆、彈殼3個。
林姓男子昨天下午搭高鐵抵台南遭逮,今天遭檢察官聲押。
北院裁定指岀,林姓男子坦承犯行,且所犯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重罪,下計程車前向司機表示過幾天就要跑路,另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的共犯「黃0紅」未到案,足認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之虞。
北院審酌林姓男子在公共場所持槍射擊,危害社會秩序甚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及執行,有羈押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相關憲法條文)
第八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後補充內容略)
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刑事訴訟法)
第101-1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必要羈押者,得羈押之:(列舉事項略)
(心得評論)
會選擇這則新聞是因為想到了中憲期末口試有關羈押的一題,老師沒有問到,但是在準備的過程中特有感觸。羈押不外乎是以拘束人身自由、限制這部分的人民權利,但是這也是為了保全程序的最後手段,因此要符合比例原則。但在評量被告是否有羈押之必要的地方,我覺得法官在這方面有非常大的空間,因此也能說是扮演著一個非常重要的腳色。所以作為一個法官,他需要的是公正及明確的審判態度,而不輕易聽信身旁各方大勢力的想法及思想的鼓舞,以免使國家司法淪為多數暴政,反倒使受委屈者伸張不出他們的聲音,與原本的目的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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