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2日 星期日

政一B王志筠

姓名:王志筠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2


【標題】私密影像遭外流 婦援會調查:87%贊成加重散佈刑罰時間:2017.10.21 | 18:29出處: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7-10-21/101248


【內文】
隨著攝影器材技術的進步,新聞社會版或娛樂版上,常見性私密照片或影片外流而引起糾紛的報導。這個隨著科技進步而產生的陷阱,堪稱數位時代中的性別暴力。針對這全新的數位暴力行為的調查結果,有高達87%的受訪者認為,台灣應針對「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加重刑罰。
國內究竟多少人拍攝過性私密影像?主要被拍攝的年齡層為何?被拍攝對象究竟知不知情?婦女救援基金會特地針對「性私密影像外流」議題做了問卷調查結果及數據分析,調查結果於昨(20)日「數位時代中的性別暴力─以性私密影像外流為核心」研討會中公布。
婦援會的這份調查,共1138位民眾受訪,高達46%的男性及34%的女性經雙方合意或自拍,拍攝過性私密影像;以年齡層區分,23到39歲的年輕族群中超過4成受訪者拍過性私密影像,足見這已是普遍行為。
21%的女性受訪者拍攝性私密影像時未成年,表示性私密影像外流的潛在被害族群有年輕化的趨勢。其中7%的女性受訪者曾遭偷拍,這顯示任何人都有可能成為性私密影像外流的被害人。調查結果也揭露4%的受訪者曾經受他人以性私密影像作為要脅,進行恐嚇;10%的受訪者無論受到威脅與否,性私密影像已經被外流或疑似被外流,其中83%的被害人為女性。
對於私密影像遭外流,民間普遍認為誰應當負起責任?調查顯示,竟有高達42%的受訪者認為加害人與被害人都該負責。這股譴責被害人的社會氛圍,正是這次調查中24%受訪者兼受害者不敢報案的主因。
婦援會副執行長白智芳表示,拍攝私密影像已成為普遍現象,性私密影像外流問題的關鍵在於「散布」,尤其是「未得當事人同意的散布」,應譴責散布影像的加害人。然而台灣現行法令多以刑法《散布猥褻物品罪》,或《恐嚇危害安全罪》、《毀謗罪》等法條來判刑,刑期頂多3年且多數可易科罰金,起不了嚇阻的作用。高達87%的受訪者因此認為,台灣應針對「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加重刑罰。
律師陳明清強調,以刑法《散布猥褻物品罪》來處理有引用不當之虞,而且被害人未經同意遭散布私密影像還要被冠上「猥褻物品」,對無疑是二度傷害。他更根據實務經驗指出,法條適用性對這類型的案件一直是很大的困擾,也欠缺對被害人的保護;被害人若是未成年者尚有《兒童及青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保護,如果是成年的被害人,且兩造雙方無婚姻關係也非強制性交,則完全無法適用任何法條,被害人也無法得到應有保護。
全球已經有歐美及日韓等10個國家立專法,或以專章、專門條文處理「未得同意散佈性私密影像」案件,顯見台灣法律規範明顯落後。婦援會董事葉德蘭引用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等國際條約指出,國際間對人權侵害,尤其是婦女權益相當重視;台灣既已簽署CEDAW,政府便應該致力於消除的類似行為。另外婦援會也表示,除了加強司法機構對於相關案件的處理、立法懲處加害人和保護被害人外,社會大眾也應謹記「四不」原則──不點閱、不下載、不分享、不譴責被害人,降低對被害人的傷害影響。
白智芳表示傾向針對「未得同意散佈性私密影像」行為制定專法;她強調,制定專法可明確宣示這是一種犯罪行為,社會上譴責被害人的風氣才能改善。她更進一步表示最快在年底,婦援會就能提出專法草案。

【相關憲法條文】
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刑法二三五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三零五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三一零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第一條 在本公約中,"對婦女的歧視"一詞指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 制,其影響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礙或否認婦女不論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 礎上認識、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 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第三條
締約各國應承擔在所有領域,特別是在政治、社會、經濟、文化領域,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證婦女得到充分發展和進步,以確保婦女在與男子平等的基礎上,行使和享有人權和基本自由。
第五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 
(a)改變男女的社會和文化行為模式,以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 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第六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販賣婦女及意圖營利使婦女賣淫的行為。



心得評論:
在台灣,或許我們對於歧視這個字眼太過於不敏感,有些看似習以為常的事情,實際上卻是實質的在迫害他人。
時不時可以在PTT以及DCARD等網路論壇上看到有女性的私密影像,但對於這件事大家卻抱持著稀鬆平常的態度,認為沒什麼大不了的。確實,有些照片是女方自行上傳的,但我們是不是該認真思考為什麼以現今社會氣氛會認為上傳自己的私密照是一件沒什麼大不了的事。
或許很多人會認為,每個人都有言論自由,自己的照片想發布就發布,但是我們是否該想想這些人上傳影像的背後推力?是為了賺知名度?還是有什麼其他誘因?
在報章雜誌上,常常可見我們的記者將公眾人物的私生活公開,甚至裡面便包含他們的私密照,而對於這種行為往往大眾認為記者就是在做這種工作,沒什麼大不了的。沒有需求就沒有供給,或許我們該思考,對於物化女性這件事,我們是不是太沒有敏感度了?
社會開放,不代表可以不尊重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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