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2日 星期日

政一B 龔育婷

政一B 龔育婷 06114214

[標題] 鄭性澤案再審終結:1026日將宣判

[時間] 2017-8-25


[內文]
2002年台中十三姨KTV殺警案」開啟再審一年多以來,經過7次準備庭、3次審理庭,終於來到最終回。2017824日的言詞辯論庭是最後一次開庭,過程長達7小時,法官最後宣布,此案將於1026日上午11點宣判。在這次的法庭上,被告鄭性澤得到兩次陳述意見的機會,而「刑求」問題不管是在本案或司法改革的歷程上,也再度成為一大焦點⋯⋯

當年起訴鄭性澤的台中高分檢,後重新檢視卷證,並以台大醫學院重作鑑定所掌握到的新證據,認為足以動搖原判決,於去年318日向台中高分院聲請再審。在最後一次法庭上,審判長黃仁松首先確認還有沒有要聲請調查的事項,接著進入「調查證據」的程序,一一確認檢察官、辯方對既有證據的「證據能力」及「證明力」有何意見,也請檢察官、辯方及被害人家屬告訴代理人分別陳述對本案的意見。
再審檢察官:自白沒有證據能力
台中高分檢檢察官陳幸敏綜合相關證據及鑑定人孟憲輝、李俊億的說法,表示真兇不太可能是鄭性澤。值得注意的是,鄭性澤案得以開啟再審,正是陳幸敏聲請而來,去年再審消息傳出時一度引起轟動,被司改界評為檢方自我反省、敢於「打臉」自己人的進步舉動。
但陳幸敏也因此在法庭上遭受質疑,被害人家屬告訴代理人屢次表示她應迴避,更有媒體報導以「沒檢察官的法庭」形容此案再審。但陳幸敏824日在法庭上作出一段宣告,隱隱回應此類指控:「我們是公義的代表,但有利、不利於被告的都要考慮,並非以訴追被告為目標⋯⋯我們應發現事實,這是檢察官應負的客觀義務!」
至於調查證據的部分,就證人張邦龍、蕭汝汶在案發當年的警詢筆錄提到「看見鄭性澤開槍」,辯方主張如同證人上個月重新被傳喚時所言,當年的說法是遭刑求得來,因此,供述欠缺任意性及真實性,不應使用,但可當彈劾證據。檢察官陳幸敏則表示,張、蕭的警詢筆錄內容非親自見聞,依法不得作為證據。
另外,就鄭性澤在案發當年寫下的自白書,鄭性澤強調「我是被警察刑求,不得已才做的自白,自白是不實在的」,辯護律師羅秉成因此主張自白書不應有證據能力。檢察官陳幸敏則認為「內容與本案客觀事實不相符」,主張這份自白沒有證據能力。
被害人家屬的告訴代理人楊玉珍律師質疑鄭性澤被刑求的真實性,她表示,鄭當年被聲押後有機會揭露自己被刑求,他卻沒有進一步表示,請法官審酌這一點。對於鄭性澤所言「我沒有持槍、開槍殺死警察」,楊玉珍更簡短地直稱「與事實不符」,並稱辯方一直在找一些見縫插針的證據。
告訴代理人:無罪不代表冤枉
另一位告訴代理人羅豐胤律師則說,從過去的偵訊記錄「看不出有刑求」,鄭性澤的自白應可採信,再參考鑑定人孟憲輝的意見就可知真兇是鄭性澤。羅豐胤更強調,無罪判決分兩種,一種是真的沒有犯案,一種是證據不足以符合嚴格證據法則。羅豐胤強調,「無罪不代表冤枉」,若法官之後要判鄭性澤無罪,應在判決書裡面寫清楚「不是他沒做,而是無法100%確定」,以免讓國人誤會、輿論扭曲,以為鄭性澤真的是被冤枉的,這對家屬情何以堪。
受到嚴厲指控,鄭性澤稍後在表示意見時有點激動,說話速度慢、些微結巴,並不時停頓,雙手扶額。他表示,原審判決用不實的自白判他死刑,他很不服氣,請法官調出當年他進看守所時眼睛帶傷的照片,投影在法庭的牆壁上:「你們看這些照片,你們不承認我被警察刑求,我覺得,很可笑。」
鄭性澤強調,醫院不會說謊,當時檢查身體的結果就是身上有新傷(左眼內瘀血、左眼浮腫、左大腿外側瘀青)。他也詳細說出當年從KTV被帶到醫院治療槍傷,再從醫院被帶離至台中警察局豐原分局被刑求的過程,「可能是蘇憲丕警員不治,他們(其他警察)帶走我,蒙住眼睛,把我綁住⋯⋯用毛巾蒙嘴,讓我呼吸不順,然後持續用水淋毛巾⋯⋯後來聽到一種聲音,我後來才知道,那是每個派出所都有的『手搖式發電機』,我就是被這種東西開始電擊,包括槍傷部位,所以本來是沒滲血的,後來滲血,又放在嘴巴、生殖器,對我做出不人道的舉動。我不能承受,他們要求的,我全部答應。」
被告鄭性澤:連遭刑求都不敢說,哪有膽開槍

鄭性澤案再審終結,1026日將宣判。(攝影/林佑恩)
「你們說,檢察官訊問時我承認(開槍)。那像承認嗎?那些戒護到那邊的人就是警察,我敢告訴檢察官我被刑求?」說到這裡,鄭性澤語氣稍顯悲憤,「如果我敢說,我就敢開槍!但我就是沒有膽嘛!我沒膽啊!」隨即說不出話持續數十秒,法庭內一片安靜。
鄭性澤稍後繼續訴說,當時的狀況是等檢察官訊問完,他又要被警察帶回,當然不敢直接跟檢察官說他被刑求,唯一能做的就是提出「驗槍」的請求,如此可知他並未持有凶槍,還他清白,但檢察官終究沒有這樣做,「這樣怪我嗎?」
鄭性澤也表達了2006年判決定讞後的心情,他說,自己對於沒立刻被帶去槍斃,一方面感到慶幸,如此才有今天,但一方面那也是痛苦的開始,因為隨時都可能被執行死刑,每一次見到家人都像最後一次,「父母每次都說想吃什麼自己去買,他們無奈,只能這樣說,我很痛苦。接見完回舍房,我都會想,如果我被帶去執行,我的家人將會多麽痛苦,因為他相信我沒有持槍、開槍殺死這個警察。」
鄭性澤在答辯尾聲提出最後的請求:「再審之後所呈現的證據,更能證明我之前的努力、無罪抗辯——希望法官讓我早日獲得清白!」
鄭性澤的辯護律師邱顯智則說,除了鄭性澤之外,另外兩名證人也遭刑求,更在法庭上詳述過程,若非真實,很多細節難以捏造,全案的刑求跡證非常明顯。邱更提出司法院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紀錄指出,替鄭性澤做筆錄的員警李慶鋒早在1994年就曾因刑求嫌犯(且後來判決真兇另有其人)留有紀錄,而另一起擄人勒贖案的法院判決書裡也載明,台中市警察局豐原分局的員警曾在2000年對嫌犯刑求,手法更與鄭案如出一轍。
邱顯智也舉出2位年代久遠的冤案受害者王迎先、江國慶表示,他們都曾遭受刑求,但直到今天,若在網路上或法院判決系統搜尋「警察刑求」,還是有很多案件,「我們要給警方一個訊息,不該再用這樣的方法辦案!」
受害員警家屬:沒有人是真正的贏家
此案發生於2002年,歷經重重爭議走到今天,對所有的關係人來說都是拖磨。去年64日是再審的第一次開庭,當時,受害員警蘇憲丕的家屬並未到場,透過告訴代理人徐承蔭律師之口,在法庭上對開啟再審表示「不能諒解」。
如今最後一次開庭,家屬再次請告訴代理人徐承蔭律師在法庭上唸出心聲,此次心情、想法似乎較為平復,雖表示不管如何都不能改變失去家人的事實、旁人難以體會家屬的感受,但也表示能夠理解法院的著眼點與考量,並感謝法院撥冗用心審理。
受害警員蘇憲丕的兒子則在聲明中表示,「事實的真相無法100%呈現出來,但希望法官、檢察官儘可能地查明真相⋯⋯不管最後判決結果如何,我都予以尊重。」他亦點出爭議案件帶給所有人的痛苦:當司法裁判反覆,其實沒有人是真正的贏家。
審判長黃仁松最後宣布,由於本案比較特別,需要花久一點的時間來做判決,訂於今年1026日上午11點進行宣判。

[相關條文]
憲法
第十六條 :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世界人權宣言
第五條 :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心得]
鄭性澤案在經歷十五年終在今年有個結果,雖說鄭性澤的刑期和責罰已在去年停止執行,但在證據、犯罪事實不明確及刑求事實的情況下,判處鄭性澤死刑定讞使其在牢獄中度過青春年華仍是事實,逝去的青春乃不復返,縱使有再多金錢上的補償能無法挽回那些本該是燦爛而明媚的時光。
而我認為鄭性澤此事件不該被定義為殺警案,而應該是冤獄案,因種種證據都顯示鄭性澤是清白的。而當初雖鄭性澤曾要求檢驗肇事槍枝,但法官卻視而不見,如今再審時重新審視證物等等,才證實槍枝根本無鄭性澤之指紋,而彈道圖也顯示蘇姓員警身上子彈之彈道也和鄭性澤所在之處不符,所有跡象都顯示了司法制度的缺失和法院對於死刑案判定的輕率態度。
然而或許大眾對鄭性澤冤獄案並不是那麼熟悉,但如提及更早之前的江國慶案就較能引起共鳴了吧。江國慶雖擁有比鄭性澤更明確之清白,但卻因時代背景下軍法和制度急於想平息輿論、抓出眾人所期望之兇手而白白葬送了一條人命。
我認為此事件使我對於廢死的態度更加堅決,法律並不是寧可錯殺一千而不可放過一人的存在,對待生命更應該審慎,生命之剝奪是無法彌補的,冤獄案裡沒有誰是贏家,多年的痛苦和委屈並不會隨著清白的到來而消逝。在台灣,大多數人對於死刑存廢之議題仍無法理性討論,而使人權之進步停滯,雖說我認為應該廢死,但並不是在無任何法條之修正的情況下進行,受刑人在獄中的勞動分配、刑法對於犯罪之輕重和一罪一罰的爭議等等都是必須經過詳細的討論以達成共識的,期盼在未來能看見和促使此議題更受關注和討論,公共議題的討論從不是特定人的義務和工作,若眾人不能積極參與公共事務,非得等到自身利益受損才出面,往往為時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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