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2日 星期日

政一B 蔡佩璇

大事記

政一B 06114230 蔡佩璇
標題:酒醉額頭被刺「台灣」2大字 外國人酒醒後求助...
出處: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229835 (自由時報)
時間:2017/10/22 10:13
內文:〔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刺青是在身體上作畫、展現自我藝術,現在卻爆出有外國客人喝醉後,走進高雄的某間刺青店,結果這家刺青店疑似趁他爛醉如泥的情況下,在他額頭刺上大大的「台灣」2字,這名外國客人到處詢問有無辦法改圖或將字去掉,照片曝光後,引起網友熱議。
    網友轉PO一名外國人的照片到《爆料公社》上,指稱這名外國人額頭上被刺了大大的「台灣」2字刺青,據聞,原來這名外國客人日前喝酒後走入某家刺青店,店家疑似趁他醉的不省人事情況下,直接在他的額頭上刺上「台灣」,後來這名外國客人求助,希望用雷射去掉,或是看能怎麼改圖,卻因為刺青範圍太大可能有困難。
    該文PO出後引發許多網友撻伐,紛紛批評「哪一家店這麼缺德」、「哪家智障店…一點道德都沒有?」「這位客人沒砸了那家店真的佛心來著」,也有不少人直呼應該公布那間店家或刺青師到底是誰,另有部分網友則是紛紛提供建議。
    心得:首先不論是否為外國人,在他人無意識情況下都不該侵害他人身體自主權。再來,當一個人隻身到台灣遊玩,更不該讓他們留下對台灣的壞印象。再針對刺青這點來說,並不是每個人都可以接受將自己不喜歡的東西刺在身上,文中提到受害男子還得尋找雷射方法才能消除。該店家的行為已經大大違法了,是可以被提告的,最基本的身體自主權都觸犯了。希望每個人能更有同理心一點,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我超愛其他國家,同樣的也希望外國人也喜歡台灣,讓更多人看見台灣的優點。
    相關憲法條文:
    第8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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