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6日 星期日

政一B 桂學彥

班級: 政一B
學號: 06114234
姓名: 桂學彥

標題: 國會亂象 大法官不能沉默
出處: http://opinion.chinatimes.com/20171120005051-262105
時間: 2017/11/20

內文:
民進黨團在立法院強行通過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案,被國親兩黨認為程序違憲,因而聯手提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進行解釋。但釋憲案提出迄今已逾月餘,大法官會議卻依然不肯表示是否受理申訴。
大法官會議的遲疑不難理解,因為不少法政學者認為,釋憲機關只能以「具體的法律」做為解釋合憲與否的標的,但此次國親兩黨的訴求卻是針對立法程序,認為程序若違反憲政原則,法律就算通過也屬無效。在民主國家多年所累積的浩瀚釋憲案例中,有關「立法程序」的審判確實不多,而且多數法官還傾向認同「國會自主權」,就算程序確有瑕疵也常判決法律依然有效。但近30年來,法院接受程序控訴的案例已明顯增加,不少法政學者疾呼,司法機關應常態性地接受有關立法瑕疵的控訴,以利於防範多數暴力的浮濫。
但權力分立本為民主政治的重要設計,且國會代表民意,非民選的司法機關若要介入立法程序的爭議,自然必須十分謹慎。根據各民主國家的判例,其介入標準相信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首先,法官必須認定,引起爭議的程序在法案的通過上,究竟具有「實質的影響」還是只有「邊緣性的效果」?如屬後者,就算程序有瑕疵法院也不會受理申訴。以色列最高法院在一件表決瑕疵的控訴中,便認定該瑕疵不致影響表決結果,故拒絕以程序瑕疵宣布法律違憲。
其次,法院也必須認定程序瑕疵是否損及國會議員的「基本權利」與國會運作的根本精神?如議員參與立法是否被不當阻攔、多數決的原則是否被扭曲、立法程序是否透明公開、過程中議員們形式上是否平等。憲法規定國會獨享立法權,便因國會的體制可讓各方意見充分表達使法律臻於完善,若國會刻意忽略了這些程序,便等於悖離了憲政設計,法院自然有權以程序瑕疵判決法律無效。法國憲法會議在1985年便曾針對立法程序限制議員提出修正案表示:提與本法相關的修正案是憲法所賦予議員的權利,立法程序封殺議員的提案權,「違犯的是憲法而非議事規則」。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62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憲法第63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心得:
大法官會議之所以會遲遲不受理之原因為此事件並不是以法律條文便可以定案的一件事,最難以下判斷的便是這是針對一個法程序的問題,但我認為即使如此,若有任何一點違憲的跡象,司法院還是得做審理,畢竟台灣屬於法治的國家,儘管是難以判斷的程序上的問題,若無法做些動作去判斷,是很難讓不服的人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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