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6日 星期日

政一B莊易霖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15
姓名:莊易霖

[標題
李民哲案下周二宣判 國台辦稱依法治國
[時間]
2017-11-25 12:18
[出處] 
https://udn.com/news/story/7331/2839038?from=udn-catebreaknews_ch2

[內文]
NGO工作者李明哲案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湖南省岳陽市中院將於11月28日宣判。大陸國台辦今天證實官派辯護律師已通知李明哲家屬,國台辦發言人馬曉光今天應詢表示,大陸是法治社會,有關方面是依法辦案;任何人在大陸都要遵守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秩序,觸犯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李明哲案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湖南省岳陽中院已於九月開庭,李明哲於公審時當庭認罪。
國台辦發言人馬曉光今天應詢表示,據了解,11月24日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公告,定於11月28日上午9時15分開庭審理彭宇華、李明哲顛覆國家政權一案,辯護律師依法通知了李明哲家屬。
馬曉光指出,「關於此案,我們已多次表明,大陸是法治社會,有關方面是依法辦案;任何人在大陸都要遵守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秩序,觸犯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他強調,「任何利用此案進行政治操作、影響或詆毀大陸依法辦案、攻擊大陸政治和法律制度的企圖都是徒勞的。」

[相關條文]
憲法
第三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第八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世界人權宣言
第三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
第九條:任何人不容加以無理逮捕、拘禁或放逐。

[心得]
          李民哲這一件案件,老實說,似乎台灣人民對於人權的意識,漸漸的趨於薄弱,沒有太多的輿論,沒有實質的強烈作為,這我想是我們最需要檢討的,或許是台灣這些年來長期的遭受對岸在國際上的打壓,所以漸漸的習以為常了,李民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遭受了監禁,這實質的就沒有受到我國憲法對於我國人民的人權自由所做的保障,更是違反的世界人權宣言的宗旨,文中提及對岸說他們是法治社會,所做行為為依法行政,這點我想他們的法治社會的概念真的有些許的薄弱台灣好幾十年,隨便一個罪名,安插在了一個人的身上,那一個人就此失去了自由,這與台灣當年的白色恐怖有什麼兩樣。
          值得關注的,下周二李民哲就將會被開庭審理,我想不管結果如何,他所受的侵害所屬事實,我們應有所意識才行,不應事件與我們無關就不去關注,誰也不知道你我是否會成為另一個受侵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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