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6日 星期日

政一B 杜鎧佑

班級:政一B

姓名:杜鎧佑
學號:06114241


李明哲案涉兩岸 學者:更需觀察怎執行

中國大陸將於28日宣判台灣NGO組織工作者李明哲一案,被視為當前兩岸關係指標。台灣智庫諮詢委員董立文說,因大陸司法特殊,李明哲案不僅要觀察判決結果,也要觀察後續執行。

紐約大學亞美法研究所所長孔傑榮曾指出,李明哲案可視為中共對台政策的觀察指標。假定中國重判李明哲,可能激怒台灣民意,如果是輕判,兩岸關係可望開始朝一個比較好的方向前進。

外界關注中國將如何宣判李明哲遭控的「顛覆國家政權」罪,中國國台辦發言人馬曉光今天表示,陸方「依法辦案」,利用此案進行政治操作的企圖「都是徒勞的」。

不過,董立文指出,李明哲案「本質就是政治事件」,未來也可能以政治方式處理。而中國大陸司法一向「有彈性」,若重判,後續仍可用如保外就醫等方式從輕處理;若輕判,也可能徹底執行關押。

董立文認為,若要以李明哲案觀察兩岸關係,不僅觀察如何宣判,也要觀察中國後續如何執行。

中共總書記習近平在中共第19次全國代表大會時宣讀政治報告,當中曾對兩岸議題表示「尊重台灣現有的社會制度和台灣同胞生活方式」。董立文認為,李明哲遭控的罪名,在台灣根本不會成立,這正顯示兩岸有不同的社會制度與生活方式,大陸將如何「尊重」,也關係兩岸未來發展。

董立文說,台灣日前所做民調顯示,台灣民眾對中國大陸好感度正在增加,李明哲案若往壞的方向進行,勢必會影響台灣民眾對中國的好感,中國大陸必須考量到這點。

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4日發出公告,定於28日上午9時15分開庭審理彭宇華、李明哲「顛覆國家政權」案。
【憲法條文】
第八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心得】
我看了很多有關李明哲案的新聞後,很多證據指出李明哲其實並沒有實際參與任何鼓吹民主自由或是反共的活動,而是僅有「思想」方面的,意即中共並非只針對「有實際危害其國家安全」的作為,而是任何只要是有反共或是含有顛覆的思想或是言論都不可存在。
我也認為中共是想藉由李明哲案傳達某些政治目的,例如:依照大陸的刑法第八條所規定,任何人在中國領土犯下「試圖顛覆國家政權罪」,不論是本國或外國,都會遭受處罰,但針對外國人中國政府僅會「要求其離境」,因此中共試圖藉由李明哲案宣示「台灣為中國之一部分」,並傳達北京當局是有能力掌控台灣人民的言論權。另外包括先前在外國因詐騙案而被遣送大陸的嫌犯等,他們對於返台仍遙遙無期,中共試圖以這些事例來向國際或是台灣人民來強烈宣示「台灣屬於中國的管轄權」。
我其實覺得政府一方面應該要積極和大陸交涉,另一方面向國際發聲,宣示台灣的司法主權獨立,而非隸屬於北京的管轄。另外,兩岸曾於民國九十八年簽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其內容包括「雙方同意依循人道、安全、迅速、便利原則,在原有基礎上,增加海運或空運直航方式,遣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並於交接時移交有關之證卷(證據)、簽署交接書。」但目前該協議在蔡政府執政後顯然已經失去了功能,兩岸也失去了共同打擊的基礎,導致上千的台灣人至今仍被關押於大陸,仍難以返回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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