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6日 星期日

政一B李昊然

姓名:李昊然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11

[標題]抓酒駕反挨「還我漂漂拳」…警察執勤受辱 看完不氣嗎

[時間]2017-11-26 12:00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320/2839809?from=udn-catelistnews_ch2

[內文]台北市警察局最近剪輯一支3分多鐘的影片,將過去7天的警察執法時遇到民眾刁難的過程,透過警察密錄器畫面完全呈現;影片中可看到交通違規的大媽,因不滿被開單,先是嘲諷警察是小兵,接著乾脆罵髒話,甚至嗆聲要踢警察。等到警察決定偵辦時,就和警察拉扯抓傷員警,又脫口說要找警察來處理。

整個過程在影片中曝光,不但凸顯部分民眾的無理取鬧,更顯現警察的工作時常伴隨的風險與無奈。

這兩年最著名的例子,就是新北市板橋警分局新海派出所警員張家逢,去年八月因為執行取締攤販勤務,卻遭被取締對象拿菜刀連砍13刀,全身多處受傷,至今還有傷勢沒有復原。

另外,在台北市警察局剪輯的影片中,也可看到民眾酒駕騎車被攔,卻衝撞警察試圖闖過臨檢點,警察飛撲機車壓制對方,過程驚險。

基層警員表示,在一般取締酒駕、交通違規、臨檢的執法過程中,最常遇到的刁難情況就是不出示身分證、打電話找人關說或出言不遜;更嚴重的就是開口辱罵、出手打人,有的民眾甚至駕車衝撞,可說各種情況都有,目的不外乎是想逃避警察執法;但隨著科技進步,現在民眾想要撒潑耍賴胡混過去的空間已越來越少。
例如警察遇到最多的狀況是民眾不願出示身分證,過去常用藉口是「沒帶」,只要能背出身分証字號,警察通常就讓民眾離去,除非相當可疑,才會帶回派出所進一步釐清。
但警方近幾年發展M-Police人臉辨識技術,辨識身分時間,由過去的4小時縮短到30秒。若是民眾堅持不出示身分証,在確定可疑的情況下,只要警方拿出手機往民眾臉上照相,就能迅速比對出身分。
警方在執法時,另外一個最常遇到的狀況就是民眾打電話找人關說。一名所長指出,過去警方取締酒駕時,最常遇到民眾找關係希望規避酒測,第一線執法人員可能接到長官下令放水的電話,有時候基層警員無法抵抗長官要求,只好放民眾離去。
但這名所長強調,在現在要求全程錄影錄音的過程下,這樣的情況已經相當少見,尤其是年輕警察,為怕一時徇私縱放酒駕民眾反惹來官司,更是不會讓這種情況發生。
這名所長坦承,現在的警察見招拆招,遇到民眾要打電話找關係關說,會先大度讓民眾打電話,可是當長官打電話來時,現場就會很有默契根本不接電話,讓長官找不到;所長苦笑承認,第一線執法警員連他的電話都不接,可見找關係已經日漸無用。
至於民眾遇到開罰單、酒駕被抓,難免一時出現不滿情緒,出言不遜是常態,有時甚至會開口辱罵,讓警察的執法尊嚴受到挑戰。過去還發生女子故意現場大小便、脫衣服等離譜行徑,目的就是要讓警察難堪。
另一名台北市所長指出,過去遇到民眾辱罵,很多老警察選擇息事寧人,一方面過去沒有密錄器畫面可供佐證,另方面以侮辱罪嫌帶回警局時,又要花時間製作筆錄,可能本來要下班的時間,全都用來辦案無法休息。
但台北市新任警察局長陳嘉昌上任後,下令轄內各警察單位遇到民眾辱罵與暴力行為,一定要嚴正執法,過去那種「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的時代已經過去。
會有這樣的轉變,是因過去媒體報導警察執法不力的新聞時,對警察形象造成傷害。最近的一次例子,就是日前嘉義KTV發生鬥毆事件,轄區警方因為沒有即時嚴正處理,整個情況曝光後遭社會各界指責。
陳嘉昌上任後嚴格要求,現在警方外出值勤時,每個人身上都要戴上密錄器,並確認密錄器一定在開機狀態,遇到民眾挑釁的言語或行為越過界線時,就要嚴格執法,不讓民眾挑戰警察作為。
在有畫面佐證下,北市警方現在執法態度相當強硬,民眾如果再不收斂自己的情緒隨意謾罵,後果可能就是被送進警局。
[相關憲法條文]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心得]新聞上警察因為執行勤務而受辱的案檢層出不窮,警察執法,我們本應抱持尊重、理解、支持和配合,但許多受到處置的人,或許是缺乏了法治觀念抑或曾受過警方的處置而心懷不滿,又或著是受到社會的不良輿論影響對警察充滿怨恨,不把執法當一回事,公然挑戰警察的執法權威。警察執法就代表國家和政府在行使執法權力,任何人在權力不受不正當侵犯之下都該服從與配合。被查身份、被問東問西,是件誰都不喜歡的事,但治安與人權本就彼此衝突,想要有個安全的社會,就需要作出合理的犧牲,警察執法的主動性與積極性,永遠攸關我們的治安狀況。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