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6日 星期日

中三A 朱凱莉

【標題】巴基斯坦驅離靜坐抗議 至少6190
【時間】20171126 07:36 

【內文】
巴基斯坦警方今天清晨展開強制驅離,試圖驅散伊斯蘭強硬派團體癱瘓首都數週的靜坐抗議,爆發的激烈衝突造成至少6人死亡和約190人受傷,傷者包括約137名維安人員。

巴基斯坦政府隨後要求軍隊進駐首都伊斯蘭馬巴德。

8500名配備鎮暴裝備的精銳警察和準軍事部隊,天亮後不久展開行動,希望驅散2000多名強硬派示威抗議分子。

維安部隊發射催淚彈和橡膠子彈,抗議民眾則封鎖道路並縱火焚燒靜坐抗議現場周邊的警用車輛。隨著暴力衝突加劇,拉合爾(Lahore)和喀拉蚩(Karachi)等大城以及全國各地較小城鎮也出現示威抗議。

省府急難救助部門發言人夏納茲(Deeba Shahnaz)告訴法新社,「根據我們掌握到的數字,至少有6人在今天的暴力中喪生」。治安官員也證實此死亡人數。

知名度不高的強硬派團體巴基斯坦拉巴伊克運動-拉蘇爾-安拉派(Tehreek-e-Labaik Ya Rasool Allah Pakistan, TLYRAP))從6日開始靜坐,造成數以千計通勤族使用的幹道交通大打結,通勤者大為光火。

爆發警民衝突後,警察和準軍事部隊撤退,伊斯蘭瑪巴德首都區(Islamabad Capital Territory)當局隨後請求軍隊介入維安。

內政部發布命令表示,聯邦政府已授權部署「足夠部隊」維護首都的法律與秩序,直到進一步通知為止。

目前軍方官員尚未針對此置評,至25日深夜,街道上也沒有軍隊進駐跡象。



【憲法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第14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集會遊行法第25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三、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

中華民國集會遊行法第26     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


【心得】
集會遊行是民主國家對公民的保障行為,有任何不滿或訴求都可以通過申請集會遊行的方法來表達。但這份保障往往有著限度,只要集會超出了主管機關的許可範疇、或者是遊行中產生了違反許可事項的過激舉動,在臺灣,公權力機關有權對該集會遊行進行解散的行為。
相應的,法律上對於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也透過比例原則對政府的手段實施進行了限制,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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