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4日 星期一

政一B 郭安柔

姓名:郭安柔
班級:政ㄧB
學號:06114221
       中央通訊社
日期:2017/12/02 13:44

【標題】台北市內湖民宅頂加冒火煙 幸無人傷亡

【內文】
(中央社記者劉建邦台北2日電)台北市新明路巷弄一處民宅今天發生火警,警消獲報後派人車赴現場,到場發現,民宅為4樓建物,頂樓加蓋冒出火煙,火勢半小時撲滅,所幸無人傷亡,起火原因待查。
台北市消防局勤務指揮中心近中午時獲報,內湖區新明路巷弄一處民宅發生火警,派出水箱車15輛、雲梯車3輛、特種車一輛、救護車4輛,共56名消防救災人員趕赴現場,到場時發現建物4樓頂樓加蓋處已有火煙冒出,屬於3級火警,立即拉水線搶救並進行疏散民眾。
消防局在中午1239分撲滅火勢,所幸無人受困或傷亡,詳細起火原因仍待進一步調查釐清。1061202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10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 
憲法第15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108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省縣自治通則。
  行政區劃
  森林、工礦及商業。
  教育制度。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航業及海洋漁業。
  公用事業。
  合作事業。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憲法第145 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國民生產事業及對外貿易,應受國家之獎勵、指導及保護。

【心得評論】

  都市生活大不易昂貴的土地房屋價格與租屋價格陷許多經濟較為拮据的人民於無家可歸的狀況。故有些房東會將住宅的頂樓加蓋,便宜租給房客。但這件事本身卻是一體兩面的,房客因為便宜的租金,至少能夠在都市中有一個棲身之處,不至流離失所。但頂樓加蓋的住處卻隱藏了種種問題。第一,這些違章建築大多使用鐵皮搭建,冬冷夏熱。第二,它大多與原建築共用電力或從公共電力盤另配電線,極易跳電。第三,也是我認為最嚴重的問題,就是頂樓加蓋遇到天災人禍時,無完整規劃的安全逃生路線,代表居住於內的人若遇到火災、地震等狀況,可能來不及逃生。頂樓加蓋還有種種問題,例如原建築載重能力不足,可能面臨傾斜、倒塌危機以及遭闖空門的機率也較高。近期,因頂樓加蓋傳出有人因火警而喪命的消息,政府終於承諾在12/8起強拆違建出租的套房,此舉勢必會動用到大量的人力與物力資源,我認為這些不肖房東根本在浪費國家的公家資源。當然,拆除這些違章建築後,可能又會使部分人民流離失所,甚至以後會有許多人面臨到租不起房子的狀況。根據經濟社會文化公約第11條要求締約國必須「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我認為政府不應只考慮到違章建築的危險性,也應深入去思考這麼危險,為什麼還會有人民不得已得居住於內。不是拆完就算了。應回過頭檢視是否有政策上的錯誤,房價為何會如此高昂以致許多人根本租不起或買不起。再者,我國雖然憲法並未明確提到居住權的相關保障,但從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第10條居住遷徙自由等等皆包含了保障居住權的內涵,我認為拆完這些違章建築後,政府下一步即應積極思考如何規劃環境及價格完善合理且友善的社會住宅給人民居住。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