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一B 林虹汝
姓名:林虹汝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8
【標題】顛覆國家罪名模糊 美促中釋放李明哲
【出處】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156489
【內文】
對台灣非政府組織工作者李明哲被中國判刑五年,美國國務院發言人諾爾特於華府時間週三表示,李明哲的「顛覆國家罪名」是模糊的,他們敦促中國當局釋放李明哲,讓他返回家人身邊。
諾爾特週三在外籍記者中心舉行簡報會,被問及美國政府對李明哲案的立場時,諾爾特做了上述回應。不過國務院東亞局發言人崔葛瑞絲廿八日以電郵答覆媒體詢問時,除了敦促中國當局放人,還表示美國政府對李明哲被判刑感到失望。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主席魯比歐參議員則在推特上表示,台灣公民李明哲根本就不應該因為以和平方式支持中國的人權而被逮捕。他呼籲北京立即釋放李明哲。
對於美國政府是否針對李明哲或其他人權個案與中國進行過對話?諾爾特說,人權是美國價值的核心,也相信這是普世價值,美國持續就人權議題和中國政府及其他國家對話。至於人權個案,有許多幕後外交在進行,但有些不適合公開評論,因為幕後談判更有效率,她可以確定美國總統、副總統和國務卿提勒森都持續地和中國有人權對話。
CECC籲國際續關注
此外,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CECC)共同主席史密斯廿九日發布聲明指出,「李明哲沒有做錯任何事」,中國打壓李不僅傷害兩岸關係,也值得國際社會持續關注,呼籲中國應立即釋放李明哲。
史密斯在聲明中強調,李案的宣判是中國對人權與民主的再度壓迫,甚至擴及私領域討論,「李明哲沒做錯任何事」,也應立即被釋放、讓他能與勇敢的妻子李凈瑜團聚,中國持續關押李明哲將傷害中國與台灣的關係,國際社會也應持續關注李案。
【憲法條文】
第8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11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12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心得:李明哲的案件很明顯地顯現了中國對人權與民主的不平等,還有對台灣人民的壓迫和侵略。許多台灣人對於李明哲案並沒有什麼關注。李明哲由於在大陸的網站上發佈有關大陸禁忌的話題,因此在進入中國的時候,就被大陸拘禁,導致下落不明。大陸的言論不自由和社群網站的不保密,都是大家所皆知的事情。但是一個台灣人為何可以被大陸政府逮捕和判罪?這應該是我們該有所疑問和警覺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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