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4日 星期一

政一B 蔡雨珊

姓名:蔡雨珊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10



【標題】大學生山難要求國賠 家屬:消防局沒指揮、救難有過失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845936
【時間】2017-11-29 12:27
【內文】
大學生張博崴2011年攀登白姑大山卻失蹤,南投縣消防局搜救51天未果,黃姓山友沿相同搜救路線,約1小時就發現張留下的蹤跡,並循跡找到遺體,張的父母提告請求國家賠償,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南投縣消防局應賠267萬元,是司法史上罕見的山難搜救判國賠案例。投縣消防局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進行言詞辯論,張的父母稱「夫妻不是為了錢」,希望政府促進登山安全。
中山醫學大學應用外語系學生張博崴,2011年2月27日攀白姑大山,預計2天1夜,隔天下午打電話給女友說「我好像迷路了,但應該可以走出白姑大山」;但女友到了深夜11點仍見不到男友,趕忙通知張的父母。
張的父母指控,南投縣消防局接獲報案後,遲至隔天才派員搜救,沒主動向民間登山救難團體求助,51天的搜救漫無章法,是政府機關怠忽執行職務,才讓迷路的兒子無法及時獲救、失溫休克死亡,顯有過失。
張家律師認為,消防局的指揮就是「沒有指揮」,沒有最低標的標準作業程序,漫無目的的撒網搜山,GPS技術不去好好使用「沒搜得不搜,搜過的一直搜」,黃姓山友的搜尋路線一般人都可以去,但消防隊員卻沒去搜,南投縣甚至拒絕台中市的援助,已違反善良管理人應盡義務。
張父說,夫妻結束了事業投入面山教育,他們要讓國家知道搜救系統失靈、組織反應低落、政府也無檢討之心,並認為山難檢討應比照空難報告。
南投消防局委任律師表示,在八通關、水漾森林兩起山難事件中,消防局也曾請黃姓山友來協助,但一樣找不到受害者,張博崴事件中,全國最會搜救的團體都來了,搜救沒有延遲;黃之所以能找到張的遺體,不過是因為排除別人已搜救的地方「踩著別人的心血」而尋獲,不應以此批評消防局不用心。
張家律師則認為,個別山難沒有比較價值,本案之所以遭提告求償是因為南投縣消防局未按照搜救SOP,而非單以張博崴的死亡結果來認定它要負國賠責任。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二十四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心得】
我認為張家父母依憲法賦予的權利,來向政府提起國賠是十分合理的,適當的外力督促能夠使國家機關運作得更好,但我個人並不認為南投縣政府應被判決敗訴。
消防局是沒有能力作為,不是不願意作為,若不願意又何須花費51天搜救呢?不可否認的是仍有進步空間,但我沒有看見南投消防局違法而侵害死者權利的部分,因此不應該判決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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