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一B邱義文
姓名:邱義文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09
學號:06114209
【標題】
馬英九:開羅宣言是台灣國際法地位重要依據
【出處】
Yahoo奇摩(即時新聞)2017/12/3
【內文】
馬英九說,74年前(1943年)的11月底,太平洋戰爭與中國抗戰都進行到關鍵時刻。王寵惠以國民政府最高軍事委員會秘書長身分,陪同蔣中正赴埃及首都開羅,出席同盟國中、美、英3國領袖的開羅會議,確立戰局方向─作戰到日本無條件投降為止,以及戰後世局─日本領土限四大島,現據的東四省與台澎必須歸還中華民國、韓國獨立等。
他說,王寵惠是中國代表團在開羅會議的主要外交幕僚,在「開羅宣言」草擬時,堅持必須寫下「日本在中國所竊取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列島等必須歸還中華民國。」儘管遭遇英國代表反對,王寵惠仍據理力爭,終於獲得美國支持,成功將這段話納入12月1日在華府、倫敦、與重慶同時發布的「開羅宣言」,也成為日後台灣國際法地位的重要依據。
馬英九表示,1945年7月26日,盟國在投降後的德國波茨坦通過「波茨坦公告」,將「開羅宣言」納入並成為8月15日日本天皇無條件投降的依據與9月2日東京灣受降時的「日本降書」內容。
他說,戰後日本、美國均將「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及「日本降書」納入條約集,對各該國均具有拘束力。「日本降書」並收入1952年的「聯合國條約集」,更確立其國際條約的地位。
【相關憲法條文】
第4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141條: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
確保世界和平。
【心得評論】
東吳當年能在台復校,有賴王寵惠先生的鼎力協助。開羅宣言上也是王寵惠先生極力維護中國的權益。
開羅宣言是否真的為條約是大家所爭議的,有些人認為開羅宣言只是新聞稿,並非條約;馬英九先生則認為這是有拘束力的、是條約的。
其實不需要去鑽「開羅宣言」究竟有沒有效這個牛角尖。因為就算開羅宣言真的有效,只需要拿一個法律原則出來就可以打死。這個原則是「新約定的適用優先於舊約定」。
開羅宣言裡提到臺澎在日本投降後應移轉給中華民國, 波茲坦宣言提到開羅宣言裡提到的東西都要落實,日本的投降書(Japanese Instrument of Surrender) 裡提到接受波茲坦宣言,而且舊金山和約裡的內容基本上也都是照著波茲坦宣言的內容寫的。所以,在舊金山和約裡,波茲坦宣言(內含開羅宣言)的內容基本上是以照本宣科的方式被寫在裡面。但在舊金山和約裡,特地對臺澎的主權歸屬做了有別於開羅宣言的處理:也就是並未將
「臺澎移轉給中華民國」寫在和約裡,而是僅僅要求日本放棄對臺澎的一切權利。這就使得舊金山和約裡關於臺澎主權歸屬的規定成為一項「與開羅宣言原本的內容」相異的新規定。於是,在臺澎主權歸屬部分,依據「新約定的適用優先於舊約定」的法律適用基本原則,相較於開羅宣言中將臺澎移轉給中華民國的約定,舊金山和約中使臺澎主權未定的規定必須優先適用。也就是說,我們可以看成:開羅宣言中「將臺澎移轉給中華民國」的約定
被舊金山和約中「使臺澎主權未定」的約定取代掉。
所以,即使開羅宣言有效也沒關係,反正裡面移轉臺澎主權的約定已經被舊金山和約的規定取代。在這裡有一點很重要的是,假設開羅宣言是有效的約定,則因為開羅宣言當初是由中英美三國提出,所以若要以舊金山和約來修改開羅宣言中的「臺澎主權歸屬約定」,中英美三國自然都要同意,開羅宣言才能算是真正被改變。那中英美有沒有同意這項修改呢?有的。首先,英美都簽署了舊金山和約:所以英美都同意開羅宣言中關於「臺澎主權歸屬」的部分應該以和約內容取代。其次,中華民國簽署了臺北和約:由於臺北和約承認舊金山和約中關於「臺澎主權歸屬」的規定,表示中華民國也同意開羅宣言中「臺澎主權歸屬」的部分要依舊金山和約處理。
既然中英美三國都同意以舊金山和約的規定取代開羅宣言中關於臺澎主權的約定,臺澎主權自然應依舊金山和約的規定來認定,也就是處於「未定」的狀態。所以,開羅宣言有效或無效其實都不是重點,因為裡面關於臺澎主權歸屬的部分早就被舊金山和約的相關規定取代掉。
結論:即使開羅宣言真的具有國際法上效力, 由於開羅宣言中「移轉臺澎主權給中華民國」的部分
已經被舊金山和約中「使臺澎主權未定」的相關規定取代,
所以不管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再怎麼引用開羅宣言,
都不會影響「臺澎主權未定」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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