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07
〔標題〕李明哲遭判刑》「政府只發表聲明是不夠的」救援大隊要求中國保障監獄中身心健全〔出處〕http://www.storm.mg/article/365108
時間:2017年 11月28日
〔內文〕民進黨黨工、人權工作者李明哲28日在中國以「顛覆國家政權罪」遭判刑5年確定。對此李明哲救援大隊表示,完全無法接受中國政府的判決,宣判只是更凸顯中國政府的荒謬性及正當性岌岌可危,並籲蔡英文用更高規格的方式表達抗議。
救援大隊表示,中國政府判決所謂「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事實,都僅是李明哲在台灣上網的言論內容,這樣「台灣人在台灣上網的言論內容」定罪、判刑,非常不能接受。救援大隊要求,中國政府釋放李明哲前,應保障其監獄當中的權利及身心健全,尤其不得剝奪家屬定期探視權利,同時應保障家屬前往中國探視的人身安全及自由。救援大隊也說,中方忽視兩國司法互助協議等,甚至派出密使與家屬交易,嚴重破壞兩國法制基礎;救援大隊也呼籲蔡英文用更高規格的方式表達抗議,並且建立類似事件的處理模式與對策,「作為政府、執政黨,只是發表聲明是不夠的」。
林秀幸:這是一場台灣政府缺席的主權爭奪戰
前立委王麗萍則指出,所謂兩岸互信、協商都是假的,因為只有中國政府說了算。王麗萍昨隨李明哲妻李淨瑜等人赴中,到長沙時卻遭中方以「台胞證有問題」為由強制遣返。王麗萍說,中方要行使他們的主權,「我很樂意接受」,但從此事、從李明哲案可以看出,「中國政府在製造真正的一邊一國」。王麗萍也說,國民黨過去一段時間的言論「很像在附和北京」,但樂見國民黨今早要求蔡政府保護國民的聲明,並盼國民黨未來不應在嘴皮上說說,也要付出行動,同時也不是只是揶揄蔡英文政權而已。王麗萍也哽咽表示,對李淨瑜表示最高敬意,祝福他們兩夫妻。台灣教授協會會長林秀幸表示,台人在台灣發表言論,卻在中國遭到定罪,這是一場「中國政府擴權、台灣政府缺席的主權爭奪戰」。國人有兩種選擇,一是在台灣遵守中國法律,二是從此不再前往中國及其屬地;第一個選項,國人要付出巨大代價,猶如回到白色恐怖時代,第二個選項,國人則需要付出努力,朝向被國際承認國家的路。
洪崇晏:天然獨成因就是中國太惡劣
永社副秘書長洪崇晏也強調,台灣年輕人被說是天然獨世代,成因就是因為「中國太惡劣了」,我們如果還是一個人,根本不可能接受中國政府這樣的統治,而中國這樣的威權統治,唯一會造成的結果就是降低其執政正當性、致使國際信任瓦解。
救援大隊最後也說,救援大隊7日已經發起黃絲帶行動,已經有許多社大及NGO加入,也呼籲政府單位加入;至於聯合國強迫失蹤小組也持續受理李明哲案,若中國政府未來公布實際關押地點,會轉往聯合國任意逮捕委員會及言論自由特別報告員申訴。
〔相關憲法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世界人權宣言
第11條:(一)凡受刑事控告者, 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 有權被視為無罪。
(二)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 在其發生時依國家法或國際法均不構成刑事罪者, 不得被判為犯有刑事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適用的法律規定。
第18條:人人有思想、良心與宗教自由的權利; 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以及其單獨或團體、公開或秘密地教義、實踐、禮拜及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19條: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 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 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播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心得評論:李明哲被判處5年刑期,並褫奪公權2年。當消息傳回台灣時掀起了台灣對此的議論。李明哲獲刑對台灣人的意味著什麼?李明哲對於判決結果表示認罪、悔罪,也不上訴。其實中國的法治好像就是自己說了算,不服從的刑期恐怕會更重,因此除非李明哲未來返回台灣,否則所謂的真相不可能會出來。
文中談及,林秀幸:「這是一場台灣政府缺席的主權爭奪戰。」以李明哲為犧牲,而這反過來也告訴台灣人,一旦進入中國,台灣政府不會保護你。從這次的審判可看出所謂具有中國的法治根本不符合憲法中的法治原則,學者也說有點判太重了,亦不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李明哲案顯然是中國政府對我們的警告,好像在告訴我們,只要在外做了什麼事情,到了中國還是一樣能把我們定罪,那麼這樣我們還算有言論自由嗎? 自由是需要付出代價的,人人也都有可能成為李明哲,只要能我們能像他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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