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4日 星期一

政三B 劉闓毅

姓名:劉闓毅
班級:政三B
學號:04114286

【標題】監獄拆閱死囚回憶錄 宣告違憲
【內文】蘋果日報網 2017/12/02 綜合報導
受刑人人權大躍進!定讞死囚邱和順多年前欲從獄中寄出回憶錄文稿,卻被台北看守所拆閱、修改內容,律師團為邱聲請釋憲,大法官昨一次公布2個解釋案,宣告《監獄行刑法》、「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一概拆閱受刑人書信、限制受刑人對監所管理措施只能內部申訴、不能提告救濟的作法,違反《憲法》保障秘密通訊、表現自由與訴訟權等,應於2年內完成修法。

犯下新竹國小學童陸正綁架撕票案的邱和順,6年前被判死定讞,他從1988年到案被羈押,其間有意出版回憶錄,但北所認為部分內容影響機關聲譽,要他修改否則不准寄出,司改會為此替邱聲請釋憲。

不服監獄管理僅能內部申訴不得提告部分,另有3名受刑人、1名法官提出類似聲請案,大法官整合為第755號解釋,宣告《監獄行刑法》、「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相關限制受刑人訴訟權的規定違憲,應於2年內完成修法。至於受刑人收發書信部分,大法官另以第756號單獨解釋,宣告相關准許監獄拆閱受刑人書信規定,過度限制受刑人秘密通訊自由,也屬違憲,最慢2年失效。

大法官書記處處長王碧芳表示,受刑人也有人性尊嚴,言論自由不能事前審查,「不能還沒讓他講話,就把他的嘴巴堵上。」邱的律師團昨肯定大法官維護人權。法務部表示,先前已研擬「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解釋文出爐後會重新研擬。

【相關憲法條文】              
第一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一二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一六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二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相關國際條約】
《世界人權宣言》第一二條
任何個人之私生活、家庭、住所或通訊不容無理侵犯,其榮譽及信用亦不容侵害。人人為防止此種侵犯或侵害有權受法律保護。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七條
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非經本人自願同意,尤不得對任何人作醫學或科學試驗。
第十條
一、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
二、(一)除特殊情形外,被告應與判決有罪之人分別羈押,且應另予與其未經判決有罪之身分相稱之處遇;
  (二)少年被告應與成年被告分別羈押,並應儘速即予判決。
三、監獄制度所定監犯之處遇,應以使其悛悔自新,重適社會生活為基本目的。少年犯人應與成年犯人分別拘禁,且其處遇應與其年齡及法律身分相稱。

《囚犯待遇基本原則》(聯合國大會A/RES/45/111號決議)
5.    除了監禁顯然所需的那些限制外,所有囚犯應保有《世界人權宣言》和──如果有關國家為締約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及其《任擇議定書》所規定的人權和基本自由,以其聯合國其他公約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6.    所有囚犯均應有權利參加使人格得到充分發展的文化活動和教育。

【相關法律條文】
《監獄行刑法》
第六條第一款: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時,得經由典獄長申訴於監督機關或視察人員。但在未決定以前,無停止處分之效力。
第六六條: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五條第一項:
受刑人不服監獄處分之申訴事件,依左列規定處理之:
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應於處分後十日內個別以言詞或書面提出申訴,其以言詞申訴者,由監獄主管人員將申訴事實詳記於申訴簿,以文書申訴者,應敘明姓名、罪名、刑期、原處分事實及日期,不服處分之理由、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並記明申訴之年月日。
第八一條第三項:
受刑人撰寫之文稿,如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
第八二條第一項:
一、顯為虛偽不實、誘騙、侮辱或恐嚇之不當陳述,使他人有受騙、造成心理壓力或不安之虞。
二、對受刑人矯正處遇公平、適切實施,有妨礙之虞。
七、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受刑人入監應遵守事項之虞。

【心得評析】

邱和順案廣為周知的是因有多處判案疑點,在各界救援和申請再審下甚至創下全台最長羈押紀錄,經過多次抗告且非常上訴失敗,目前邱和順被判決死刑定讞,然而現在邱和順這個名字又再台灣司法史上被記上一筆。

此次大法官一次做出兩個解釋文,755號認為監獄行刑法及該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侵害受刑人的訴訟權,而756號則認為准許獄政機關拆閱受刑人信件亦屬違憲,規定前者兩年內修法,後者兩年內失效。

新聞開頭的一句「受刑人人權大躍進!」的確是為這兩個解釋文下了最精確的註解,隨著對人權關注的程度越高,受刑人的人權也漸漸被人們注意。不論是受刑人於監獄中的居住環境列入司改國是會議討論項目,以至各項憲法保障權利權衡獲得大法官認可,都在在凸顯台灣法界學界對受刑人權益的重(ㄓㄨㄥˋ)視和重(ㄔㄨㄥˊ)視,且結果令人感到相當欣慰。


但在歡欣之餘,不禁再次想到,在台灣這個反對廢死高達九成,支持鞭刑納入刑責連署短時間衝破五萬人的社會裡,會為了「受刑人人權大躍進!」而感到開心的,又有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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