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鍾念葳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7
[標題]李明哲判刑5年 陸委會呼籲對岸提早日放人
[時間] 2017-11-28 12:05
[內文]
有關11月28日中國大陸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李明哲先生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表示,傳播民主理念無罪!李明哲先生基於對中國大陸社會公益與未來發展的關心,和中國大陸友人交流臺灣民主發展經驗的相關言論與網路傳遞,並未危害中國大陸的安全與安定,對於這樣的結果,我方各界沒有辦法接受,與民主及人權等普世價值完全背離,勢必對兩岸交流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也會衝擊中國大陸的國際形象。我們要求,陸方必須早日釋放李明哲。
陸委會指出,本次家屬之陪同友人無法順利入境,相信各界對於陸方這樣的處置均無法認同或接受,政府對此已表達不滿與遺憾,我們要再次強調,陸方必須確保李凈瑜女士及相關陪同人員在陸期間的安全,並使渠等順利返臺。
陸委會表示,臺灣社會高度關注李明哲的人身安全與自由,陸方應確保李明哲先生在陸期間的身體健康並保障其應有權益,陸方也應確實依相關規定保障家屬依法探視李明哲先生的權利。陸委會表示,李明哲是我們的國民,政府仍會繼續努力,直到李明哲先生平安返臺。
[相關憲法條文]
第 5 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8 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心得]
對於顛覆國家政權罪這項罪名,我深感恐懼和不安,因為它是一個只要中國看你不爽或者你做了什麼事,他就能把你冠上這個罪名然後給關起來,外界根本不知道你去了哪裡,這對於現在講究人權的這個世界來說是很難理解與想像的,當然我也是希望中國可以儘早釋放李明哲回台,也要保障他和他家人的安全和權利,不希望他是漠視人權的,這對於兩岸之間的關係也是有相當大的傷害。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