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4日 星期一

德文三 呂學楷

班級: 德文三
姓名: 呂學楷
學號: 04123054

【標題】他ETC欠費157萬全國第一 捧現金一次繳清
【時間】2017-12-01 13:28
【出處】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7-12-02/105701

【內文】

桃園市一間交通公司,累計積欠ETC通行費達157萬多元,欠費排名全國第一,廖姓負責人遲遲不願清償,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執行官直搗公司查扣車輛,並準備向法院聲請管收,廖姓負責人眼看生財工具被查扣還得面臨管收,通知家人帶來157萬多元現金繳清欠費。
桃園分署表示,全國ETC通行費欠繳的前50名大戶,桃園市就有6件,欠繳費用從8萬4638多元到157萬797元不等,其中積欠157萬元的廖姓交通公司負責人,在車輛被查扣並面臨管收之際,通知家人帶現金來清償。

桃園分署表示,專案執行以來已通知1044位欠繳人盡速清償,其中有26人辦理分期繳納,拒繳的強制扣押共224筆存款及薪水,查封14 件動產及不動產,分署受理欠繳車輛通行費總金額約1435萬元,截至目前已清償了223萬多元。

【相關憲法條文】

第 19 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心得】

「納稅」乃一國之國民應盡之義務本分,由此文看出,當一個人收入越高,但他的納稅意願卻越低。除了該當事人本身對憲法的體現不了解和知識不足之外,也反映出的政府機關的威嚇性不足。此時,政府機關的強制力的作用就在此時發揮。但我想此並非憲法所彰顯之精神,之所以將各項基本權利在第二張乃為憲法對權利之看重,而人民此舉反而違背了其精神。我想台灣人民想要進步,除了尚未得到利益的普遍民眾法律知識上要進步,既得利益者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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