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王志筠
班級:政一B學號:06114232
【標題】
時間:2017.09.30 | 18:05
【內文】
蔡英文總統24日於民進黨全代會中拋出憲政改革議題,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何欣純提出中華民國憲法修正草案,其中,把公民投票權下修到18歲,目前持續連署中,此外,還有民進黨、國民黨與時代力量立委等7種修憲草案版本提案,皆認為應把投票年齡降低為18歲。
蔡英文24日在全代會拋出「18歲公民權」、「人權條款」、「票票不等值」等議題,引發社會關注憲政改革。目前除了何欣純提的憲法修正案正在連署中,還有國民黨籍立委盧秀燕、民進黨籍立委李俊俋、管碧玲、尤美女、陳其邁、蘇巧慧,以及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等7人,皆提出修憲草案,內容都涉及降低投票年齡為18歲。
何欣純提出的修憲草案指出,世界各國有選舉公民權的國家,多數都以18歲作為選舉權門檻。但中華民國刑法以18歲為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在兵役法中,也規定滿18歲可服兵役,但憲法卻將選舉權限制為20歲,她認為,有修正、檢討必要,因此提案把投票年齡降低為18歲。
蘇巧慧的提案,則是參考總統制分立制衡設計,由總統兼國家元首及最高行政首長,廢除行政院及行政院長,各部會首長由總統任命,由總統主持國務會議,而考試院的執掌改為行政權,並設獨立機關,監察權改隸立法權,採取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
李俊俋的修憲草案中指出,廢除考試院、監察院,回歸三權分立,並將監察院原有職權併入立法院,使立法院擁有調查權,而考試院的現有職權則歸屬到行政院,並設獨立機關職掌公務員考試、功績制度保障事項。
此外,現今若要成功修憲,過程門檻重重,需經1/4立委提議,3/4出席,以及出席委員3/4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公告半年後,交由全民投票,且同意票需達選舉人總數的一半,才能通過。對此,李俊俋也提議降低流程門檻。
【相關憲法條文】
第十七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增修第六條: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一、考試。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
增修第七條: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一百二十九條: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第一百三十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增修第十二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心得評論:
投票年齡下修與否一直是近年來常被熱烈討論的議題,尤其在去年日本下修投票年齡至十八歲時,更引起台灣年輕人的廣泛討論。
在刑法上,年滿十八歲便是完全行為能力人,所受的刑罰不被減輕也沒有監護人共同承擔,必須完全為自己的行爲負責。十八歲的男性也必須服兵役,執行憲法所規定人民的義務。但在選舉方面,卻必須至二十歲才有能力投票,我認為憲法如此規定非常不合理。
另一方面,台灣一直遲遲無法跟進世界潮流的原因是我國憲法所規定之修憲標準過於嚴苛。不論是提案或公投標準,以現狀而言要通過修憲是非常困難的。必須由四分之三出席之委員中的四分之三同意才能將修正案交付人民複決,但只要最大在野黨堅持反對,光是第一關立委決議方面就會被回絕。
假設立委決議方面通過後逕付人民複決,以近一次台灣總統選舉的投票人數來看,要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半數實在困難。
我認為要能成功修憲還是要先讓執政黨完全說服在野黨,以及所有委員不分黨派,向人民好好解釋此憲法修正案對於未來台灣的影響。人民投票是自己執行自己權力,若無法讓台灣人民了解到這一點,修憲仍只是紙上談兵。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