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郭安柔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1
CNN中央通訊社
時間:2017/09/30 15:50
【標題】雲林檢方傳訊蘇丹紅蛋業者 30萬元交保
【內文】
雲林地檢署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偵辦鴨蛋違法添加蘇丹紅染劑,傳訊張姓業者坦承犯案,以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訊後以新台幣30萬元交保候傳。
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黃怡華指出,檢察官吳文城、何金陞、李侃穎,指揮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會同雲林縣衛生局偵辦鴨蛋違法添加蘇丹紅染劑案件。
她指出,專案小組在29日前往雲林縣元長鄉,搜索涉嫌的蛋鴨場及畜牧場,傳喚張姓負責人到案,經檢方訊後,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添加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的添加物。業者也坦承犯行,訊後以30萬元交保候傳,並擴大追查上下游及相關共犯。
黃怡華表示,農政單位基於維護消費者食安,避免民眾恐慌,只要檢出違法添加物就會公告;但檢方偵辦案件,必須查證及蒐集相關證據,偵辦動作將在告一段落,確認相關案情後對外公布。
全案由台中市政府衛生局抽驗市面販售月餅的鹹蛋黃,檢出含有人工合成的紅色染料蘇丹紅四號染劑,追查鹹蛋黃來自雲林縣元長鄉的蛋鴨場及畜牧場,隨即啟動食安平台機制,由雲林檢方指揮專案小組擴大偵辦。
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黃怡華指出,檢察官吳文城、何金陞、李侃穎,指揮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會同雲林縣衛生局偵辦鴨蛋違法添加蘇丹紅染劑案件。
她指出,專案小組在29日前往雲林縣元長鄉,搜索涉嫌的蛋鴨場及畜牧場,傳喚張姓負責人到案,經檢方訊後,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添加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的添加物。業者也坦承犯行,訊後以30萬元交保候傳,並擴大追查上下游及相關共犯。
黃怡華表示,農政單位基於維護消費者食安,避免民眾恐慌,只要檢出違法添加物就會公告;但檢方偵辦案件,必須查證及蒐集相關證據,偵辦動作將在告一段落,確認相關案情後對外公布。
全案由台中市政府衛生局抽驗市面販售月餅的鹹蛋黃,檢出含有人工合成的紅色染料蘇丹紅四號染劑,追查鹹蛋黃來自雲林縣元長鄉的蛋鴨場及畜牧場,隨即啟動食安平台機制,由雲林檢方指揮專案小組擴大偵辦。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礙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可做為健康權保障之基礎)
【心得評論】
一如往常,台灣的食品安全議題依舊層出不窮、沸沸揚揚。從廣為人知的毒奶粉、塑化劑、地溝油、瘦肉精再到今日的蘇丹紅鴨蛋,令人不經懷疑政府的行政作為是否有效落實保障人民的健康權?我們可見有許多黑心商人,在事發後也並未受到實質的重罰,甚至有許多業者將政府的罰鍰當作成本吸收,繼續無視消費者的健康。且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4 條第2項及行政罰法 18 條第1、2 項規定, 「裁處罰鍰,應審酌連反行政
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間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有不同的聲音認為一開始即裁罰最高額度罰款屬濫用裁量,但我認為當今政府對於黑心業者所施行的罰鍰顯然仍無法達到嚇阻的效果。且關於成立「食安風險評估委員會」也一直無法達成共識。反觀其他國家,例如歐盟食安局已運作多年,標榜「超然獨立,一切以科學作為依據」令人十分欣賞的是它是由各會員國學術單位個別僱用,不受僱於食安局,以確保運作的獨立性、數據的公開透明。我認為台灣食安局的成立非常必要,且政府應多學習他國成功之經驗,將其吸收整合以及評估在台的可行性。並且積極帶領整個社會改革,落實保障人民的健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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