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日 星期日

政一B 陳芊蓉

姓名:陳芊蓉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0


【標題】阮國非只是想來台灣工作買條水牛,他罪該致死嗎?
【出處】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79891
【時間】106年09月30日

【內文摘要】

  首先,是逃逸外籍移工。

  早期,引進外籍移工體系時,有諸多討論。先開放的,是跟台灣很近,許多台商落腳的東南亞地區,尤其是越南、印尼以及泰國、緬甸。當時,不優先開放中國移工,乃是因為中國跟台灣「太像了」,一旦開放,可能會引發很多爭端,所以,才轉向開放東南亞移工。而開放東南亞移工後,台灣在法令上的諸多限制,以及對於仲介管理之鬆散,讓台灣在外籍移工人權的處理上,幾乎是漠視的。許多條文,如先前終於更改的〈就業服務法第52條〉,以及,在這次報導中,宛如奴工條款的〈第53條〉,都是限制這些移工的致命法條。

  而台灣對於外籍移工的想法又是如何呢?

  其實,很簡單,絕大部分的人,都不把移工當人。曾經,在開放外國勞動力時,有一句著名的話,叫做:「我們要的是勞動力,結果來的是人。」移工不是機器,他們是人,是追求更好生活,而來台灣勞動的人。但台灣多數的雇主,卻把他們當作長工、奴工,任意施以暴力,甚至是性暴力。並且,整個社會用輿論、用歧視性的話語,來分類我們跟他們。就像義美總經理日前針對一例一休所做出的一番話:規定勞工必須放假,受惠最大的就是外勞,只上五天班,其他時間就是出去玩,「去調查一下,他們放假都喝酒、騎車、打群架!」這樣充滿歧視性的話,絕對不是只有義美總經理說過,而是,整個台灣社會的絕大共識。從這次九槍事件中,底下的無論是網友留言也好,力挺警察的留言也好,都可以看見,社會對於東南亞、外籍移工的歧視,並未消弭。

  其次,是權力擴張問題。
 
  在討論這些事件的過程中,總會有人提議,要來擴大公權力,要保護我們的社會。但這樣的說法,真的太荒謬了。台灣無法證明我們的警察也好、民眾也好,有足夠的素養去面對所有的族群,貿然開放,所產生的惡果,看美國就可以知道。美國的警察在面對黑人時,過度執法的問題,足以成為台灣借鏡。實際上,在對方沒有武器的情況下,連開九槍,是否是過度執法?這點再怎麼昧著良心,再怎麼覺得對方罪刑重大,都無法說出:「不是」這個答案。但是,為什麼那麼多民眾覺得警察處理沒有問題呢?那就是一種歧視,一種台灣對於東南亞的誤解、不認識,所引發、所建構出來的歧視社會。

  而最後,為什麼看到警察要跑?為什麼中彈還想搶警車?(姑且不論是真是假),那是因為害怕。

  我在越南,常常聽前輩說,這裡的警察很會看外國人,然後攔下來,開罰單。我唯一需要學習的就是,每個事件要給多少錢。沒有做什麼不好的事情,但每每被警察攔下來,都會很緊張。因為語言不通,因為國情不同,因為種種的因素,我害怕,警察一個聽不懂,就會想要開槍打我。所以,見到警察的時候,心裡第一個反應都是:「快跑」。從越南邊界要前進柬埔寨的時候,被卡在邊界很久。過海關時,聽不懂對方在說什麼,但好像一直有一件事情沒有做好,結果海關就上來兩三個荷槍的人,我真的嚇到不行。後來向其他同事求救,才知道他只是要我重新走一次,走慢一點,沒有惡意。對,沒有惡意,但在語言不通的情況下,無法辨別對方是否沒有惡意。而被槍殺的越籍移工,他知道自己沒有錯,但因為想要追求更好的工作,所以成為「逃逸外勞」,這點是有罪的。所以,看到警察,他一定比我更緊張、更想跑。

  我不會說他無辜,但他真的罪致死嗎?

  又,他就算罪致死,整個台灣社會都可以這樣譴責他,好像他就是該死一樣嗎?相信,大家都有答案,很多人實際接觸過外籍移工,或是在對方的國家打拚著,也都知道,他們跟我們一樣,都很善良,也很邪惡。每個社會本來就有不一樣的人,不一樣的問題,但不是台灣社會可以合理化的將移工都當成隱性罪犯的理由。
 
  若台灣社會仍是繼續這樣想著東南亞、想著外籍移工,那麼,在勞動力漸漸缺乏的此刻,在多數3D(骯髒Dirty、辛苦Difficult、危險Dangerous)工作都外包的此刻,在新二代小孩越來越多的此刻,在東協國家漸漸崛起的此刻,台灣,只是在斷掉自己在國際上合作的空間。台灣要推行新南向,絕對不是把外籍移工藏在桌子下,然後跟母國的官員、高知識份子等觥籌交錯,就能夠成功的。

  我們必須要正視台灣對於外籍移工的引進條款,勞動權益普及國人同胞以及外籍工作者。我們必須要記住,外籍移工,是來協助台灣人,做台灣政府不願意本國人從事的工作。外籍移工,是來幫助台灣,補充不足的勞動力。外籍移工,他們所繳交的勞保與健保費,多少填補了台灣的保費缺口。外籍移工,就像我們一樣,只是到國外,追尋自己的夢想而已。就像阮國非,只是想買條水牛,跟家人一起種田。就像台灣外派的人,只是想賺夠錢,實現自己的夢想。大家都是一樣的,我們必須先有這個認知,爾後才能真正推行新南向政策,才是真正張開雙臂,跟世界作朋友。

【相關條文】

  憲法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就業服務法第52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                             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且不適用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前項但書所定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其請假方式、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前項資格、條件、認定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就業服務法第53條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或受聘僱於二以上之雇主者,應由新雇主申請許可。申請轉換雇主時,新雇主應檢附受聘僱外國人之離職證明文件。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外國人已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者,不得從事同條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但有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前項受聘僱之外國人經許可轉換雇主或工作者,其受聘僱期間應合併計算之,並受第五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如圖)


【相關新聞】歧視制度下的移工大逃殺 2017/09/24
http://pnn.pts.org.tw/main/2017/09/24/%E6%AD%A7%E8%A6%96%E5%88%B6%E5%BA%A6%E4%B8%8B%E7%9A%84%E7%A7%BB%E5%B7%A5%E5%A4%A7%E9%80%83%E6%AE%BA/
  
  阮國非是27歲正值壯年來台工作的越南籍移工,他在8月31日不幸被一名只有兩年執勤經驗的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鳳岡派出所員警陳崇文,近距離連開九槍造成身上18處彈孔,流血過多身亡。警方的說法是:阮國非是一名「逃逸外勞」,事發當時全身赤裸,試圖以石頭襲警,甚至欲竊取警車脫逃。當時警方先以警棍、辣椒噴霧無法制伏阮國非,才對他開九槍。

「逃逸外勞」在台灣已成為東南亞移工身上被犯罪化、被污名、被歧視的標籤,怎麼扯都掉不下來。阮國非案發生後,9月16日又傳出宜蘭有一名「逃逸」的越南籍移工劉英貴先生,在宜蘭的下水道污水處理工程中被崩塌的水泥石塊活埋身亡,相關新聞報導都將關注點放在「為何承包商要僱用『逃逸外勞』?」卻少有人去探究,為何這起工程沒有做好應有的工安準備,造成如此憾事。事實上,「逃逸外勞」只是行政處罰性質的微罪,但在政府與媒體的推波助瀾與歧視污名之下,行方不明的外籍移工,已成為警方大力掃蕩的犯罪對象。

如何看見「無證移工」作為一個人

對於陳崇文員警、以及對於廣大支持陳警,以如此方式開槍殺人的廣大鄉民而言,他們看阮國非只願看見他的「逃逸」,卻不願像之前白衫軍運動同情遭虐死的洪仲丘那樣,去看見阮國非作為一個人,也是像你我一樣擁有屬於自己的生活背景,綽號叫「阿非」的他,來自越南的義安省,父親阮國同是一名越戰老兵,阮爸憶起阿非,說他「會彈吉他,是愛唱歌的孩子,每次跟妹妹見面,都會買一杯珍珠奶茶給她,想著賺錢回越南買水牛送給媽媽的孩子」,阿非就是因為如此單純的想望,為了養活家人,遂決定冒險來台工作賺錢。

  阮國非原本是一個立體的、有面孔的人,但當他滑進台灣這個充滿歧視外籍移工的國度後,就馬上成為扁平的、無臉的「外勞」,仲介在計算阿非借貸的利息、雇主在拿捏他超時工作的極限,至於媒體與政府,則聯手製造移工大逃「殺」劇本,一旦移工行方不明被移民署專勤隊抓到,就會被遣返回國「封殺」,而阿飛則是真的被警察的九顆子彈奪走生命。

  阿非在支付龐大的仲介費(約4,000至7,000美金)並合法取得來台工作的身份後,因為不明原因,阿非選擇「與雇主失聯」因而成為「逃逸外勞」或應該正名為「無證移工」。直到這裡,阿非的故事與其他廣大64萬在台外籍移工的處境,其實並沒有太大不同。但當他在8月31日遭遇陳崇文員警與一位李姓民防之後,離奇的悲劇降臨。警察在沒有對空鳴槍的情況下,阿非被近距離開九槍流血過多身亡,甚至更多現場畫面指出,前往現場的第一輛救護車,不是先處理重傷有生命危險的阮國非,而是救護車先送只是鼻子輕傷的李姓民防去醫院,過了八分鐘之後,第二輛救護車才來處理阿非的情況,但那時阿非已休克死亡。陳崇文這種近乎行刑處決的九槍,不僅摧毀了阮國非與阮國同的家庭生活,更轟出「逃逸外勞」或「無證移工」背後種種違反人權的制度結構問題。

監委將個案處理還是制度調查?

這九聲槍響也喚起監察院的注意,並在9月12日發布新聞稿表示,包括陳慶財、李月德、章仁香、楊美鈴等四位監委,已經申請自動調查欲查明此案,尤其是著手調查本案「員警使用槍械有無逾越必要程度?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對外籍勞工之管理及逃逸外勞通報處理機制有無疏漏之處?相關權責主管機關有無善盡執法監督之責?」當天輪值受理陳情的監察委員楊美鈴就表示,案件中有牽扯到刑事和民事部分,但監察院比較在乎的是行政部分,並有計劃要約詢開槍員警陳崇文。

  監委這次願意主動調查值得肯定,但也必須提醒監委們,監察院長期在爭取成為獨立的國家人權機構,而若監委們最後在本案的調查報告,如果僅只停留在檢討陳崇文員警個人的違法失職,而沒有將調查方向指向制度面的問題,尤其是移工政策以及警政的面向,那麼這樣的調查可能是無效的,因為根本無法避免類似憾事再發生,而監察院也不配成為符合「巴黎原則」的國家人權機構。

警察用槍必須是最後手段

這九槍,轟出第一線員警值勤時的恣意判斷與各方面的不足,包括人力、裝配、訓練、人權意識。我們從非常有限的新聞畫面與相關資訊可知,陳崇文員警這9槍造成移工阮國非身上18處彈孔,推測陳警員很可能是近距離開槍造成子彈貫穿阿飛身體,且9槍18孔也顯示陳警員當時並沒有先對空鳴槍示警,每一槍都直接往移工身上射擊,更匪夷所思的是,從畫面中可見,這位移工阿非幾乎已沒有反擊能力地倚靠在車旁,但陳仍持續對該移工開槍,陳崇文如此開槍的方式,明顯違反警察使用槍械的比例原則,尤其是《警械使用條例》相關條文早已規範警察人員應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若用槍原因消滅應立即停止使用,如非情況急迫不可傷及致命部位。但警察對一位只是違反行政罰的移工開九槍、在移工沒有反抗能力的情況下還持續開槍,開槍還往死裡打,這不是什麼CS電競射擊遊戲,這是一個27歲飄洋過海的年輕生命的消逝。

  根據警察自製的警察用槍時機宣導短片,陳崇文也違反教示要求,並沒有在第一時間先回報派出所增援警力,現場只有義工性質的民防在協助,若陳等待更多警力支援,是否就不用開這九槍呢?再者,當陳在開槍前,除了使用警棍、辣椒噴霧之外,是否已經窮盡任何可能在不殺害對象的情況下,可制伏對象的替代方案呢?《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規範》有提到「應使用其他非致命性武器或攔截圍捕等替代方式之可行性」,比如陳崇文如果有配備防暴網槍,是否也不用開這九槍呢。無論如何,用槍必須是警方非不得已的最後手段,能不用就不用。本案在在暴露出整個警政體系在員警使用槍械教育訓練的不足與缺失、基層警察人力不足、裝備不足、尤其是台北地區以外的員警調度,是否有城鄉落差的問題?

歧視的制度會殺人

這九槍,也轟出大家不願正視的歧視移工結構問題。監察委員們萬萬不能只是選擇性地看到阮國非因為「逃逸」而被殺害,而應該看到阮國非「為何」要脫離雇主與仲介的控制,這背後的歧視性結構性因素到底是什麼。為何外籍移工不能像一般國民那樣自由轉換雇主?為何移工來台工作前,都要背負龐大的仲介費借貸?幾乎所有移工來台開始工作的前期,都在清償高額的債務。又為何像是家事移工與境外聘僱的漁工,卻無法等同國民待遇那樣,受到《勞動基準法》的保障?尤其是工時、工資、工作條件、組織工會等等非常基本的勞動權益之保障,上述這些牽涉到我國外籍移工政策的歧視性制度,也是監察委員們在本案務必要調查的方向。

  案發後,網路上幾乎一面倒地支持陳警員開這九槍,理由是「移工疑似想偷車、還企圖拿石頭攻擊員警,警察開槍保護自己天經地義。」但阿非的父親來台時已公開說,他根本不會開車何來偷車,究竟警方與民防的片面說法為何,阿非已死無對證,真相似乎已經被淹沒在鄉民仇視逃逸外勞的情緒底下。

  這起事件讓「逃逸外勞是犯罪」的刻板印象,深化成為歧視的心態,但歧視或許只會讓我們討厭一個人或一群人,但當歧視被內化成為制度的結構,歧視制度是會殺人的!它會複製更多被被社會邊緣與被排除的歧視、被污名的弱勢,比如街友、愛滋感染者、無國籍者、比如同志,如果這個該死的歧視制度沒有被改變的話,任何社會中被制度歧視的弱勢,都很有可能會被下一個警察開九槍!我們不知道陳崇文警員有沒有歧視外勞,但我們需要知道真相!我們需要知道造成移工必須逃跑的制度是不能轉換雇主,以及其他許多剝削壓榨的現況,制度的歧視會演變成一般社會大眾的歧視,歧視是必須要被消除的,而消除歧視是政府的責任。

兩公約施行法作為基礎,全面廢除歧視移工制度

兩公約在台灣國內法化已八年,並已歷經兩次國家報告的國際審查,而這兩次審查的結果都有將外籍移工遭剝削的處境列為台灣政府必須改革的重點。在2013年初次審查時,國際審查委員早已指出「移工權利的被濫用和欠缺,這發生在例如人員招募,主要涉及過高的仲介費用、對於雇主幾近完全依賴、轉換雇主的限制、有證勞工失去其身分,以及成為無證勞工後伴隨而來的驅逐出境風險等方面。家務勞工是所有移工中最脆弱的,面臨過長的工時、低工資,以及易遭受性騷擾。同時也值得關注的是包括家務勞工在內的移工,並沒有被基本的勞動保護法規所涵蓋在內,例如勞動基準法及勞工安全衛生法。」並建議台灣政府必須讓所有移工受到基本勞動保護法的保障,也特別提到「移工轉換雇主的權利必須被擴大」,但截至目前為止,幾乎全是女性的家務移工,仍無法獲得基本工資的保障,所有移工也仍無法自由轉換雇主。

  近幾年,在海上漁船作業的外籍漁工處境,接連被許多國際媒體與國際NGO揭露近乎奴工的狀態,因此在兩公約第二次審查時,就被國際審查委員列為重點議題,尤其是外籍漁工又分為境外聘僱與境內聘僱的漁工,而作為勞動權益保障的主管機關勞動部,完全棄守境外聘僱之外籍漁工的業務,包括勞動檢查、漁工申訴的處理等等,完全丟給農委會漁業署來主責,甚至主張境外聘僱之外籍漁工不用受到勞基法的保障。

  諷刺的是,9月18日高雄地檢署才正式起某漁業公司負責人、經理、船舶實際負責人與岸置所負責人、員工等19人,因為該公司非法囚禁81名外籍漁工,因此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及刑法妨害自由罪,而檢察官更指出:「被害漁工工時動輒長達10餘小時甚或更曾長達48小時,惟所領取之工作報酬僅平均月薪300美元至500美元不等,高於其等來源母國平均月薪甚微(菲律賓平均月薪295美元、印尼平均月薪約286美元),卻顯低於臺灣於104年7月1日起實施之基本工資新臺幣2萬8元。」並引用兩公約及國際勞工公約的標準表示,即便「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境外僱用外籍船員每月薪資450美元係折衷臺灣與印尼籍船員最低薪資後之數額,最終仍需達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最低薪資標準,因此認定「被告等人給予被害外籍漁工『顯不相當』之對待給付,得以減省薪資費用,其意在營利剝削」。

  兩公約施行後這八年來,勞動部一再推卸責任,說要等到家事勞工保障法在立法院通過之後,才能解決家事移工的議題,漁業署和勞動部也一再引用行政院「於 102 年 9 月 25 日召開相關研商會議,結論認為不宜以抽象之管轄權觀念將境外海域之漁船視為我國領土之延伸」的決議,來否定境外聘僱漁工應受到勞基法保障的民間訴求。至於製造「逃逸外勞」或「無證移工」的禁止自由轉換雇主的規定,勞動部則不動如山,不願改就是不願改。事實上,上述這些明確歧視移工的政策,完全違背兩公約的規定,早在兩公約施行法正式生效的兩年後,就應該修正,而阮國非所受到的這九槍,正式因為政府各種歧視移工制度一直怠惰沒有改變所造成的,我們嚴正呼籲政府應盡快依兩公約行政,全面廢除所有歧視外籍移工的政策與法令,莫讓下一位外籍移工又成為歧視槍下的冤魂。


【心得】

  阮國非事件後,我們看的必須是事件本身、 事件背後,乃至一整個移工環境、警察行政及相關法律的探討。他有罪,但我相信罪不致死,警方不願承認執法過當,只希望以80萬和解做結,甚至到目前為止沒有一個完整地當時事發影片作為真相,阮國非家屬更尋不到一個道歉就離台,帶著阮國非的骨灰,留在台灣的,是一個未透明的移工事件,是一個家庭的遺憾,是好幾個尚在等待台灣去面對的問題。

  作為台灣公民,我們需要移工的勞力,但我們似乎從未準備好面對移工。看到移工,有些人毫不掩飾的流露厭惡表情,有些人選擇躲得越遠越好,事實是,大部分的我們,對移工都仍抱有歧視,我們習慣性的不會用他們的立場想,但明明,他們頭上也沒有長角,他們只是一群在台灣工作的異鄉人,只是為了掙錢為了有更好的生活,得以活下去。

  事情背後有太多的問題值得審視,包括移工人權,包括警察作業規範,但首先,我們還是必須回到這所有待解決事項的前提,我們準備好接受移工了嗎?還是我們只願承受移工帶給我們的利益,不願接納其他?作為台灣公民,試著假設今天是我們到他國工作的立場想想,會不會就少了許多這樣的歧視,值得我們一再審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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